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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節假日跟平時晚上加班從來不發加班費的,只給調休,是否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38條。

首頁 > 勞動人事2020-08-21 10:19:13

加班沒工資只有調休,提前2h下班一次,公司通知我

加班沒工資,只有調休,今天提前2h下班一次,通知我說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直接電話通知辭退我叫我假期后直接辦手續,這合理嗎?
1、加班沒工資但安排調休符合法律的規定,現在很多單位都這么做。
2、至于“前2h下班一次,通知說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直接電話通知辭退我叫我假期后直接辦手續”,這不合理,除非章程對此有明確的規定。
根據國務院《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18條規定,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1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的,企業有權予以除名。
你這只是提前了2小時而已,所以單位這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對此,你可以向單位要求賠償金(經濟補償金的2倍)
3、由于單位現在只是電話通知你,所以建議你繼續上班,除非收到辭退的書面通知。不然單位可能會說你曠工,若達到一定期限,你的權益會得不得保障
加班優先安排補休符合勞動法第四十四條(二)的規定。安排補休當然不計發加班工資。加班提前2小時下班一次,單位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解除勞動合同有點過分,可主張公司出具經職代會討論通過并公示過的規章制度,如規章制度中沒有提前2小時下班屬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的規定,則公司屬違法解除,可主張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按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主張賠償金。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1、法定節假日加班,應該支付加班費;平時加班可以安排調休;

2、僅提前下班2小時就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應該認定為違法解除。
易法通解答: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因此,單位安排你加班又安排你補休是合法的,單位不用支付工資。若你嚴重違法了單位的規章制度,單位是可以和你解除勞動合同的,建議你最好看一下單位規章制度,自己是否真的違法了規章制度。
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如果還有疑問可以咨詢易法通。

《勞動法》中如何規定員工的加班和調休的!

在工作是計件的情況下!rn如果甲方因定單缺乏,要求乙方休息,待有定單時上班,或等甲方通知上班!rn我想問的是,在這種情況下甲方可以要求乙方調休嗎?就是拿乙方正常加班的時間去補回放假的時間,甚至是雙休的時間來補!rn甲方這樣有違規勞動法嗎?

一,用人單位,對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可以按排補休;

二,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或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未經勞動者同意,不可以按排補休.

引用法律;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擴展資料:

1、對標準工時制而言,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一般每天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小時,特殊原因每天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6小時。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150%的工資報酬,該加班不能用以后安排調休處理;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用人單位有權以調休代替,不能安排調休的,應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該加班不能用以后安排調休處理,應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2、對于綜合計算工時制的用人單位而言,在綜合計算工時周期內的工作總時間超過核定的標準時間,屬于加班,且不能以調休處理,應支付不低于工資150%的工資報酬;法定節假日工作的,算加班,該加班亦不能用以后安排調休處理,應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3、經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不受《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日延長工作時間標準和月延長工作時間標準的限制。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一般情況下,除法定節假日工作外,其他時間工作不存在加班。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按照地方法規規定。如果地方規定要支付加班工資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不能用以后安排調休處理。 日工資計算方法:日工資=月工資收入÷21.75
小時工資計算方法: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21.75×8) 節假日加班三薪(月工資收入÷21.75×300%) 公休日加班雙薪(月工資收入÷21.75×200%)

參考資料: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單位要求勞動者加班的,要征得勞動者同意,并按照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對員工工作時間有如下規定。第三十九條規定了可以有其它工作和休息辦法,前提是經勞動行政部門標準。因此,你說的這種情況是否違法,得看它是否經過勞動行政部門批準。一般情況下,只要每天工作時間不會太長,在一段時間里總的時間不算太長,根據生產的特點,都會批準。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四、能依照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對勞動者進行處罰嗎? 符合以下條件的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可以作為處理勞動爭議的依據:1、制訂程序必須合法:必須通過民主程序制定(職工代表大會,或股東會、董事會等權利機構);2、內容必須合法(廈門市應當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3、必須向勞動者公示
不違法,調休是勞動法規定的。你們合同約定基本工資沒有?如果沒有,你確實是拿不到工資,只能休息。

勞動法中關于加班時間算調休的規定

現有幾個問題想具體咨詢一下:rn1:我在的公司實行的是定時工時制(早八晚五雙休)我在三月份每天都有加班(平時三小時,雙休日兩天各八小時)現在項目做完了,他們強制安排我調休,說是勞動法規定,那么我是否可以拒絕,并要求按規定支付我加班工資呢!具體有什么標準,我又該怎么做呢?rn2該公司將在五月底搬遷,我不愿意跟著他去新的工作地點(在鄰省),那么我是否要求他對我進行賠償呢,又有什么標準呢?我在這工作一年半,合同期還有兩年半,rn答案好的加分,謝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十條: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先按同等時間安排其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法定節假日(元旦、春節、勞動節、國慶節)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依據上述規定,根據工時制度的不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約定加班時間、加班工資、以及能否調休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 對標準工時制而言,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一般每天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小時,特殊原因每天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6小時。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150%的工資報酬,該加班不能用以后安排調休處理;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用人單位有權以調休代替,不能安排調休的,應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該加班不能用以后安排調休處理,應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2. 對于綜合計算工時制的用人單位而言,在綜合計算工時周期內的工作總時間超過核定的標準時間,屬于加班,且不能以調休處理,應支付不低于工資150%的工資報酬;法定節假日工作的,算加班,該加班亦不能用以后安排調休處理,應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3. 經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不受《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日延長工作時間標準和月延長工作時間標準的限制。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一般情況下,除法定節假日工作外,其他時間工作不存在加班。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按照地方法規規定。如果地方規定要支付加班工資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不能用以后安排調休處理。 日工資計算方法:日工資=月工資收入÷21.75

小時工資計算方法: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21.75×8) 節假日加班三薪(月工資收入÷21.75×300%) 公休日加班雙薪(月工資收入÷21.75×200%)

春節長假七天總加班費=月工資收入÷21.75×300%×3+月工資收入÷21.75×200%×4

擴展資料:

公司加班調休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加班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章 加班的分類和程序

第二條 加班:指在規定工作時間外,因本身工作需要或主管指定事項,必須繼續工作者,稱為加班。加班分為兩種:即計劃加班和應急加班。正常工作日內因工作繁忙,需要在規定時間外繼續工作,稱為應急加班。周末或國家法定節假日繼續工作,稱為計劃加班。

第三條 員工加班應填寫《加班申請單》(附表一),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同意,總經辦批準簽字后,送交人事部審核備案,方可計算為有效加班。

第三章 加班管理規定

第四條 加班人員應提前向人事部遞交《加班申請單》(遞交時間:工作日應急加班于當天17:00前;周末加班于加班前最后一個星期五的17:00前,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則于加班前一周。);特殊情況不能按時提交者,應由加班人員的部門主管電話通知人事部,在正常上班后的第一個工作日17:00前補交。

第五條 本公司人員于休假日或工作時間外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時,如無特殊理由不得推諉。

第六條 加班時間以0.5小時作為起點記時單位。累計4小時為0.5個工作日,累計8小時為1個工作日,累計12小時為1.5個工作日??依此類推。并以此作為調休的依據。(加班時間累計或累計后的零頭按四舍五入)。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規定第七條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員工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其他日常運作,必須及時搶修的;

第九條 加班調休應在當年使用完畢,未使用完按放棄處理,不累計到下一年度。 第十條 常駐公司人員的加班起止時間以打卡為準,外派人員的加班起止時間,以個人提交書面說明,部門負責人簽字確認為準。

第四章 加班補償標準

第十一條 加班補償方式是調休(國家規定法定節假日除外),當月加班補休,公司根據工作緊張程度和員工本人意愿在本月或下一個季度內安排調休。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 勞動法 百度百科 調休

1、可以拒絕,并要求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2、如果新的工作地點在勞動合同中沒有提及,屬于訂立勞動合同時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你可以要求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4、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擴展資料:

1、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2、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4、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5、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一,用人單位,對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可以按排補休。
二,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或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未經勞動者同意,不可以按排補休。
引用法律: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拓展資料:
如果標準工時制,卻每天工作8小時的,每周工作五天的,那么在雙休日加班均按照2倍計算,卻10個小時就按照10個小時的2倍計算。
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法定節假日不給加班工資只給不休行嗎?

2011年春節休息的七天中,2.2—2.4日為法定節假日,不能調休,只能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支付不低于工資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剩下的四天(2.5—2.8日)可以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予以調休。
辭職屬于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只需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履行提前三十天書面告知義務(注意保留有效通知證據),三十天屆滿,無論單位同意與否,你與單位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關系解除。
對單位拖著不辦的做法,既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請求干預并處罰;也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要求單位給予經濟補償。
是不給加班工資,只給調休嗎?如果是這樣的話,也可以啦,就是讓你白加,你也沒招不是,還真能去告公司嗎?要不想加就得辭職,所以啊,調休就調休吧。知足常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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