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交了辭職報告,老板不批怎么辦??
我和一家企業簽了3年的合同,現在我要辭職,辭職報告交上去了,但是老板不批,怎么辦?不可能真的耗在那里3年的吧?rn聽說辭職報告交滿一月就可以自動離職,而且符合法律程序的,不知道有沒有這個說法???交了辭職報告老bai板不批準,先du協商zhi,協商不成走法律途徑dao。
依據《中華人民版共和國勞動合權同法》37條規定:你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準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38條規定: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準,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百度百科:辭職
交了辭職報bai告老板不批準du,先協商,協商不成走法律途zhi徑。
依據《勞動合同法dao》內37條規定:你提前30天提出的容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準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依據《勞動合同法》38條規定: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準,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擴展資料:
辭職一般有三種情形: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系,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
二是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三是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辭職
您可以這樣試試: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合同解除后,勞動者可以不e5a48de588b662616964757a686964616f31333365666239經用人單位批準立即離職,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工資、經濟補償(每年工作一個月的工資)和勞動教養費。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提前三十天書面離職的,可以未經用人單位批準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用人單位有支付工資和辦理辭職手續的義務。
3、如果工人不提前30天辭職,就沒有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規定,你直接遞交辭職信走人。那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你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你承。
4、你可以通過快遞或掛號信郵寄向用人單位發送終止勞動關系的通知(即辭職信和辭職報告),以便保存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工資或者不辦理辭職手續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擴展資料:
辭職即辭去職務,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系的行為。辭職一般有三種情形: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系,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二是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三是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辭職
試用期內辭職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后辭職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版。到郵局快遞權辭職信給公司人事部或者老板,快遞單上寫明“辭職信”,上面有快遞日期,能夠證明你提前30天通知,送達有簽收記錄,能夠證明對方已經收到。辭職是不需要單位批準的,只要提前通知并做好工作交接即可。30天后用人單位就必須為你辦理離職手續。
樓主依照的bai2008年1月1日實施的《勞動合du同法zhi》第37條規定,所以樓dao主的辭職是合回法的。
第三十答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樓主的辭職報告交上去了,但是老板不批,這里的交上去,是誰收的你的辭職報告呢?你要找接收你報告的人立一份書面證明的字據作為(一定要有簽收人、時間、地點,一定要保管好有必多復印幾份。防止將來老板耍賴扯皮)的證據,你只要有這份證據就不怕了,到下月的今日,滿一個月,你就可以合法走人了。
辭職報告人事部不收怎么辦?急急急,謝了
我交辭職報告,我說是按照勞動合同法37條,提前30天辭職的條款辭職,但是人事科不收,堅決要我們科長簽字。但是我們科長不簽字,讓我繼續在這干。rn請問我該怎么辦?按照 最新勞動法規定,如員工辭職提前30天通知上級,無論上級簽字與否,都默認為辭職倒計時開始。最好以發送郵件或他人證明等方式來作為保留證據,以防日后雙方有糾紛。
注: 1.特殊崗位除外
2.最終按照雙方勞動合同中規定履行雙方義務。
希望對你有幫助
可以用電子郵件給他發注意設置閱讀回執!發完后再給他發個短信說辭職信已發給他,看他怎么回。注意留下證據。也可以找其他人幫忙證明。到時間就可以走了,他簽和不簽效果一樣的!
繞過人事,找更高層,說明原由。
寫了辭職報告,但領導不給簽字該怎么辦?
辭職報告寫好交給領導很久了,但他始終不肯簽字啊,我該怎么辦?寫了辭職報告領導不簽字,有可能是領導不想讓你辭職。覺得你的工作能力還不錯,還想繼續留你在公司工作。又也許公司暫時招不到合適的人手,所以扣住你的辭職報告不簽字。
無論是哪種情況,我覺得你心里應該都有數的。既然你在公司已經做了一段時間,肯定知道公司的規章制度和領導的為人處事原則,如果你真的干的不錯,各方面都比較滿意的話,你也不會提出辭職。
如果上司覺得你的工作能力尚可,你辭職離開會造成公司的人才流失,那就更不能了把辭職報告隨便的給你了。因為他會找機會和你談一談,繼續留下來任職。
至于你的上司為什么要扣住你的辭職報告,也可能出于他的立場考慮吧。我曾經就是寫離職報告給我們老大,他看都沒看直接給我退回來。他說:“就當我沒收到你的辭呈,你還是自己好好考慮一下,在公司干了這么久,肯定是有感情的,不要意氣用事,有什么問題可以提出來。”
我考慮了一下,后來就真的留下來繼續干了。因為我確實對這個公司還是有一定感情的,而且公司的環境很好,我也有些不舍,主要是因為家庭的因素而考慮辭職的。上司這樣一說,正說中了我的心思,于是我就不好意思再繼續提辭職的事了。
我還接著再公司做了很久。所以說,如果你覺得公司還不錯,只是個人原因或是其他想法想辭職,領導找你談話想留住你,你可以考慮一下。如果真的是對公司很失望,不想繼續干了,那就大膽的跟上司提出來吧。也沒什么大不了的。
根據勞動法,你只要正式通知了該單位,那么說一個月以后,你就可以離職了,領導批不批,沒有太大關系。
可以直接離職走人。
因為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只要你是提前一個月申請辭職的,即使領導不簽字你也可以正常辭職,并且可以按照規定得到應得的賠償。
離職證明你可以去找人事直接開出來。如果不給的話你可以找相關部門投訴。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1、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辭職)分三種情況:
一是,依據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準。但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
二是,依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準,可以立馬走人。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三是,勞動者沒有任何依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但不給經濟補償金,還可依據第九十條的規定,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2、所以,辭職要合法理由非常重要,只要理由合法任何用人單位都不能拒絕,當然,如果沒有合法的理由,不但不能走,你就是走了,單位也會找你的麻煩,得不到補償金不說,還會要你交違約金,不給你辦離職手續,對你今后的就業會有麻煩。
3、辭職理由建議你參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來提出,比如不簽勞動合同、不按國家規定安排勞動時間、不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加班不給加班工資、不按時為勞動者建立國家法定的社會保險等。
4、你現在要做的是:
第一,盡快想辦法要回你之前遞交的辭職報告,我不知道你在辭職報告中寫了什么,但辭職的原因很重要,如果寫得不當即使仲裁也會對你不利,何況既得利益還會受到損失。
第二,重新寫一份“解除勞動關系通知”,主要內容:(首先陳述上述辭職理由中的任何一條或兩條),依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提出解除勞動關系,請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足額支付拖欠的工資,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拖欠工資,并按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及時辦理離職手續。
第三,“通知”必須讓單位簽收,他不簽就以掛號信或快遞的方式送達,確保留下通知送達的證據。你就可以走人了。
5、按上述理由辭職,如果單位不按上述要求履行責任,不支付有關費用,你就直接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不用律師),通過勞動仲裁下達的裁決書,向單位索賠,如果還不賠,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6、仲裁時,你可盡量收集一些相關證據,有利于裁定,沒有也不要緊,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的規定,勞動糾紛案件舉證的主要責任在用人單位,到時會責令用人單位出示有關證據,你不用擔心。
問領導,為什么不給自己簽字,是自己的工作轉交工作沒做完,還是因為什么。
辭職報告遞交之后,公司不給開具離職證明,怎么辦?
勞動仲裁的時效是多長,原來的人事經理說“你愛告就告去吧,仲裁的話公司拖你兩年看你怎么辦”。新單位必須要離職證明才能入職。單位不開離職證明可向勞動監察部門申訴、控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第八十九條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仲裁的時間一般為四十五天,特殊情況下可延長至六十天。即使加上因不服裁決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一審期間六個月及二審期間的三個月,最長時間大約需要一年左右,拖你兩年的時間的說法言過其實。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單位不按規定辦理,需要承擔第八十九條規定的“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手續是在勞動關系解除后而不是在辭職報告遞交之后辦理。既然人事經理的態度惡劣,即將造成的后果相對嚴重,那就應該有意識的提前做好應對準備,包括履行辭職提前三十天書面告知義務,保存好相關證據證明,以及就公司的違法行為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的舉報、投訴,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的仲裁申請等。
勞動合同法有如下條款供你參考: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仲裁的部分條款,你也可以參考一下:
4、申訴人應當自勞動者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仲裁委提出書面申請
第二十九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后,應當在五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具體的你可以參考下勞動仲裁法,如果你們公司的人事經理那樣說話,只能說他是一個法盲。
假打....有的公司要離職證明,有的公司就不得要...再說句就算要,你就說上一份工作是很久以前的了.當時的離職手續早丟了...
不怕他...那么囂張..告它.
辭職報告遞交之后,公司不給開具離職證明,怎么辦
單位不開離職證明可向勞動監察部門申訴、控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第八十九條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有如下條款供你參考: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仲裁的部分條款,你也可以參考一下:
4、申訴人應當自勞動者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仲裁委提出書面申請
第二十九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后,應當在五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具體的你可以參考下勞動仲裁法,如果你們公司的人事經理那樣說話,只能說他是一個法盲。
勞動仲裁的時間一般為四十五天,特殊情況下可延長至六十天。即使加上因不服裁決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一審期間六個月及二審期間的三個月,最長時間大約需要一年左右,拖你兩年的時間的說法言過其實。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單位不按規定辦理,需要承擔第八十九條規定的“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手續是在勞動關系解除后而不是在辭職報告遞交之后辦理。既然人事經理的態度惡劣,即將造成的后果相對嚴重,那就應該有意識的提前做好應對準備,包括履行辭職提前三十天書面告知義務,保存好相關證據證明,以及就公司的違法行為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的舉報、投訴,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的仲裁申請等。
相關推薦:
勞動爭議知識(什么是勞動爭議)
解雇裁員解釋(裁員的裁是什么意思)
競業限制的人員(單位約定競業限制的人員有哪些)
票據的效力(票據的法律效力)
休產假請假條(孕期請假條怎么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