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成都市勞動局應在哪個法院立案?
起訴成都市勞動局應在基層法院立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三章 管轄
第十四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五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一)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二)海關處理的案件;
(三)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案件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的應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一)被告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縣級人民政府名義辦理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案件可以除外;
(二)社會影響重大的共同訴訟、集團訴訟案件;
(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案件;
(四)其他重大、復雜的案件。
第二條 當事人以案件重大復雜為由或者認為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轄權,直接向中級人民法院起訴,中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在7日內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指定本轄區其他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二)決定自己審理;
(三)書面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條 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起訴,受訴人民法院在7日內未立案也未作出裁定,當事人向中級人民法院起訴,中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在7日內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要求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二)指定本轄區其他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三)決定自己審理。
第四條 基層人民法院對其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需要由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或者指定管轄的,可以報請中級人民法院決定。中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在7日內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決定自己審理;
(二)指定本轄區其他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三)決定由報請的人民法院審理。
第五條 中級人民法院對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根據案件情況,可以決定自己審理,也可以指定本轄區其他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第六條 指定管轄裁定應當分別送達被指定管轄的人民法院及案件當事人。本規定第四條的指定管轄裁定還應當送達報請的人民法院。
第七條 對指定管轄裁定有異議的,不適用管轄異議的規定。
第八條 執行本規定的審理期限,提級管轄從決定之日起計算;指定管轄或者決定由報請的人民法院審理的,從收到指定管轄裁定或者決定之日起計算。
第九條 中級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需要由上一級人民法院審理或者指定管轄的,參照本規定。
第十條 本規定施行前已經立案的不適用本規定。本院以前所作的司法解釋及規范性文件,凡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我應到哪一級的勞動仲裁和法院起訴?
我在林業局工作,與單位有糾紛,我應到哪一級的勞動仲裁部門和法院起訴?林業局內部就有法院,在林業局的控制之下,我到那去起訴,是不會有好結果的,我該怎么辦?到你們當地的勞動局去申請勞動仲裁就可以了,不過我估計有點懸啊,現在都是官官相衛啊,最好是能協商一下
只能到當地的勞動仲裁部門請求仲裁 也可以向當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你好 你可以向當地的勞動仲裁部門請求仲裁 也可以向當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而不是林業局內部的法院 如果對結果不滿意 可以向上一次中級人民法院 提起上訴
不服勞動爭議仲裁應該到哪一級法院打官司?
由于勞動爭議訴訟是不服仲裁裁決提起的,因而通常情況下勞動爭議訴訟的第一審由內作出該仲裁裁決的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基層法院管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雙方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同一仲裁裁決,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訴的,先起訴的一方當事人為原告,但對雙方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應當一并作出裁決。當事人雙方就同一仲裁裁決分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時,后受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案件轉移給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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