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我國的民事訴訟證據可被分專為八種,分別是當事屬人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電子數據、鑒定結論、勘驗筆錄。民事訴訟證據規則如下:
1、證據的客觀真實性;
2、證據的關聯性;
3、證據的合法性。
根據《中來華人民共和國自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我國的民事訴訟證據可被分為八種,分別是當事人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電子數據、鑒定結論、勘驗筆錄。
第七十條規定,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品、照片、副本、節錄本。
提交外文書證,必須附有中文譯本。
民事訴訟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附有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
2.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3.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說明舉證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積極、全面、正確、誠實地完成舉證等。
【法律依據】
根據《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一條,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附有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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