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的適用范圍,勞動爭議仲裁應遵循哪些原則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要處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仲裁基本原則
勞動爭議仲裁:是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對勞動爭議在事實上作出判斷、在權利義務上作出裁決的一種法律制度。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勞動爭議,除遵守《勞動法》規定的處理勞動爭議的基本原則外,還需遵守如下特有原則:
(1)先行調解原則。即仲裁委員會或仲裁庭在裁決前,首先應進行調解,不經調解一般不得裁決。先行調解是仲裁的必經程序,但當事人拒絕調解或調解無效的,應及時裁決。
(2)回避原則。是指仲裁委員會成員或仲裁員在仲裁勞動爭議案件時,認為具有法定回避情況不宜參加本案審理,或當事人認為仲裁員具有法定回避情節的,可能影響公正裁決,都可以自動或申請回避。
(3)少數服從多數原則。仲裁委員會和仲裁庭均為三名或三名以上單數組成。為保證裁決的客觀公正性,《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13、29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勞動爭議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按少數服從多數原則作出仲裁裁決。
(4)一次裁決原則。是指任何一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都是最終裁決,當事人不服裁決的,不能向上一級仲裁委員會再次申請仲裁,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實行一次裁決原則可以及時解決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仲裁的特有原則包括:先行調解原則;回避原則;少數服從多數原則;一次裁決原回則。是指任何一級勞答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都是最終裁決,當事人不服裁決的,不能向上一級仲裁委員會再次申請仲裁,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哪些勞動爭議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哪些勞動爭議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制度是國家確立的高效、及時處理和化解勞資糾紛的專項勞動法律制度,是處理勞資糾紛所必經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只有在不服勞動爭議仲裁裁定時,方可在法定時限向人民法院申請民事訴訟。 申請勞動爭議仲裁,首先應明確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的受案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企業與職工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 1、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工資”是指按照國家統計局規定應統計在職工工資總額中的各種勞動報酬,包括標準工資、有規定標準的各種獎金、津貼和補貼:“保險”是指社會保險,包括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待業保險、養老保險和病假待遇、死亡喪葬撫恤等社會保險待遇:“福利”是指用人單位用于補助職工及其家屬和舉辦集體福利事業的費用,包括集體福利費、職工上下班交通補助費、探親路費、取暖補貼、生活困難費等:“培訓”是指職工在職期間(含轉崗)的職業技術培訓,包括在各類學校的培訓及與其相關的培訓合同、培訓費用等:“勞動保護”是指為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獲得適宜的勞動條件采取的各項保護措施,包括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休假制度的規定、各項保障勞動安全與衛生的措施、女職工的勞動保護規定、未成年人的勞動保護規定等。) 3、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只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所申訴事項屬于勞動爭議仲裁的管轄范圍,不論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是否簽訂勞動合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均應受理?!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依照勞動爭議仲裁條例處理的爭議。
勞動爭議仲裁的適用范圍有哪些
下面《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的,都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回單位與勞動者答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1,未按勞動合同處理。
2,未按國家勞動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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