投標時項目經理與施工時項目經理不一致
如果沒有備案變更這樣操作會違反到哪一條規定呢?1、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等都屬于合同的一部分,當中都明確了項目經理,且合同中也有相關條款明確項目經理,隨意更換屬于履約問題,違反合同相關條款。
2、各地都有項目經理及項目各崗位人員履約的相關規定。
到當地建設行政主管單位申請人員變更單并備案,批準后同時報建設單位、監理單位留檔。若為分包,還要包施工總承包方留檔。不知是否滿意。
中標后,施工企業如需變更項目經理需在項目開工前向建設單位、招投版標管理部門、建權管部門辦理書面變更申請,并寫明變更原因出具變更文件,建設單位、招投標中心、建管部門同意后方可變更。一般當地建管部門都有變更樣表,咨詢下就知道了。
投標報名時的項目經理與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項目經理不一致可以廢嗎
一般情況下評標專家會要求你放人員對該問題進行現場澄清,如果招標文件有明確或則執行嚴格的話可以認為投標無效。
項目經理一邊在建工程一邊可以投標嗎?
不行的。 根據《注冊建造師執業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1)注冊建造師回的具體執業范圍按照《注答冊建造師執業工程規模標準》執行。
(2)注冊建造師不得同時在兩個及兩個以上的建設工程項目上擔任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
項目經理無在建工程,是指擬參與投標的項目經理,在參與投標的同時沒有在其他項目中擔任項目經理職務。項目經理無在建工程,在操作上,具體界定的規定各有不同,有些地方要求以工程的竣工驗收報告為準(指有人投訴時,投標人能夠提交相應的報告,證明項目經理已經完成了前一個工程的建設)。 可以到筑龍標事通 查詢項目經理已綁定項目信息,查看項目經理有無在建項目。
事實是看情況,有的招標文件是有規定項目經理需要無在建工程,可是有的內沒有規定。
也就容是在住建局備案的時候,只要項目經理的項目不超過三個,都可以備案,也就是可以。
我們就有項目經理掛了好幾個項目,具體投標的時候如果招標文件有要求說了項目經理無在建,那么肯定不行。投了可以通過這一項廢你的標
如果沒有規定,那你可以放上去,如果這個項目你們家運作了,肯定你們中,自己考慮項目經理怎么安排。
只要不超過三個,其次是真正不行看看是否有必要花錢在中標后更換項目經理
不可以,理論上不允許一人兩用
《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 153 號)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注冊建造師不得同時在兩個及兩個以上的建設工程項目上擔任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
投標報名時的項目負責人與投標文件中的項目經理不一樣可可以嗎?
投標報名時的項目負責人與投標文件中的項目經理不一樣可可以嗎?想換個項目負責人... 投標報名時的項目負責人與投標文件中的項目經理不一樣可可以嗎?想換個項目負責人 展開一般是不行的,報名時的項目負責人必須跟投標文件中的項目經理是一致的,嚴格的話必須是同一個人,否則有可能會廢標。
如果招標公告中未對項目負責人做出要求,招標文件中可以對項目負責人做出要求嗎?
如果招標公告中未對項目負責人做出要求,招標文件中可以對項目負責人做出要求嗎?公告中未對項目負責人要求,文件中可以要求嗎?施工招標。①根據《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管理辦法》規定:
“第五條 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和招標公告,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招標項目名稱、內容、范圍、規模、資金來源;
(二)投標資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
(三)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的時間、方式;
(四)遞交資格預審文件或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方式;
(五)招標人及其招標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六)采用電子招標投標方式的,潛在投標人訪問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的網址和方法;
(七)其他依法應當載明的內容。 ”
該辦法并未明確要求必須填寫“項目負責人要求”。
②根據《招標投標法》規定:“第十九條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當包括招標項目的技術要求、對投標人資格審查的標準、投標報價要求和評標標準等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以及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 ”
該法允許招標文件規定對投標人(含“項目負責人”)的資格審查標準。
綜上所述,招標公告中未對項目負責人做出要求時,招標文件可以對項目負責人做出要求。
參考資料:中國招標公共服務平臺“招標采購大講堂”和“政策法規”
當然可以,招標文件中具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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