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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主動離職公司需要給予補償嗎?

首頁 > 勞動人事2020-08-21 06:00:10

哪幾種情況主動離職后企業仍需要賠償?

一般什么情況下主動離職了但是還是可以要求單位給補償?

在職場中,難免會面臨離職問題,大部分人不知道其中利益,一走了之。其實在很多情況下,員工提出主動離職,還會獲得一部分補償金。

一、公司采取欺騙或者壓迫手段逼迫員工離職

小王在公司打拼多年,工作一直兢兢業業。但是最近老板總是以各種理由讓他加班,還沒有加班費,還以各種理由扣他工資,還會在公眾場合批評小王,使他身心和利益受損。這時候小王就可以拿出勞動合同以及公司強迫行為的證據,上報法院,得到補償金。或者主動離職,獲得公司賠償。

二、公司未能遵守入職承諾

比如簽訂入職協議時確定好的崗位,入職后發現不對;原本協定的工資,真正到了發工資時,金額卻相差甚遠;或者當初約定的包交五險一金,卻沒給交。這時候員工提出主動離職,可以獲得一定賠償。

三、公司破產,員工主動提出離職

既然公司經營不善,或者需要修整,勞動合同還沒未到期,員工主動提出離職,是符合我們勞動法規定的,員工既可以主動提出離職,還會獲得一筆失業補助金。

四、公司強行調換員工崗位

比如小李學的是制藥,在崗位上干的好好的,公司非要調他去管理崗。這不是明擺著強人所難嗎,于是小李不同意,公司還想著以不服從管理辭退他,這時候小李就可以拿著證據,去要求賠償了。

以上四點均以《勞動法》為基礎闡述,可見知法懂法,在職場里也尤為重要。

一是企業違反勞動法,強迫員工超時間超強度勞動的。二是不按時發放勞動報酬的。三是對孕產婦不按規應給于照顧的。四是強迫員工進行非法生產的。企業有以上幾種情況造成員工主動離職的,企業仍需要對員進行賠償。
現今社會隨著就業環境的自由化,離職,跳槽已經已經越來越常見。一般情況下,很多人都認為只要是員工員工主動提出離職申請,那么用人單位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但是事實并非如此,下面9種情況,員工主動離職,用人單位也要賠付經濟補償金。

主動辭職單位也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有:

1 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提供勞動條件的(就是沒工作安排

2 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3 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雖然勞動法對社會保險做了明確的規定,擔任有一些公司,為了節省人力成本,而不愿為員工繳納保險。

4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 因用人單位原因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有時用人單位人事管理不規范,或者為了逃避責任,惡意致使勞動合同無效。這種情況下,員工離職也可以申請賠償。

6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7 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機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8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且解除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提出的;

9 用人單位降低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

綜上所述,有時候如果你不堪公司的壓榨或者其他無理地對待,就算主動離職,只要符合以上9中條件的,依然可以申請勞動補償金的,而不是就只能默默忍受公司的苛待。
2019勞動法: 這4種情況下即使是員工主動辭職,單位必須賠償!

員工的離職分為兩種情況,一個是辭職,即勞動者主動終止與雇主的勞動合同;第二種是解雇,即雇主終止與雇員的勞動合同。那么辭職和解雇有什么區別呢?一般來說,如果一名工人因自己的意愿或由于其自身原因辭職,則終止勞動合同這是沒有經濟補償的。但是解雇勞動者的單位需要依法按照勞動者每工作一年就的支付一個月的工作補償金。



因此,許多單位希望讓工人主動辭職,以避免支付賠償金。有時使用的手段也是非常極端。在這種非法手段下,即使是員工自愿辭職,該單位也不可避免地要支付賠償金。甚至涉及到非法節約的話,還要面臨向員工賠償雙倍補償金。



1、非法調崗降薪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調動勞動者的職務,也不可隨意減少勞動者的報酬。但是,如果勞動合同規定該單位可以根據需要隨意調動勞動者,則不是非法調崗了。

2、沒有依法提供福利待遇

法定社會福利有社會保障,勞動單位應當提供勞動者應當擁有的勞動保護用品,并對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勞動技能培訓。如果單位沒有依法購買社會保障,勞動者可以終止勞動合同,還可以獲得補償,要求補齊社會保障。



3、有非法管理條例

每個單位都有自己的管理規定和單位員工應遵守的規定。但是,這些規定有的不符合法律規定,可能存在一些非法條約。例如,高額的遲到罰款、曠1罰10的罰款、強制捐款甚至強迫冒險行動等。這些管理規定或操作程序本身可能是非法的,意在剝削勞動者的權益;面對這些違法的規定,工人可以拒絕執行,因此終止了勞動合同也可以依法得到經濟上的補償。



4、沒有按時足額支付工資

獲得勞動報酬是每個工人的最基本的權利。《勞動法》還明確規定雇主應按時支付員工的工資,不允許有任何的拖延扣除克工資的行為。對于工人的基本工資,加班工資,協議提成,獎金等受法律保護。勞動者因單位未能按時足額支付工資而終止勞動合同的,單位必須支付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如果協商不到位,勞動者可以依法提起訴訟,要求單位發放應付工資拖欠款,同時支付補償金。



在上述四種情況下,即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雇主也必須支付經濟補償金;這在《勞動法》中有明確說明,如果您的單位非要非法操作,您可以直接申請勞動仲裁,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員工因病主動辭職公司需要給補償嗎

一般員工主動提出辭職是沒有補償的,但是被迫辭職的除外。屬于以下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情形的,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以個人理由辭職的沒有經濟補償。(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3)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第(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從08年開始算);第(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第(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第(7)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8)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第(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完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勞動者因病主動辭職,用人單位是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的。

  一、勞動者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只有第1種情況有補償: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準,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準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掛號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于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你好!用人單位原則上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縱橫法律網-山西知達律師事務所-張海律師
因病被迫無奈辭職有補償嗎?
不要主動辭職,如果不是職業病,什么都得不到

員工主動離職,公司要求賠償培訓費用。

我在上班前,與公司簽訂了一個《員工培訓服務協議》rn其中是這樣寫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就培訓費及服務年限事宜達成如下協議:rn培訓費用在A****元以下,服務期限為a**年rn培訓費用在B****元以下,服務期限為b**年rn培訓費用在C****元以下,服務期限為c**年rn培訓費用在D****元以下,服務期限為d**年rn~~~~~~rn我入職才幾個月,但個人原因,不想再繼續干了。公司要求賠償,這個協議合法嗎?還有,上面說的“服務期限”是什么意識?
  勞動者離職,只有勞動者違反培訓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才會要求支付相應培訓費用的。
  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培訓協議的相關條款,并且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了專業的技術培訓,并且支付了培訓期間的費用以及能提供培訓費用期間的發票的,勞動者辭職的,用人單位是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1、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2、勞動者不續簽的話,除非是以用人單位提供的新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提高為由才有經濟補償金,否則無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解決方案:
1、企業因考慮自己的培訓成本,可以與就職員工簽訂培訓的就職協議,可以要求員工在接受企業的培訓后,為企業服務的年限;
2、因員工離職,但是賠償金額最多不能超過簽訂的培訓費用。
“服務期限”就是指你最少需要在該企業的就職時間。
有無進行過專項培訓并獲得資歷。如果沒有,就是一紙空文。這個培訓引起的費用,由用人單位舉證。

勞動者離職,只有勞動者違反培訓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才會要求支付相應培訓費用的。

一、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培訓協議的相關條款,并且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了專業的技術培訓,并且支付了培訓期間的費用以及能提供培訓費用期間的發票的,勞動者辭職的,用人單位是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三、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四、勞動者不續簽的話,除非是以用人單位提供的新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提高為由才有經濟補償金,否則無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擴展資料:

一、法律定義

當事人完全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債務時,必須按約定給付對方的一定數額的金錢或者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違約金是合同經濟方式的一種,也是對違約的一種經濟制裁。

違約金的設立,是為了保證債的履行,即使對方沒有遭受任何財產損失,也要按法律或合同的規定給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標準依法定或雙方在合同中書面約定。違約金有兩種:

①懲罰性違約金,其作用全在懲罰,如果對方因違約而遭受財產損失,則違約一方除支付違約金外,還應另行賠償對方的損失。

②補償性違約金,是對合同一方當事人因他方違約可能遭受的財產損失的一種預先估計,給付了違約金,即免除了違約一方賠償對方所遭受的財產損失的責任;即使損失大于違約金,亦不再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4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二、根據合同法:

《合同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所以,違約金具有懲罰性的特征,它不以非違約方遭受損失為前提。

一般來說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

《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 少。

但是違約金是當事人雙方在訂約時對一方違約后可能造成的損失的一種預先估算,與違約后守約方的實際損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

法律規定預定違約金,除了給當事人施加心理壓力外,也避免了違約后損失計算的麻煩和當事人證明損失大小的麻煩,使當事人能迅速確定自己應當承擔的具體責任。因此,當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違約金額、或者當違約金過分高于損失時,則需承擔證明損失大小的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違約金

員工主動離職,需要給企業賠償金嗎

一般員工主動提出辭職是沒有補償的,但是被迫辭職的除外。屬于以下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情形的,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以個人理由辭職的沒有經濟補償。(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3)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第(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從08年開始算);第(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第(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第(7)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8)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第(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完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分以下幾種情形:
一、協商解除
(1)勞動者提出,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由勞動者提出,經雙方自愿、平等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可以不受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終止條件限制,提前終止勞動合同,這種情形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二、預告解除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者提前30日(3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無需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3日),勞動者可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三、通知解除
通知解除是針對用人單位的一些違法行為,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賦予勞動者的特別解除權,若出現了法定事由,勞動者無須向用人單位預告,就可通知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同時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這里要注意的是,勞動者一定要通知用人單位,并且明確解除事由。如果不通知或者不明確事由,有可能被認定為勞動者自愿辭職或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而拿不到經濟補償。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六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
如果用人單位無違法行為而勞動者沒有提前30日(3日)或者沒有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予辦理離職手續。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三十七條、九十條,《勞動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5]324號)] 所以勞動者在此一定要注意。
看合同是怎么簽的,但是基本上簽訂是提前半個月,3個月等等,也有簽訂固定工作年限的,這時就像簽訂合同一樣,就有“違約金”出現。但是有時也可以跟老板談,沒準的事。

員工因病主動辭職,公司需要給補償嗎?

要看是否是職業病,如果是職業病需要給工傷賠償,如果是非職業病,是不需要給經濟補償的,具體如下:

工傷認定范圍: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需要經濟補償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擴展資料:

如果是勞動者主動提出辭職,則可能有幾種情形,

第一種是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提前三十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此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在提前通知期內安排職工休假,用人單位可以安排而不安排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當年度應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資報酬。

第二種情況是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一旦勞動者據此解除勞動合同行為的理由成立,則勞動者無需提前通知解除,即用人單位由于其自身原因造成未安排當年度年休假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當年度應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資報酬。  

第三種情況是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如勞動者沒有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就解除了勞動合同,此時,用人單位無法安排勞動者休年休假的事實由勞動者的違法行為造成。故此情況下,用人單位無需支付勞動者當年度應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資報酬。

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工傷保險條例

要看是否是職業病,如果是職業病需要給工傷賠償,如果是非職業病,是不需要給經濟補償的,具體如下:

工傷認定范圍: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需要經濟補償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擴展資料:

經濟補償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者因病主動辭職,用人單位是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的。

  一、勞動者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只有第1種情況有補償: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準,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準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掛號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于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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