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自管公房買賣拆遷有什么規定
木人是長沙霞凝糧庫的內退職工,八十年代計劃經濟時分有下河街三十二號福利住房一套,單位一直未買與本人,如今面臨拆遷,本人要求公房政私房買下后再拆遷,或要求經濟補償自己去購房是否可以。
國有企業自管公房拆遷對承租人的補償問題
我父親是重慶市一家國有企業的退休職工,1985年分得該企業一套自管公房,房改時由于該房是危房就沒有購買到產權。1998年我父親去世,由我母親(無職業)一直承租該房至今,現在該房要被拆遷,拆遷方對企業進行一次性貨幣安置,企業再對承租人進行安置。我想請教幾個問題:1.我母親是否有權根據拆遷政策要求企業進行貨幣化安置?2.如果企業進行貨幣化安置我母親是否有權要求企業參照渝府發[2008]37號文件中關于市直管公房拆遷貨幣補償的相關條款執行?3.如果企業進行房屋安置我母親是否有權要求企業按安置房的優惠條件出售安置房的產權給我母親?4.如果企業拒絕接受我母親上述要求是否可以進行法律訴訟?如果可以我母親勝訴的可能性有多大?謝謝一、公產房屋的性質及權屬
公產房是我國計劃經濟的產物,它充分體現了我國公有制度下的平均分配原則,它是以家族為單位,以承租人為代表而分配給家庭的。家庭成員均有承租權,因為家庭成員的福利利益不是源于戶主,而是源于國家政策。因此,公民承租的公產房是以承租人為記號的所有權歸他的房產。在此情況下,公產房又分為直管房和自管房。直管房即直管公房,所有權歸國家,管理形式表現為某市某區第某個房產經營管理所,簡稱房管所。自管房即國有企業響應國家政策或集資或自建而分配給本單位職工的福利房。那么,公產房的附隨權利能否由公民自由處分呢?
公產房的附隨權利即公產房的使用權、居住權。承租公房就是向國家或企業繳納房屋租金,而將該房屋歸本家庭使用的行為。在計劃經濟時期,家庭人口眾多,承租證上只能寫一人,通常寫戶主。若單從現象上看,承租人是誰,該房就歸誰,他有權處分,這種認識是錯誤的。正如前所述,公產房分配是出于勞動力再生產和人口繁衍的需要分配給家庭,主要解決家庭居住問題,使得人有其所。
二、公產房拆遷補償的標的是什么
無論從拆遷協議、還是從《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上看,公產房拆遷的標的物是公產房屋的面積,而非承租人。因為動遷補償款是按面積計算的。國家制定拆遷補償的政策是針對家族的,房屋拆遷貨幣化安置的對象是公產房屋的使用權人,補償的權利是公產房屋的使用權,而不是承租權。
拆遷公有住房時,對所有人、承租人如何補償安置?
(1)所有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承租人由所有人負責安置。所有人補償款的計算公式為:貨幣補償金額=(市場單價+價格補貼)X 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
(2)所有人選擇貨幣補償的,原有租賃關系終止。給所有人補償款不設最低補償單價標準,也無價格補貼。計算公式為: 貨幣補償金額=評估單價 X 20% X 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 ; 承租人補償款的計算公式為:貨幣補償金額=(市場單價 X 80%+價格補貼)X 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
1.拆遷補償只發生在拆遷方和企業之間,他人不直接介入。企業對承租人是否補償和怎樣專補償,屬由當時分配該住房的具體承諾決定。
2.如果企業進行貨幣化安置,你母親是有權要求企業參照渝府發[2008]37號文件中關于市直管公房拆遷貨幣補償的相關條款執行的。
3.由雙方協商解決,你母親有權提出。
4.企業有權拒絕接受你母親的上述要求。因為你母親不是產權人,勝訴的概率不大。
單位自管公房 拆遷補償
西三環閉合工程拆遷涉及到單位自管公房,該公房居住的住戶為單位的職工(86-91年參加工作)及退休職工,單位給每戶1700元(壹仟七百元)補償叫搬遷出去.需要結合本地出臺的地方法規處理。
補償過低,可能是單位沒有把錢足額落實到戶。
單位自管房拆遷問題
我單位在1998年分配一處4平方米的單位自管房與我,分配時沒有房單和任何合同,只有一個單位內部的分配決定,現在面臨拆遷,我是否有享受拆遷補償的權利??當時單位將該處房產分配給您的時候,是如何約定的呢?您享有什么權利,是所有權、使用權、還是居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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