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硬性法規,勞動法并未對事假天數有具體規定。要根據公司和個人情況來處置,一般中小企業制度規定,事假3天以內是允許的,你有特殊情況應當也可以延長。
依據《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員工因個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請假的可以請事假,事假為無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時為計算單位。
員工請事假每天的扣薪標準是:月基本工資/20.83天;
員工請事假每小時的扣薪標準是:月基本工資/20.83天/8小時。
拓展資料
事假,因私事或其他個人原因請的假。事假是沒有工資的。一年內休事假20天以內,且公司不扣除工資的,不能享受當年年休假。
值得一提的是,國家對于歸僑、僑眷職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資等問題是有規定的,《關于歸僑、僑眷職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資等問題的規定》規定“去港澳的,不得超過3個月;出國的,不超過半年,如因故確需續假,應在批準的假期內向所在單位辦理續假手續;續假期限一般不超過1個月。具體假期由所在單位根據實際需要予以批準”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 事假、 百度百科 勞動法
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勞動人事部、財政部關于歸僑、僑眷職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資等問題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 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勞動法并未對事假天數有具體規定。
依據《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員工因個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請假的可以請事假,事假為無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時為計算單位。
員工請事假每天的扣薪標準是:月基本工資/20.83天;
員工請事假每小時的扣薪標準是:月基本工資/20.83天/8小時。
知識拓展:
一、法定節假日
根據國務院《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2007年修訂)》規定,我國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共11天:(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節,放假3天(農歷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節,放假1天(農歷清明當日);
(四)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節,放假1天(農歷端午當日);
(六)中秋節,放假1天(農歷中秋當日);
(七)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則不補假。
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
(一)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節(5月4日),14周歲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兒童節(6月1日),不滿14周歲的少年兒童放假1天;
(四)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紀念日(8月1日),現役軍人放假半天。
二、帶薪年休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4號《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三、病假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等有關規定,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職工的病假假期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事假:
員工因個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請假的可以請事假,事假為無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時為計算單位。 員工請事假每天的扣薪標準是:月基本工資/20.92天;
員工請事假每小時的扣薪標準是:月基本工資/20.92天/8小時。 除了國家統一規定的產假外,各地一般都規定了獎勵產假,各地獎勵產假的期限有所不同。
《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晚育的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30天,獎勵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間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不休獎勵假的,按照女方一個月基本工資的標準給予獎勵。
根據勞動部《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勞部發[1995]226號),“克扣”系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扣減勞動者應得工資(即在勞動者已提供正常勞動前提下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的全部勞動報酬。
請假減發工資的情況:
(1)國家的法律、法規中有明確規定的;
(2)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的;
(3)用人單位依法制定并經職代會批準的廠規、廠紀中有明確規定的;
(4)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相聯系,經濟效益下浮時,工資必須下浮的(但支付給勞動者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5)因勞動者請事假等相應減發工資等。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勞動法
事假:
員工因個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請假的可以請事假,事假為無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時為計算單位。 員工請事假每天的扣薪標準是:月基本工資/20.92天;
員工請事假每小時的扣薪標準是:月基本工資/20.92天/8小時。 除了國家統一規定的產假外,各地一般都規定了獎勵產假,各地獎勵產假的期限有所不同。
《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晚育的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30天,獎勵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間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不休獎勵假的,按照女方一個月基本工資的標準給予獎勵。
擴展資料:
根據《勞動法》第四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勞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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