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給工資條怎么維權
在公司工作快一年了 每次單位都不給工資條 每個月還要免費加班不給加班費 上網查了很多信息 都說要維權就要有工資條 可單位從不發工資條 想知道公司如果單位不發工資條怎么維權 勞動法有規定單位必須發放工資條嗎 謝謝工資條是企業發給員工本月工資的明細,能讓員工清楚了解內自己的收入構成容。一旦發生糾紛,工資條可以作為員工在這個公司的收入證明及其他明細證明,還能夠監督企業及時發放工資。《勞動法》規定,員工對于企業規定的工資分配方案,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也就是說員工有權知道自己的福利和工資構成。因此,企業不提供工資條是一種侵權行為。《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中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委托銀行代發工資。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如果用人單位不發工資條或者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綜上可知,用人單位不發工資條的不會涉嫌違法,但是會對勞動者構成侵權。如果勞動者需要了解自己的工資條內容的話,可以要求單位提供。
老板拖欠你的工資,可以通過以下方式維權:
1、向法院申請支付令。
2、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勞動監察大隊會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
3、向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
4、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拖欠工資可以選擇通過提起勞動仲裁維權。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規定: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公司沒有和我簽訂勞動合同,沒有買社保,工資條也不給我,我如何維權
我是2014年8月3日到公司上班到2015年3月31日被公司解雇,這期間公司沒有和我簽訂勞動合同,沒有買社保,工資條也不給我,我該怎樣維權公司沒簽勞動合同,也沒有買社保,可以要求簽勞動合同,補繳工作期間的內所有社保,離職可要求容公司給您經濟補償金。
1.要求簽勞動合同,且從建立勞動關系起已超過一個月,可以主張公司與你簽訂勞動合同,并要求公司依法支付從工作第二個月到第12個月的雙倍工資,可以要求雙倍工資。您可以獲得11個月的雙倍工資賠償。《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求補繳工作期間的所有社保。如不補繳就用現金折算。《最高人民法院解釋(三)》第一條:“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解決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組織不能補辦導致其不能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因,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故可向人民法院提訴訟訟,要求用人單位予以賠償。
3.離職要求公司給您經濟補償金。按每工作一年賠償一個月補償金,不滿6個月賠償 0.5 個月工資,滿6個月也算一個月工資。具體按照_實際工作時間來計算。
直接去勞動局舉報就可以!或者去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如果還得不到解決,直接去法院起訴。如果你所說的屬實,那么此案100%贏。
您好,請問有勞動關系的證據沒有
公司發工資不發工資條,可以投訴嗎?
工資抄條是企業發給員工本月工資的明細,能讓員工清楚了解自己的收入構成。一旦發生糾紛,工資條可以作為員工在這個公司的收入證明及其他明細證明,還能夠監督企業及時發放工資。《勞動法》規定,員工對于企業規定的工資分配方案,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也就是說員工有權知道自己的福利和工資構成。因此,企業不提供工資條是一種侵權行為。《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中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委托銀行代發工資。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如果用人單位不發工資條或者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綜上可知,用人單位不發工資條的不會涉嫌違法,但是會對勞動者構成侵權。如果勞動者需要了解自己的工資條內容的話,可以要求單位提供。
可以投訴,找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申訴,要求解決。
1、按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六條 規定,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托他人代領。用人單位也可委托銀行代發工資。
2、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委托銀行發放的,可以不要求領取者簽字,但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擴展資料:
1、按照《勞動法》規定,工資按月發放。當月可以發放上月的工資,但跨月違法;如果公司拖欠工資,勞動者可以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用人單位限期發放工資,逾期不支付的,還要加付賠償金。
2、《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3、《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4、《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參考資料:北大法律信息網-勞動法
企業發工資而不發工資條,這種情況下,不能投訴公司。
1、因為企業給你發工資是義務,而你向公司索要工資條是你的權利,但是公司并不具有要向你發工資條的義務。
2、沒有法律強制要求公司方必須出具工資明細,公司也可以根據自身管理模式而對員工當事人外的其他人的工資進行保密。注意:權利可以放棄,但義務必須執行。
擴展資料
我國《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6條規定:用人單位可委托銀行代發工資。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工資條是員工所在單位定期給員工反映工資的憑證。工資條應該是企業發給員工每月工資的明細,是員工清楚了解自己收入的一種較好形式。
一旦發生糾紛,工資條可以作為員工在這個公司的收入證明及明細證明,也能監督企業是否按時發放工資,是一種憑證。
工資條還能反映員工每月工資總額,是否低于最低工資標準,企業有沒有在工資中扣除員工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及個人所得稅,至于其他項目在非特殊情況下不能扣除。
同時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是以一定的工資起點為標準,工資條也能顯示單位是否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時間發放工資,這些都在工資條中體現,一旦發生勞動爭議,工資條應該是作為勞動仲裁的重要證據 。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工資條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企業發工資而不發工資條,這種情況下,不能投訴公司。
因為企業給你發工資是義務,而你向公司索要工資條是你的權利,但是公司并不具有要向你發工資條的義務。沒有法律強制要求公司方必須出具工資明細,公司也可以根據自身管理模式而對員工當事人外的其他人的工資進行保密。注意:權利可以放棄,但義務必須執行。
《勞動法》也規定,員工對于企業制訂工資分配方案,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也就是說員工有權知道自己的福利和工資構成等。因此,企業在員工要求的情況下不提供工資條是一種侵權行為。
拓展資料:
工資條是員工所在單位定期給員工反映工資的憑證。工資條應該是企業發給員工每月工資的明細,是員工清楚了解自己收入的一種較好形式。一旦發生糾紛,工資條可以作為員工在這個公司的收入證明及明細證明,也能監督企業是否按時發放工資,是一種憑證。
許多單位使用紙質工資條或者紙質工資單,紙質工資條有如下缺點:
1、制作麻煩,需要分割工資表、打印工資條、剪裁、發放工資條。
2、保密性不好,普通的紙質工資條員工領取的時候容易看到其他員工的工資條,保密工資單又需要特殊的打印紙張和設備。
3、概念太落后,如今已是無紙化辦公年代,紙質工資條是很落后的手段。
參考資料來源:
百度百科-工資條
可以。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有關規定,“工資條可以作為認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存回在勞動關系答的憑證。員工對于自己的收入有知情權和監督權,工資條就是最好的表現形式,作為證據之一的工資條,不僅對認定企業是否按時發放工資起到憑證作用,而且在產生糾紛時也是勞動仲裁的重要證據之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指出,即使用人單位不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在發生勞動爭議時,勞動者只要能提供工作證、工資支付記錄或考勤記錄等憑證,同樣可以被認定為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工資條是勞動關系的憑證,所以單位應該供給。
公司不發工資條可以投訴嗎
工資條是企業發給員工本月工資的明細,能讓員工清楚了解自己的收入構成。一旦版發生糾紛,工權資條可以作為員工在這個公司的收入證明及其他明細證明,還能夠監督企業及時發放工資。《勞動法》規定,員工對于企業規定的工資分配方案,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也就是說員工有權知道自己的福利和工資構成。因此,企業不提供工資條是一種侵權行為。《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中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委托銀行代發工資。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如果用人單位不發工資條或者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綜上可知,用人單位不發工資條的不會涉嫌違法,但是會對勞動者構成侵權。如果勞動者需要了解自己的工資條內容的話,可以要求單位提供。
公司不發工資條可以投訴。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下列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一)用人單位制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及其執行的情況;(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三)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遵守勞務派遣有關規定的情況;(四)用人單位遵守國家關于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五)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六)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監察事項。
如果是單位拖欠工資,不發工資、克扣工資的,可以打12333電話進行投訴舉報,該電話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電話。也可以直接到勞動局監察大隊投訴。
由于單位未能按時發放勞動報酬,當事人還可以申請解除勞動合同和勞動關系,并且要求經濟補償。當事人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行政部門進行舉報,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工資,勞動監察大隊協調不成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對勞動仲裁結論拒不執行的,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以下是我國《勞動合同法》關于工資的法律規定: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七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下列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一)用人單位制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及其執行的情況;(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三)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遵守勞務派遣有關規定的情況;(四)用人單位遵守國家關于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五)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六)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監察事項。
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可以投訴,不發工資條涉嫌侵害勞動者知情權
律師答: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有關規定,“工資條可以作為認定用人單位與勞動內者存在勞動關容系的憑證。員工對于自己的收入有知情權和監督權,工資條就是最好的表現形式,作為證據之一的工資條,不僅對認定企業是否按時發放工資起到憑證作用,而且在產生糾紛時也是勞動仲裁的重要證據之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指出,即使用人單位不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在發生勞動爭議時,勞動者只要能提供工作證、工資支付記錄或考勤記錄等憑證,同樣可以被認定為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工資條是勞動關系的憑證,所以單位應該供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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