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與仲裁的特點
下列關于仲裁與訴訟特點的表述正確的有( )。rnrn A.仲裁的程序相對靈活,訴訟的程序較嚴格rn B.仲裁以不公開審理為原則,訴訟則以不公開審理為例外rn C.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訴訟實行兩審終審制rn D.仲裁機構由雙方協商確定,管轄人民法院則不能由雙方約定rn E.仲裁和訴訟是兩種獨立的爭議解決方式一、 訴訟
訴訟是通過向法院起訴解決爭議的方式。房產買賣合同專屬房地產所在地法院管轄,其他法院沒有管轄權。
二、 仲裁
仲裁是通過仲裁機構解決爭議的方式。仲裁機構由雙方在合同中進行約定。
三、 訴訟與仲裁的關系
1、訴訟可以由法律或約定來確定;仲裁必須由雙方進行書面約定才能確定,沒有書面約定仲裁方式解決爭議的,只能通過訴訟方式解決,有書面約定通過仲裁解決爭議的,法院沒有管轄權。
2、法院可以通過公告向當事人送達傳票、裁判文書等法律文件;仲裁委不能適用公告送達,仲裁適用保密原則。
若我們沒有當事人的法定送達地址時(如:香港人身份證上無地址,我們可能無法獲得法定地址),我們就沒辦法送達傳票給被申請人,這種情況下,仲裁委不能通過在報紙上公告送達的方式送達法律文書,仲裁結果有可能因為程序問題被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筆者曾經有一個案件就是在申請執行仲裁裁決的過程中,被申請人以沒有收到傳票、未參與庭審為由,向中院申請不予執行,法院已經受理了該申請,最后很有可能裁定不予執行該仲裁裁決。如果是訴訟方式,則法院可以通過公告的方式把傳票等法律文書送達給當事人,這樣,不管將來當事人是否看到這個公告,是否出庭,我們都能順利的進行訴訟。
3、法院具有強制性的調查取證權,仲裁委沒有。
4、仲裁費用遠遠高于法院的訴訟費。
訴訟費已經大幅下調,而仲裁費還是比較高。訴訟費用在規定情形下可以減交、緩交、免交,而仲裁費沒有相應規定。
起訴后撤訴的,法院可以退回已經預交訴訟費的一半;撤回仲裁申請的,如果仲裁庭還沒有組成時,可以退百分之七十的仲裁費,仲裁庭已經組成的,可以退百分之五十的仲裁費,已經開庭的,則不能退仲裁費。
6、訴訟程序二審終審,解決爭議的時間較長;仲裁裁定為終局裁定,解決爭議的時間較短。
7、仲裁一般裁定敗訴方承擔勝訴方的律師費,法院則不支持。
當事人應根據自己的特點選擇訴訟或仲裁方式解決爭議。
正確的有:A、B、C、E
a:概述性的語言,個人認為應該是對的;
b:這是仲裁和訴訟內重要區別之一,容正確。訴訟一般情況下公開,不公開有法定不公開和申請不公開兩種;
c:正確,沒問題;
d:錯誤,仲裁的確是雙方約定,但訴訟也可以通過約定的形式確定管轄法院,只要不違背級別和專屬管轄即可;
e:正確。
合同糾紛訴訟的特點有哪些
合同糾紛,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釋、履行、變更、終止等行為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的專所有爭屬議。主要種類:一、合同效力糾紛1.無效合同糾紛,是指因合同的無效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之間的爭議。2.有效合同糾紛,指在合同生效的前提下,合同當事人因履行合同而發生的爭議、包括合同訂立后合同當事人對合同內容的解釋,合同的履行及違約責任,合同的變更、中止、轉讓、解除、終止等所發生的一切爭議,絕大多數合同糾紛為有效合同糾紛。二、口頭和書面合同糾紛1.口頭合同糾紛是指合同當事人因履行口頭合同而發生的所有爭議。2. 書面合同糾紛 是指合同當事人因履行書面合同而發生的所有爭議。三、國內和涉外合同糾紛四、有無名合同糾紛這是從合同名稱是否法定角度來對合同進行劃分。合同法具體規定名稱的合同為有名合同,其他合同則為無名合同。五、標準和非標準合同糾紛除上述五種劃分合同糾紛的方法外,還有從其他角度進行劃分的,如可劃分為合同訂立糾紛、合同履行糾紛、合同變更糾紛、合同轉讓糾紛、合同終止糾紛等等。
一、合同糾紛解決方式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的規定,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有四種: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其中,和解和調解并非解決合同爭議必經的程序,即使合同當事人在合同爭議條款中作了相應的規定,當事人也可不經協商和解或調解而直接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故選擇仲裁還是訴訟解決合同爭議是訂立合同爭議條款要解決的一個重要問題。
仲裁指雙方當事人根據有效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交給仲裁機構進行處理的一種爭議解決方式。仲裁協議一旦依法成立,當事人不得再就爭議事項向法院提起訴訟。同訴訟相比,仲裁具有快速、便捷、高度保密、裁決便于執行、能夠充分體現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有利于維持和發展爭議雙方之間的商事關系等特點。
訴訟是解決合同爭議中使用得最多的糾紛解決方式。它是一種強制管轄,假若合同中沒有有效的仲裁條款,也沒有另外達成有效的仲裁協議,即使合同中沒有約定訴訟,當事人仍有權就該合同爭議向人民法院起訴。我國訴訟制度比較仲裁制度而言具有程序嚴格、公正、對當事人的訴權保障全面、法官審判經驗豐富等特點。
二、選擇以仲裁方式解決合同爭議應注意的問題
合同當事人將合同爭議提請仲裁,必須基于有效的仲裁協議。根據《仲裁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仲裁協議內容必須具備三個要素:一是要有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是要有仲裁事項;三是要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其中對第一項和第三項的規定,合同當事人往往會由于不了解仲裁制度和仲裁機構的設置,在合同爭議條款中做出以下幾種不規范的仲裁協議:
第一、約定了仲裁地點,但沒有約定仲裁機構,或雖然有約定,但約定的仲裁機構名稱的方式、術語不規范。如:爭議在"合同簽訂地(履行地)仲裁解決"、"爭議所在地仲裁解決"、爭議由"本市仲裁機關仲裁"、"本市有關部門仲裁"、 "當地仲裁委員會仲裁"、爭議由"XX市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仲裁"等。
第二、同時約定兩個仲裁機構仲裁。如:爭議可提交"A市有關仲裁機構仲裁"或"B市有關仲裁機構仲裁"。
第三、既約定仲裁,又選擇訴訟。如:發生爭議向"合同履行地(簽訂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爭議由"合同履行地仲裁機關仲裁,對仲裁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等。
在現實案例中,上述各類不規范的仲裁協議,雖不是一律被認定為無效,但多數會因為無法明確當事人的仲裁意思表示或無法確定仲裁機構而導致無效。
此外,合同當事人如何對仲裁事項進行規定也是應注意的問題。我國仲裁法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這項規定不難理解,但在實際操作中合同當事人如何針對自身的情況確定將提請仲裁的事項是一個值得注意的問題。如合同當事人屬長期合作關系,雙方在前合同尚末履行完畢時又簽訂了含有仲裁條款的合同,且兩合同的履行具有一定的交叉性,這樣會導致合同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一部分在仲裁管轄范圍內,一部分在訴訟管轄范圍內,所以一旦發生合同爭議,就會出現合同當事人既要進行仲裁,又要到法院訴訟的情況。故為防止類似問題的產生,合同當事人在約定仲裁協議時,應將對前期沒有約定仲裁方式的前合同一并寫入新合同爭議條款中。
三、選擇以訴訟方式解決合同爭議應注意的問題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只有因合同發生的糾紛,可以由雙方當事人通過訂立合同爭議條款自由約定由哪個法院來管轄,這在法律上稱“協議管轄”。合同當事人可以通過約定一個對自己有利的法院(往往規定在本地法院)來管轄案件,以節省費用,避免地方保護主義因素產生的不利影響。應注意的是,合同當事人的這種自由選擇權是有條件限制的,這些限制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協議管轄不得違反級別管轄與專屬管轄。如:按照規定,在重慶市一般財產案件訴訟標的超過人民幣200萬元的,應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對于標的低于200萬元的合同,約定"有關本合同的一切糾紛,應由某中級人民法管轄"是無效的。又如,海事案件,只能由海事法院管轄,合同當事人約定由普通法院管轄是無效的。
2、被選擇的法院必須與合同有關聯,即只能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的法院中進行選擇,而當事人在制訂合同爭議條款時應做到表述明確,選擇的管轄法院是確定、單一的,不能含糊不清,更不能協議選擇兩個以上管轄法院。如類似"因本合約發生的任何訴訟,雙方均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約定,雖在一般情況下不會被認定為無效,但若發生合同雙方當事人同時提起訴訟的情況,則很容易引起管轄爭議,造成訴訟程序的延長,訴訟成本的增加,給當事人帶來很多不必要的麻煩。
3、合同當事人只能就第一審案件決定管轄法院,而不能以協議決定第二審法院。
4、雙方必須以書面方式約定管轄法院,口頭約定無效。
合同糾紛訴訟和其他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特別是和仲裁方式相比,具有以下幾個版特點:權
1、訴訟是人民法院基于一方當事人的請求而開始的,當事人不提出要求、人民法院不能依職權主動進行訴訟。當事人不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而向其他國家機關提出要求保護其合法權益的,不是訴訟,不能適用民事訴訟程序予以保護。
2、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它是通過國家賦予的審判權來解決當事人雙方之間的爭議的。審判人員是國家權力機關任命的,當事人沒有選擇審判人員的權利,但是享有申請審判人員回避的權利。
3、人民法院對合同糾紛案件具有法定的管轄權,只要一方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法院就有權依法受理。
4、訴訟的程序比較嚴格、完整。例如,民事訴訟法規定。審判程序包括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等。第一審程序又包括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另外,還規定了撤訴、上訴、反訴等制度,這些都是其他方式所不具備的。
與訴訟方式相比,采用仲裁方式解決國際工程承包合同爭議的優點有 ( )
與訴訟方式相比,采用仲裁方式解決國際工程承包合同爭議的優點有 ( ) A.效率高 B.周期短 C.費用少 D.約束力強 E.保密性好A,B,C,E
答案解析:
與訴訟方式相比,采用仲裁方式解決合同爭議具有以下特點:仲裁程序效率高,周期短,費用少;保密性;專業化等。
合同糾紛如何選擇訴訟或仲裁方式解決?
通過仲裁和訴訟解決糾紛分別有什么特點,如何使用這兩種方式維權呢?律師提示:仲裁與訴訟有什么區別?1、用仲裁解決爭議必須先有書面約定。在合同糾紛中雙方若要通過仲裁的方式解決糾紛,必須有明確的約定仲裁協議或條款。一般是在雙方事先簽訂的合同中解決爭議的方式中明確選擇仲裁的方式。《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4條規定:“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26條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另外,雙方不但要約定通過仲裁的方式解決雙方的爭議,而且必須約定明確的仲裁機構。如果約定不明確,事后也無法協商一致,仲裁委員會也不能受理。仲裁是一局裁決,經過雙方選定的仲裁機構審理后只要做出裁決,立即生效,一方不履行裁決,另一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這一點和訴訟相比比較快捷。但仲裁的程序相對比較復雜,而且費用比較高,尤其是對普通的交易者之間的交易,交易額往往比較小,仲裁的成本相對就更高了。一個在法院審理只要幾百元訴訟費的案件,到仲裁可能就要近萬元受理費和處理費。所以,我認為如果合同標的本身并不大,發生爭議不必選擇通過仲裁的方式解決。當然,這里說的仲裁,和我們平時說的勞動仲裁完全是兩回事。2、通過訴訟解決爭議是最常見的方式。如果沒有約定仲裁或約定的仲裁條款無效,那發生爭議時,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經過審理后對雙方的是非對錯做出相應判決。起訴要選擇有管轄權的法院才能順利立案,一般合同糾紛,雙方可以選擇和雙方或合同有關的一個地方的法院管轄,如果有有效的約定管轄條款,可以按雙方的約定辦。如果沒有約定管轄,一般應該在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關于這個問題后面會單獨介紹。法院實施兩審終審制,一審法院審理后的判決不立即生效,任何一方不服均可以在法定的時間內提起上訴,如果雙方均未上訴,則一審判決生效。一方或雙方上訴的,經二審法院審理后維持或改判的二審判決作出即生效。不履行生效判決,另一主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3、如何約定法院管轄?當事約定管轄時,在不違反法院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情況下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4、在無約定管轄的情況下,不同的合同如何確定管轄?在無約定的情況下可以在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為管轄法院。被告住所地好確定,不同的合同履行地如何確定呢?買賣合同: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僅約定了交貨地點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承攬合同:承攬合同履行地為承攬方所在地;租賃合同: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補償貿易合同: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證券回購糾紛:凡在交易場所內進行的證券回購業務,交易場所所在地應為合同履行地;在上述交易場所之外進行的證券回購業務,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應為合同履行地;保險合同: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票據糾紛: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票據支付地,是指票據上載明的付款地。票據未載明付款地的,票據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營業所所在地為票據付款地。運輸合同: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不動產糾紛: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不管是通過仲裁的方式還是通過向法院起訴的方式,當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做出生效的裁決或判決后,負有履行義務的一方不主動履行裁決或判決,另一方均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這就是我們講的法律強制力。雖然說仲裁或訴訟都需要耗費一定的時間和精力,但這也是解決爭議的終極辦法。如果其它方法都無法解決問題,您必須及時提起訴訟或仲裁,否則可能超過訴訟時效。一般情況下,訴訟時效是兩年。經常有很多人覺得采取這些措施解決問題傷面子又費時間,不愿意采用,結果經長時間反復交涉總沒有作用,還超過了訴訟時效,想維權卻失去了機會。所以,律師提示您,發生爭議當然要先積極地通過非訴訟的方式去尋求解決辦法,但一旦了解到對方并無誠意,那就應該及時采取仲裁或訴訟的方式維護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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