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是指什么?
通過仲裁方式,解來決雙方民事爭議,自作出仲裁裁決的機構。分為國內仲裁機構和國際仲裁機構,后者又分為全國性的仲裁機構和國際性或地域性的仲裁機構。此外,按仲裁機構的設置情況,國際上進行仲裁的機構有三種:一種是常設仲裁機構,一種是臨時仲裁機構,還有一種是專業(yè)性仲裁機。仲裁機構包括:(1)常設仲裁機構。常設仲裁機構有國際性的或區(qū)域性的,有全國性的,還有附設在特定行業(yè)內的專業(yè)性仲裁機構。它們都有一套機構和人員,負責組織和管理有關仲裁事務,可為仲裁的進行提供各種方便。(2)臨時仲裁機構。它是由雙方當事人指定仲裁員自行組成的一種仲裁庭,案件處理完畢即自動解散。(3)附設在特定行業(yè)內的專業(yè)性仲裁機構。我國仲裁法規(guī)定的仲裁是機構仲裁,常設的仲裁機構是仲裁委員會。 目前,我國的仲裁機構有中國國際經(jīng)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等。中國國際經(jīng)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設在北京。在深圳經(jīng)濟特區(qū)設有仲裁委員會深圳分會,在上海設有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仲裁委員會及其分會是一個整體。
“仲裁”一詞從字義上講,“仲”表示居中的意思,“裁”表示衡量、評斷、作出結論的意思,所以“仲裁”就是“爭執(zhí)雙方同意的第三者對爭執(zhí)事項作出決定”。
仲裁是指由雙方當事人協(xié)議將爭議提交(具有公認地位的)第三者,由該第三者對爭議的是非曲直進行評判并作出裁決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仲裁需要雙方自愿,是一種特殊調解,是自愿型公斷。
仲裁的解釋是什么
仲裁是一個法律術語,是指由雙方當事人協(xié)議將爭議提交(具有公認地位的)第三者,由該第三者對爭議的是非曲直進行評判并作出裁決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
仲裁的話就是說明他擁有依法制裁他人的權利
仲裁
[拼音] [zhòng cái]
[釋義] 雙方爭執(zhí)不決時,由第三者居中調解,作出裁決。
仲裁回(Arbitration)是指由雙方當事人協(xié)議將爭答議提交(具有公認地位的)第三者,由該第三者對爭議的是非曲直進行評判并作出裁決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
仲裁法規(guī)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fā)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但是當事人達成仲裁協(xié)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當事人只能在仲裁和法院訴訟中選擇一種方式,仲裁協(xié)議具有排除法院管轄的功能。
仲裁通常為行業(yè)性的民間活動,是一種私行為,即私人裁判行為,而非國家裁判行為,它與和解、調解、訴訟并列為解決民(商)事爭議的方式。但仲裁依法受國家監(jiān)督,國家通過法院對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仲裁程序的制定以及仲裁裁決的執(zhí)行和遇有當事人不自愿執(zhí)行的情況時可按照審判地法律所規(guī)定的范圍進行干預。因此,仲裁活動具有司法性,是中國司法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仲裁機構和法院不同。法院行使國家所賦予的審判權,向法院起訴不需要雙方當事人在訴訟前達成協(xié)議,只要一方當事人向有審判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經(jīng)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必須應訴。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xié)議,沒有協(xié)議就無權受理。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fā)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九條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zhí)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jù)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xié)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仲裁是什么
中,國怎么那么黑暗呢?我老婆在一商場上班因農忙就辭工回家了但商場一直不發(fā)工作打電話就今天推明天明天推后天快一個月了也沒拿到。不要給我說找勞動局那話。沒用,請問還有其他方法嗎?不知道是否只有發(fā)揚FSK精神才可以拿到工資。請正確回答,謝“仲裁”一詞從字義上講,“仲”表示居中的意思,“裁”表示衡量、評斷、作出結論的意思,所以“仲裁”就是“爭執(zhí)雙方同意的第三者對爭執(zhí)事項作出決定”。
關于仲裁的概念,中外學者們有不同的定義和解釋。中國國際經(jīng)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副主任王生長對仲裁所下的定義是:“仲裁是指各方當事人自愿將他們之間發(fā)生的爭議交給各方所同意的第三者進行審理和解決,該裁決對各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能最終解決爭議”。 無論對仲裁定義如何界定,也就是說,無論怎樣表達仲裁的含義,下列一些因素都是不可避免和不可遺漏的:
(1)仲裁作為解決爭議的一種方法,不是一種簡單的、隨機的方法,而應遵守一定的程序,這一程序的來源有:當事人的協(xié)議、仲裁員的決定或法律的規(guī)定。這種方法不同于訴訟,也不同于調解或其他解決爭議的辦法。
(2)仲裁是雙方當事人自愿選擇的一種方法。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是仲裁的基礎,是否同意仲裁及仲裁如何進行均由當事人合意決定。協(xié)議一經(jīng)達成,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任何一方不得反悔,惟有雙方共同協(xié)議才能推翻從前的協(xié)議。
(3)仲裁是由第三者以私人身份獨立裁判的一種爭議解決方法。第三人的知識、閱歷和決定權很重要。第三人行使的權力是爭議雙方共同讓與的,因此與雙方當事人只能保持等距離的關系,不得偏向任何一方,與任何一方不存在事實上或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仲裁員應當是一個中立的第三人,也是雙方當事人合意的決定者(參見王生長觀點)。
(4)仲裁是一種第三者裁判能最終解決爭議的一種方式。所謂“最終解決爭議”有以下兩個含意:①第三者的裁判為當事人各方事先接受,對當事人各方有約束力。這里,事先接受是問題的關鍵。②第三者的裁判是具有執(zhí)行力的法律文書,國家法院承認其效力并依法執(zhí)行。沒有國家法院的承認和執(zhí)行,第三者裁判對當事人形成不了任何威懾力。
最簡單的說法、‘雙方比賽、兩邊的中間人,’
各國比賽、【取名裁判、也就是公證人】;現(xiàn)在又叫‘裁判’。
仲裁是什么?
我是職工,老板和我在工資問題上有分歧,我怎么仲裁?仲裁要錢嗎?誰付?貴嗎?“仲裁”一詞從字義上講,“仲”表示居中的意思,“裁”表示衡量、評斷、作出結論的意思,所以“仲裁”就是“爭執(zhí)雙方同意的第三者對爭執(zhí)事項作出決定”。
一、仲裁
仲裁(Arbitration),又稱公斷,是指由雙方當事人協(xié)議將爭議提交第三者,由該第三者對爭議的是非曲直進行評判并作出裁決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
在我國,仲裁與訴訟是解決商事糾紛的兩大主要途徑。與作為國家公力救濟的訴訟相比,仲裁屬于私力救濟,但同時又得到了國家法律的承認,從而也上升為一種法律制度。我國采用或裁或審制度,也就是說某一經(jīng)濟糾紛,或者到法院訴訟,或者選擇仲裁。
(1)仲裁一裁終局。與訴訟可能一審、二審甚至再審相比,仲裁一裁終局,使爭議在短時間內得到確切地又是最終的處斷結果。
(2)專家審理,結果具有可預見性。與訴訟中由相對固定的法官審判不同,仲裁是由遍布各行各業(yè)的,擁有各種專業(yè)背景的仲裁員來審理。
(3)仲裁程序自主靈活。首先,當事人可以自主約定和設計仲裁程序,比如仲裁庭的人數(shù)、開庭地點、語言等。其次,在仲裁程序進行中,仲裁庭也享有較大的自主權來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仲裁程序如何進行。
(4)裁決可以在國際上得到承認和執(zhí)行。根據(jù)《承認和執(zhí)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1958年紐約公約),仲裁裁決可以在世界上一百多個公約國得到承認和執(zhí)行。
二、仲裁機構
中國國際經(jīng)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英文簡稱CIETAC,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是世界上主要的常設商事仲裁機構之一,于1956年4月成立,附設于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當時的名稱為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中國實行對外開放政策以后,為了適應國際經(jīng)濟貿易不斷發(fā)展的需要,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于1980年改名為對外經(jīng)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又于1988年改名為中國國際經(jīng)濟貿易仲裁委員會。2000年,中國國際經(jīng)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同時啟用中國國際商會仲裁委員會的名稱。
經(jīng)過四十余年的不懈努力,仲裁委員會現(xiàn)在是世界上最忙碌的仲裁機構之一,為中國仲裁法的制定和中國仲裁事業(yè)的發(fā)展做出了突出貢獻。仲裁委員會還與世界上主要仲裁機構保持著友好的合作關系,并以其獨立、公正和高效在國內外享有盛譽。
法律中常用的一個詞/........仲裁為一審終審....仲裁后就不用訴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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