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定加班工資怎么算
加班工資。一般情況下。是正常工資的,1.5倍到三倍。重要的節假日。不是說內10月1。春節。加班工容資。是正常工資的三倍。但企業之間也。有區別。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在不違反勞動法的情況下。制定自己的加班工資標準。所以說加班工資。不是一個固定的,比例。姐姐還是的不。企業的不同。加班多。加班工資的標準也不。一樣。
新勞動法加班工資如何計算
根據《工資支條規定,加班工資計算方式如下: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按勞動法規定加班費怎么算
我國勞動法規定加班需要支付加班費,平時加班,如晚上需要支付勞動者1.5倍工資,周末加班需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法定節假日需支付三倍工資。《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第三十九條規定,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作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按照勞動保障部最新的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辦法,全體公民的節日假期由版原來的10天增設為權11天,制度計薪日也從原來的20.92天改為21.75天。
國家調整職工全年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辦法,厘清了“制度工作日”(365-52×2-11)和“制度計薪日”(365-52×2)兩個概念,原來每月都是20.92天,現在則分別為20.83天和21.75天。
“制度工作日”主要用于工時管理,是判斷超時加班的標準;“制度計薪日”則直接用于日工資、加班工資計算等方面。調整后,加班工資基數等于月薪除以21.75天,比原來除以20.92略有降低,因此,春節等法定節假日和周六日休息日加班,加班費在工資基數沒有增長的情況下將有所減少。“但按照這個方法,無論法定節假日增加到多少天,加班費都不會有什么變化。因為法定節假日已納入計薪體系,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工資 折算】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8)3號第二條規定“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十一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加班工資】加班工資計算方法為:
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小時工資×1.5(倍)×實際延長小時
休息日工作時間工資報酬:日工資×2(倍)
法定節假日工作時間工資報酬:日工資×2(倍)(注:本人原工資不扣減)
這個算法是對的。
勞動法規定:1、安排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內150%的工資報酬;2、休息日安排加班容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如果你每個月上22天班,每天工作8小時,那你每工作一小時的報酬就是1780除以22再除以8等于10.11元/日,等于也沒有錯。
如果你說的平日加班不是休息日(即雙休日)或法定休假日(如中秋國慶等)的話,那么單位規定平日加班是1.5倍符合法律規定。加班報酬就是10.11元乘以1.5等于15.16,約等于15元/小時,沒有錯。
根據勞動法規定,加班費怎么計算
《勞抄動法》對加班費襲的計算規定如下: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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