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外包指的是企業根據自身的業務需求,把公司的一些基礎方面的人事管理外包給第三方外包公司來完成,以此來降低企業成本,提升企業效益。
勞務外包中,采取的是企業將部分業務或管理工作發包給勞務外包機構,由外包機構安排人員按照企業的要求完成相應的業務或職能工作內容的模式,所以,勞務外包公司與勞動者之間建立的是勞動合同關系,應當簽訂勞動合同;企業與勞務外包公司建立的承包合同關系,應當簽訂承包合同;提供勞務的勞動者和發包企業之間沒有直接法律關系,不需要簽訂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屬于勞務派遣制的,勞務派遣公司與個人簽訂的應當是勞動合同,勞動者屬于勞務派遣公司的員工,由勞務派遣公司派遣到用工單位上班。
擴展閱讀:
勞務派遣公司是用人單位,與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并按月支付工資。
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是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公司訂立勞務派遣協議。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第六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可見,用人單位未經許可,訂立勞務合同是違法的;即使有許可,向本單位派遣勞動者也是違法的。違法的勞務合同是無效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糾正。
與公司簽訂的是勞動合同,外包合同屬于派遣合同。兩者的區別如下:
1、簽訂的對象不同:勞動合同由勞動者直接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合同有勞動者和派遣公司簽訂,再由派遣公司派遣到實際用人單位工作。
2、簽訂的期限不同:勞動合同的訂立期限一般較長,需要按要求建立試用期。勞務派遣不能太長,一般要求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工作了發放不同:勞動合同一般由公司直接按月支付。勞務派遣通常是用工單位將工資發放給派遣單位,再有派遣單位發放給員工。
4、所從事的崗位不同:勞動合同可以從事所有用人單位的崗位;派遣合同通常是適用于輔助性崗位。
5、福利不同:國家對勞動合同制工人退休養老實行社會保險制度。退休養老基金由企業和勞動合同制工人繳納,退休養老金不敷使用時,國家給予適當補助。勞務派遣勞動者一旦年老體弱,勞動能力下降,派遣單位就會在勞動合同到期后拒絕與其續簽。
對于用工單位的好處
勞務派遣特別受到外資企業、優勢企業和國有大企業的歡迎,是因為有如下的因素的催生:
1、有利于降低招聘成本。通過勞務派遣輸入員工,招聘工作完全可由勞務公司來完成,或者由勞務公司來完成招聘中的大部分工作,這樣可以減少很大一筆招聘開支。
2、有利于降低培訓成本。通過勞務派遣輸入員工,用人單位可以同勞務公司一起完成新員工的崗前培訓工作,而勞務公司也愿意配合此項工作,而在此項工作中用人單位用較少的人力財力就可以完成培訓工作并達到工作要求。
3、有利于降低薪酬支出。通過勞務派遣輸入員工的薪酬低支出,往往用來作為一種激勵制度來體現。派遣員工(又稱勞務工)經過努力工作或工作表現優秀的,可以轉為正式員工(直接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
這也是國家政策的趨向,而在實際用工中勞務工與正式員工工資和福利待遇確實存在差異。勞務工除正常工資、年終雙薪及法定的福利外一般不享受正式員工的福利及獎勵。
4、是合法避稅的一種手段。
5、有利于規避裁員(特別是用人單位大批量裁員)的風險,一旦用人單位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由于種種原因導致人力資源使用數量上的裁減,如果是存在勞動關系的員工必然引起勞動關系的解除,這種解除無論在程序上還是在經濟補償方面都有一定的法律強制性規定,
而對于勞務派遣人員,用人單位可以用提高管理費或雙方約定支付一定的補償金作為條件與勞務公司在勞務派遣協議中約定由勞務公司去承擔由裁員而產生的大部分經濟賠償責任,從而達到轉移風險的目的。
6、有利于規避或防范其他勞動保護方面的風險。由于勞動者的無過錯行為導致勞動合同或特殊勞動關系的解除(如因為不勝任工作、非因工疾病原因等)可能導致對其他員工產生負面影響,專業勞務派遣機構(勞務公司)
專業性和對勞動法律的熟悉性,可以有效地幫助用人單位擺脫上述困境,或風險在發生之前就由于有相應的防范措施而得到了化解。
7、有利于用人單位人力資源部門職能的變化,專業的勞動保障監督有助于用人單位的人力資源的有效運用。勞務公司不論從自身的經濟利益考慮還是從專業的勞動保障政策認知上都能起到對用人單位進行監督的作用。
專業的勞務公司的從業人員往往有很好的專業功底和多年從事勞動保障工作的背景,是用人單位所不及的。因此從規范和健全用人單位的用人制度,尤其是勞動關系方面的人力資源工作勞務公司能起到顧問和指導的作用;更能調動員工的積極性,
使用人單位把主要精力放在人力資源的開發上,放在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上,從而實現人力資源的有效運用及合理配置。
8、有利于增強用人單位的用人靈活性和勞動法律保護對其制約的解縛性。
擴展資料:
權利義務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勞務派遣單位要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這一規定也就是再次明確了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形成的勞動關系,勞動合同除了要有一般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外,還要明確約定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2.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全部義務。這一規定,明確了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形成本法規定的正式勞動關系。勞務派遣單位要承擔用人單位的全部權利和義務。這些權利義務在本法已經有明確的規定。
例如,派遣單位承擔依法招用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以及解除勞動合同時支付經濟補償金、支付工資、參加社會保險并依法繳費等義務;用人單位應依法允許勞動者參加或組織工會等義務,并對派遣單位承擔的解除勞動合同時支付經濟補償金、支付工資、
參加社會保險并依法繳費等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3.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至少要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本應當是由勞動合同雙方約定。可以是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也可以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還可以是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也是雙方約定期限。但是本法就勞務派遣中的勞動合同的期限做出了強制規定,即不得少于二年,可以多于二年。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勞務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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