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仲裁程序是什么
1、勞動者自權益受損之日起一年內,向當地的勞動仲裁委提交勞動仲裁申請;2、仲裁委五日內審理并答復申請人的仲裁申請;3、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做出仲裁裁決。
仲裁的法定程序主要分為四個階段: 一、受理階段仲裁程序是以當事人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為起始。仲裁委員會收到當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請書后,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在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書,同時向被申請人發出仲裁通知書及附件。雙方當事人在收到受理通知書或仲裁通知書后,應當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1、申請人須在規定的期限內預交仲裁費用,否則將視為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 2、被申請人可在仲裁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書面答辯書; 3、分別做好證據材料的核對及整理工作,必要時可提交補充證據; 4、及時提交仲裁員選定書、法定代表人證明書、詳細寫明委托權限的授權委托書等有關材料; 5、在被申請人下落不明的情況下,申請人應主動查找其下落,并向仲裁委員會提交被申請人的確切住所,否則將影響仲裁程序進行; 6、被申請人若要提出仲裁反請求,則必須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提出。 此外,雙方當事人均有權向仲裁委員會申請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有權委托律師和其他代理人進行仲裁活動。 二、組庭階段雙方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和選定仲裁員。若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或者選定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庭組成后,仲裁委員會向雙方當事人發出組庭通知書。當事人在收到組庭通知書后,對仲裁員的公正性有懷疑時,可以在首次開庭前提出回避申請,同時應當說明理由。若回避事由在首次開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開庭終結前提出。因回避而重新選定或指定仲裁員后,當事人可以請求已進行的仲裁程序重新進行,是否準許,由仲裁庭決定。 三、開庭審理階段仲裁委員會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開庭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在收到開庭通知書后,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當事人若確有困難,不能在所定的開庭日期到庭,則可以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向仲裁庭提出延期開庭請求,是否準許:由仲裁庭決定。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遲庭的,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裁決; 2、在庭審過程中,當事人享有進行辯論和表述最后意見的權利; 3、雙方當事人應當嚴格遵守開庭紀律。 當事人申請仲裁后,有自行和解的權利。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撤回仲裁申請。在庭審過程中,若雙方當事人自愿調解的,可在仲裁庭主持下先行調解。調解成功的,仲裁庭依據已達成的調解協議書制作調解書,當事人可以要求仲裁庭根據調解協議制作裁決書。調解不成的,則由仲裁庭及時作出裁決。仲裁庭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可以交由當事人共同約定的鑒定部門鑒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鑒定部門鑒定,鑒定費用由當事人預交。 四、裁決階段仲裁庭在將爭議事實調查清楚、宣布閉庭后,應進行仲裁庭評議,并按照評議中的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若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則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在裁決階段,雙方當事人享有以下幾項權利: 1、有權根據實際情況,要求仲裁庭就事實已經清楚的部分先行裁決; 2、在收到裁決書后的三十日內,當事人有權對裁決書中的文字、計算錯誤或者遺漏的事項申請仲裁庭補正。 雙方當事人在收到裁決書后,應當自覺履行仲裁裁決
申請勞動仲裁,有哪些程序,越詳細越好哦
一、法律依據
《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
二、受理范圍-
轄區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與招用的勞動者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
三、受理事項-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四、應提交的材料-
(一)向勞動仲裁委員會遞交《勞動仲裁申請書》一式兩份,內容包括:-
1、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住址、聯系電話。 2、用人單位的名稱、單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3、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4、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5、致送單位名稱。-
(二)遞交《勞動仲裁申請書》的同時,向勞動仲裁委員會遞交下列材料:1、身份證復印件一份;2、勞動關系相關證明;其它證明材料。 3、申請人系用人單位的,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4、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權委托書(可以自己處理不請代理人)。
五、受理和仲裁程序-
(一)遞交勞動仲裁申請書及相關證據; -
(二)申請書符合要求的,仲裁委員會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自做出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并組成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的,說明理由,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 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四) 勞動爭議仲裁公開進行,但當事人協議不公開進行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仲裁庭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五)當事人接到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回申請處理,對被申請人可以缺席裁決。-
(六)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協議,并將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生法律效力。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七)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批準可以延期,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仲裁庭做出裁決前,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的,仲裁庭經審查后,認為其撤回申請成立的,向雙方當事人發出《準予撤回申請決定書》;但被申請人提出反申請的,不影響反申請的審理。-
六、申請人的權利義務。-
1、當事人在仲裁活動中享有以下權利:-
(1)有申請、答辯、變更、撤回仲裁申請的權利;-
(2)有委托代理人代為參加仲裁活動的權利;-
(3)有申請有關人員回避的權利;-
(4)有請求傳喚證人,請求鑒定和勘驗的權利;-
(5)對未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
(6)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對方當事人不履行的,有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權利。-
2、當事人在仲裁活動中應履行以下義務:-
(1)有遵守勞動仲裁程序和仲裁紀律的義務:-
(2)有提供證人、證據的義務;-
(3)有如實陳述案情,回答仲裁員詢問的義務;-
(4)有承擔履行生效的裁決書、調解書的義務。-
七、裁決書調解書的效力-
1、裁決書-
普通裁決:當事人對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終局裁決:因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以及因執行國家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的裁決,在法定期限內勞動者不向法院提起訴訟、用人單位向法院提起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被駁回的情況下,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調解書-
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制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生法律效力。-
3、執行-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八、勞動案件,可以自己處理、也可以委托給朋友、親戚等代為處理,也可以請律師代理!一般案件,咨詢專業人士后,自己處理就可以,不需要請律師!
勞動仲裁有哪些程序
仲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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