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證明員工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一、事實勞動關系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應簽而未簽訂的勞動合同;
2、以口頭版協議代替權的書面勞動合同;
3、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勞動合同,即在其它合同中規定了勞動者的權力、義務條款,比如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兼并合同中規定了職工的使用、安置和待遇等問題,這就有了作為事實勞動關系存在的依據;
4、勞動合同期滿沒有終止也沒有續簽而形成的事實延續的勞動關系;
5、勞動合同構成要件或者相關條款缺乏或者違法,事實上成為無效合同,但是雙方依照這一合同規定已經建立勞動關系。
二、如何證明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根據《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農民工求助:如何證明事實勞動關系
我爸是農民工 在一家貨運公司做搬運工有將近10年了 一直未與公司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 公司也沒有給我爸買任何社會保險 每月的工資是通過一個私人帳號轉賬到我爸的卡上 我們不清楚此帳號與他們公司是什么關系 現在我爸生病了 醫藥費很高 我們現在想讓公司支付我爸的醫藥費rn請問:rn如何證明我爸和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rn 關于這個我查了下,我們目前能找到的證據好像只有每月工資卡的轉賬記錄,但是轉賬的并不是他公司的賬戶 而是一個私人賬戶 這種情況該怎么辦呢?rn 工作證:我爸有一個工作證,但是并不是他上班那個公司的 而是另外 一個公司 這個公司好像是我爸他們公司老板的兄弟開的 rn 同事證詞:這個估計也不太可能找到rn 因為只是一個搬運工 所以也沒有其他什么材料能證明我爸在這個公司工作依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文回件)第二條答規定,成立事實勞動關系參考以下因素:
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文件)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 招聘 “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生病不一定是由公司負責的,如果是工傷就應該要公司負責!
這是醫保,不是讓公司負責,是醫保報銷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農民工,哪些資料可以證明農民工與用人單位的事實勞動關系啊?
證明材料很多:1.工資單或者工資卡或者工資發放表等;2.簽到記錄,考勤花名冊,加班記錄;回3.同事證明;4.領料答單據,工作記錄等;5.工地錄像,門衛記錄等等。
這個好像比較難界定。但只要在工地出的事,就應該由工地負責。與誰介紹的沒關系。你在工地出了事,就是因工受傷。要得到一樣的保護和治療,包括賠償。只要是在干活期間出的事就是工傷。
【事實勞動關系 舉證】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內項的通知》勞社部(2005)12號第容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比如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回工資條、考答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像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等(其中有公章的工作證、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有一個足以證明勞動關系)
受傷農民工直接請求確認與總包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可以嗎
員工受工傷,在申請工傷認定時需要確定和單位的勞動關系,申請勞動仲裁可認定和分包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如果沒有分包單位那么是可以直接確認和總包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
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不可以,受傷的農民工只能首先確定與用工單位的勞動關系,不能直接確認與總包用工單位的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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