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后工廠提出起訴,法院要多久才會判決?如果再贏我啥時候能拿到賠償?
現在用人單位起訴,法律判決后,如果用人單位或你不服判決,還可以上訴,直到生效判決后,如果用人單位拒不履行支付義務,可以憑生效的裁決書或判決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一般在3個月內判決,判決生效后,你就可以主張權利。
不服判決可以上訴。
一、常規三個月。
二、若出現不斷補充證據,或許會延長。
三、勝了,依法一定能拿到賠償。
勞動仲裁中我勝訴,現單位不服裁決起訴到法院,仲裁裁決書對于我還能否作為證據嗎?如果能,可以證明什么
單位欠我5個月的保險,我在月初以個人原因提出辭職,公司讓我回家等待消息,但一直沒有給我任何答復,于是我在當月中旬提出仲裁要求公司退還我的個人檔案,補繳保險,開據離職證明,仲裁判決我勝訴。n現在情況是單位不服裁決,以我提出辭職馬上離開單位為理由反訴我,并且拿出一張別的公司開據的發票作為證據,告我給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仲裁以證據不足駁回單位訴訟。n但是單位不服裁決,又將我起訴到法院,請問我除了將仲裁時的證據準備出來以外,仲裁裁決書是否可以當做證據,如果能得話,它能證明什么?n公司欠我保險,我以個人原因提出辭職,會有什么影響?單位你你5個月的社保,你可以以勞動合同法第38條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按第內47條要求經濟補償。
容解除勞動合同時的工資支付時間詳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詳見《勞動合同法》第50條。如果不按時支付,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執行《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10條和《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
如果你認真看一下我以上回答中書名號《》中所涉及的內容,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網上搜索這些內容都能找到全文的。
仲裁裁決書可以做為證據,證明仲裁的正確性及適用法律。
公司欠你保險,你以個人原因提出辭職是表面現象,實際你是以《勞動合同法》第38條為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并可以按第46條規定要求經濟補償。不會對你有任何不良影響。
如果用人單位拒不按《勞動合同法》第50條給你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以及不退還檔案等相關手續,你可以按第89條規定要求用人單位賠償給你造成的損失。
仲裁裁決書還沒有發生法律效力,不可以當做證據。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版一的權,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你可以要求公司給付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公司出具的賠償證明沒有法律依據,所以你不用擔心,
公司沒有為你繳納保險的話,是必須要補交的,這個不受你以個人原因申請辭職得影響,只是你要不到不交社保而應該支付給你的經濟補償金了
首先要理解仲裁的性質,沒有強制性,當事人可以無限次上訴,這就會嚴重影響原告的生活,所以直接申請法院最終判決并強制執行。
公司欠保險,首先是你工作時間長短,提出辭職開始就要料理自己的相關事宜,法制觀念很重要,所以,一條路,直接狀告到法院強制執行
勞動仲裁不服,起訴到法院,仲裁時我提出未訂立勞動合同,但因違法分包,不以支持,到法院后,法官問我有
勞動仲裁不服,起訴到法院,仲裁時我提出未訂立勞動合同,但因違法分包,不以支持,到法院后,法官問我有沒有申請確定勞動關系,這有關系嗎?這兩應該是相連的嗎?謝謝指教!要與訴訟單位確定建立勞動關系,才能把對方作為被告,否則對方作為被告的主體身份就不明確,必須先確立。
當事人之前的仲裁也是缺乏構成勞動關系的證據。因此當事人應該提供構成勞動關系的證據,譬如工資條,打卡記錄,同事證明等等。
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申請勞動仲裁需要注意以下內容:
1、申請仲裁前要有證據
對于自己提出來的主張,當事人有責任提出證據。如申請償還拖欠的工資,就要有你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如勞動合同、與單位有關人員的聯系記錄、同事的證人證言等。有一些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自己拿不到的,應該由用人單位提供,若該由用人單位提供卻拒絕提供,用人單位將承擔不利后果。
2、注意申請的時效
因勞動爭議申請勞動仲裁的時效為1年,因此維權要及時,不能一拖再拖。仲裁時效期間一般是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但是這里有一個例外:拖欠勞動報酬的爭議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不受1年的時間限制,即只要還在職,不管多久都可以申請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1年內提出。
3、提交書面勞動仲裁申請書
申請勞動仲裁應當提交的是書面仲裁申請書(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仲裁委記入筆錄、告知被申請人),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如有2個被申請人,就提交2份申請書副本,總共提交3份申請書,申請人留存一份。
申請書內容應該包含這些內容:(1)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4、需要提交的材料:(1)申請書;(2)本人身份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3)被訴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或企業工商注冊登記信息資料;(4)證據材料清單及證據說明。5、仲裁委逾期可直接起訴。
提交之后5日可以知道仲裁委是否受理。決定受理的,當事人會得到通知,不受理的,仲裁委也應該發書面通知并說明不受理的理由。逾期不受理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法院起訴。
勞動仲裁案件應在45日內結束,從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計算。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逾期不裁決的,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
6、以下情況可申請勞動仲裁:(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爭議的案件;(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爭議的案件;(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爭議的案件;(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爭議的案件;(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爭議的案件;(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最普遍的介紹抄:合同問題
特點是什么:無合同
舉例說明應用場景:勞動合同法,民法
其它含義:因為沒用勞動合同,需要在勞動仲裁階段,予以確定勞資關系,這是程序。
舉例說明應用場景:法院沒有責任來確定勞資關系,不確定勞資關系,法院無根據判決。
勞動仲裁我贏了,現在公司不服已經起訴法院,一般多久可以審理,我勝訴希望大嗎?
14號15號16號三天,其中15號我上班了,公司也有考勤記錄,仲裁時也承認我上班了,但是給我下達了14號15號16號連續曠工辭退書,這樣法院審理時我還需要準備什么資料嗎,謝謝各位幫忙回答!您好,根據您的提問,小保基本解答如下:
1、既然已經起訴到法院,我國實行的是內二審終審制,可能還要經容過一審/二審程序,具體多久要看具體審限為多長。
2、既然單位是以連續曠工三天為由(通常為規章制度規定)辭退您的,那么要么就推翻違紀事實,只要舉證證明不構成辭退(開除)條件就可以了;其次就是審核規章制度是否經過民主程序制定(即是否經過職代會或全體職工討論)、再就是看看條款內容是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最后就是看看規章制度有沒有經過公示(單位需舉證證明)
3、如果單位存在違法解約,您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賠償金,您也可以選擇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同時要求單位按照月薪賠付您維權期間所受到的工資損失),二者只能選其一;如果單位故意拖延時間,導致您維權時間過長,并且如果您的工作時間不是很長的話,“打官司”到最后經濟賠償金的數額是固定的,您不妨考慮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并要求單位賠付維權期間的工資損失),如果持續12個月的話那就是12個月的工資損失費。
希望以上解答能幫到您,如您還有其他疑問,請關注職場保詳詢!
不需要了,只要仲裁時公司已經承認你十五號上班,并且有考勤記錄為證就可以了,如果公司已經向法院起訴一般法院在開庭審理之前都會進行一次審前調解,調解好了就不開庭,否則很可能從立案到審結最多需要三個月
找律師來回答,最好是付…………費的那種
勞動仲裁不服起訴到法院,公司提出要我支付誤工費,我該支付嗎?謝謝指導!
最普遍的介紹:合同問題
特點是什么:法院判決
舉例說明應用場景:勞動合同法,民法
其它內含義:容支付誤工費,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不付誤工費。
舉例說明應用場景:因為勞動仲裁投訴,沒有上班,要說你曠工,還說的過去。
公司要求沒有法律依據,你不用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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