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條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用人單位答應支付你的一個月的工資,就是這條的規定,所以不能在獲得另一個月的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草案),第四十條 請解釋一下
),第四十條 勞動者被派遣到接受單位工作滿1年,接受單位繼續使用該勞動者的,勞動力派遣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終止,由接受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接受單位不再使用該勞動者的,該勞動者所在崗位不得以勞動力派遣方式使用其他勞動工作十幾年一直到現在,說來過文件需要考試轉正考不合格者強行遲辭職,這樣合理嗎
勞務派遣聽說過嗎?個人與勞務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由勞務公司派此人到別內的公司工作,勞動合容同法規定這種狀態最多維持一年。一年以后,此人與勞務公司的合同必須終止,改由接受此人工作的那個公司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如果接受此人工作的公司不打算繼續使用這個人,那么這個崗位不能繼續使用勞務派遣工。結論是勞務派遣的狀態最多只能維持一年。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其中有“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這句話是否代表著,我今天要解雇你,立馬多支付給你一個月的工資就可以?rnrn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n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rn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rn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如果勞動者有以下三種情況的發生,那么你可以給一個月工資讓他走人,但不是所有的情況都適用。
不完全正確,必須是出現了第四十條所述的三種情況出現才行。這多支付的一個月工資就是俗稱的待通知金。這還沒完,這條并不排除按四十七條規定應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或按八十五條和八十七條應支付的賠償金。
我最近也和公司要解除勞動合同。我理解的就是公司要和你解除勞動合同就必須額外多付你一個月的工資。前提是你不要主動去和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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