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單位不服,提出起訴,法院有權撤銷勞動仲裁的裁決嗎?
1、勞動仲裁裁決,可分為終局裁決和非終局裁決,對于終局裁決,用人單位認為適用法律錯誤、作出裁決的勞動仲裁委無管轄權、違反法定程序、裁決所依據的證據偽造等情形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對于非終局裁決,用人單位不服裁決結果,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2、對于終局裁決的勞動仲裁案件,用人單位向中院提出撤銷仲裁申請后,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有權裁定撤銷,這是國家法律賦予人民法院的權力。
3、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條 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第四十九條 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然可以,但得看具體的事實和理由了。另外,民訴法規定,對于不滿一年的勞動費用仲裁的案件,實行一裁終局,勞動者可以起訴,但用人單位不能起訴。
當然有權
但是法院的判決是受到當事人起訴書范圍的限制。所以在向法院起訴的時候,起訴書范圍盡可能稍微大一點
法院當然有權撤銷勞動仲裁的裁決,并且法院可以做出與仲裁裁決不一樣的判決,此是法律規定的
可以。
單位不服勞動仲裁裁決向法院起訴,法院要多久決定受理?
裁決下來了,單位不服,說要上訴,怎么確定單位到底有沒有上訴,因為單位收到裁決都20天了,法院也沒通知我,一般法院接到上訴的,多久會決定受理并通知當事人?單位應當先向仲裁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才能到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條 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第四十八條 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九條
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擴展資料:
勞動者申請仲裁需要的材料
(1)勞動仲裁申請書(詳細陳述申請事項事實理由,一式兩份或按被申請人人數提供;
(2)申請人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當面簽定并提交《授權委托書》,注明委托事項,同時提交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律師事務所派出的執業律師,應提供執業律師的證件復印件: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公民,應提供與委托人簽訂的不收費代理協議書,以及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間的關系的法律資料;
(4)被申請人工商注冊信息資料;
(5)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證明材料包括:勞動合同、暫住證、工作證、廠牌、工卡、工資表(單)、入職登記表、押金收據、以及被處罰憑證和被開除、除名、辭退、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通知或證書等。申請人提交證明材料時,應附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審核后退回原件;
(6)《提交證據材料清單》一式兩份;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不是法院多少天受理的問題,看單位是否向中級法院申請撤銷。等法院通知即可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九條 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勞動者追索工資、工傷醫療費或經濟補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12個月金額等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不再進入司法程序。如果屬于這種情況,法院根本就不會受理。2、單位不服勞動仲裁裁決進行起訴,雙方當事人是單位和仲裁委,你又不是原被告,最多算是有獨三,法院當然要追加你為當事人,或者你自己也可以去法院了解相關情況,申請參與庭審,法院會同意的。
一般十天以內,加上郵寄時間,20天沒給你送達受理通知書 ,應該是你單位并沒有上訴。
你們單位不服必須15天內向法院上訴,過15天后則無效
如果單位15天之內 上訴后法院從立案受理至出判決書時間為6個月
希望能幫助到您
勞動爭議被訴:單位不服裁決起訴到法院我是否答辯?
事實:我與用人單位產生勞動糾紛,勞動仲裁時用人缺席,仲裁委缺席裁決。現在用人單位不服裁決起訴到法院,今天收到法院的傳票。rn請問:rn一、仲裁時候用人單位缺席。這一點如何在法庭陳述對自己有利。rn二、我希望法院讓用人單位出示考勤表、工資條、入職登記表等證據是在答辯狀中提出還是提交法院取證申請更合適。rn三、法院傳票注明可以在15天內提交答辯,也可不提供,請問我是提供好還是不提供好。提供了用人單位就有副本。rn四、沒有明確舉證期限,法官是證據在開庭時候提交是否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對于非新證據我是否可以拒絕質證。rn共四條懇請一 一加以點撥。不勝感激。 單位不服裁決起訴到法院被告應當提出答辯狀。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一、仲裁時候用人單位缺席。這一點你不需要陳述,裁決是以事實為依據,與單位缺席無關。
二、我希望法院讓用人單位出示考勤表、工資條、入職登記表等證據,申請法院證據保全更合適。
三、法院傳票注明可以在15天內提交答辯,也可不提供。如果你的答辯內容與裁決時相當,你可以不提供。
四、沒有明確舉證期限,證據在開庭時候提交不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對于非新證據你不可以拒絕質證。
單位不服勞動仲裁起訴到法院怎么辦
莪于2007年12月3號在某印刷廠工作,到2009年2月7號被炒,之后申請仲裁要求單位給補償金,并提供了工作證, 發工資用的銀行卡記錄,還有工資條,單位在仲裁時出示假的勞動合同,工卡,還在解除勞動合同協議,和員工手冊里的簽名作假,并在生產聯絡單上說莪是違反了多處廠規,經口頭教育無效,申請廠部批準莪辭工《在2008年7月31號莪曾書面辭工,但廠方不批,并在莪不知情的情況下寫下`留廠六個月觀察試用~》的字樣,當時莪對勞動合同,還有變更協議,員工手冊上的簽名申請鑒定,而單位沒有提交原件,后來,仲裁結果以單位沒有提交勞動合同等原件進行鑒定,和沒能提供莪違反了廠規的證據,終局裁決是莪勝了!但單位又以不服仲裁提起了上訴!莪昨天去拿了法院的傳票了,莪想問一下,莪要做好什么樣的準備,莪贏的機會有多大?單位偽造假證據,莪可不可以去追究單位的責任? 《單位是不服勞動仲裁,在法院庭審的時候可不可以出示別的證據?》rn 非常急呀```rnrn希望大家能幫下忙,在此真誠地感謝您!!!rn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對勞動仲裁裁決不服的,一般都可以向法院起訴。作為勞動者,單位向法院起訴的,積極應訴即可。
在法院開庭前,勞動者作為被告應當向法院提交相關證據材料,即使是仲裁時已提交的,在訴訟階段還要重新提交。
出于對你的負責,我認為以下幾點值得你考慮:
1、還是認真對待這件事,能找到證據就找證據,能錄音就錄音。因為到了法院,是另一個司法程序,與勞動仲裁的模式不一樣,法官和仲裁員的思維還是有些區別的,別大意。
2、目前新勞動法出臺后,對于勞動仲裁的案件,如果賠償超出了必要的范圍,單位才能起訴的。如果沒有只能是到二中院提起起訴撤銷勞動仲裁,所以你那個案件如果是在中院,問題還好說,如果是區法院,應該重視。
3、針對他在勞動仲裁時的情況,你應該去仲裁委員會調取筆錄及對方提供的證據,多研究一下對方提出的情況,針對你不知情的事項收集一下對你有利的證據,在法院時提交。
4、如果你請有時間還是與對方協商一下,盡量協商解決,如果不成,對于假證據的情況,你可以提出反訴。把你的損失及其他造成的影響夸大一些。爭取博得法官的認可和同情。
5、希望對你有幫助,望重視對待。
當事人對勞動仲裁裁決不服的,一般都可以向法院起訴。作為勞動者,單位向法院起訴的,積極應訴即可。
在法院開庭前,勞動者作為被告應當向法院提交相關證據材料,即使是仲裁時已提交的,在訴訟階段還要重新提交。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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