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定多久簽合同
用人單位應當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滿一個月回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答的,應當自滿一個月的次日起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最多11個月。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法有沒有明確規定必須什么時候簽勞動合同?
我在一家新單位工作二個多月了,面試的時候經理說試用期三個月,經過商量,他答應試用期為二個月。我工作到現在都沒有簽勞動合同。現在我不想在這里做了,經理說要提前20天提出辭職,也就是說,如果我今天跟他辭職,那二十天之后才可以離開單位。可我不想,覺得這太久了。請問我有必要等20天嗎?我們老板的這種做法是對的嗎?根據勞動法:第十條,用工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必須簽定勞動合同。
關于試用期的問題,《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因你們未簽訂勞動合同,無法認定相關試用期的約定,一般的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就意味著沒有約定試用期的問題。你們就視為沒有試用期的約定。
也就是說從工作第一天起,你就算是正式工了。按《勞動合同法》規定,辭職的正常手續勞動者一方提出,需要提前三十天。
因為你們沒有合同,所以不能主張試用期三天的規定,你需要按正常的離職手續來辦理。
但是現在很多企業存在很多用工的漏洞,所以你不一定要按正常的手續來操作。你可以與你經理協商辭職的問題。
你的理由有:
1、如果公司沒有給依法繳納社醫保,你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提前辭職。這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
2、公司沒有給你簽訂勞動合同,本身是存在違法用工的問題。如果到勞動局的糾察大隊投訴,公司將受到處罰。
3、公司沒繳納社醫保也是存在違法用工的。所以公司要求你賠償的問題,他不可能走法律途徑,不然公司也將被處罰。吃力不討好。
4、《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否則需要從第二個月起支付給勞動者雙倍工資。
所以來說,隨時離職對你比較有利。你可以將這些條件與公司經理協商。相信公司知道自己理虧的地方,不會為難你的。
因為相信公司肯定也還沒給你交納社醫保,所以你掌握了絕對的主動權。
好運!!
入職1個月內,就應該簽訂勞動合同!
超過1個月,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支付你雙倍工資!
補充:提出離職后就可以立即走人,連3天都不用等!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專訂勞動合同,否則需要支付屬給勞動者雙倍工資。
就您的情況試用期2個月已經過了,您已經工作兩個多月了,您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第二月和第三月雙倍工資。
如果您不想等這么久 也不要求單位賠償的話 可以自動離職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并不是試用期完了再簽勞動合同,單位的做法是違法的。你現在可以隨時辭職離開單位。
勞動法規定多長時間必須簽勞動合同?
我國《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
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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