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到底有何區別
依、兩者產生的依據不同。勞動關系是基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生產要素的結合而產生的關系;勞務關系產生的依據是雙方的約定。 貳、適用的法律不同。勞務關系主要由民法、合同法、經濟法調整,而勞動關系則由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規范調整。 三、主體資格不同。勞動關系的主體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組織,即用人單位,另一方則必須是勞動者個人,勞動關系的主體不能同時都是自然人,也不能同時都是法人或組織;勞務關系的主體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都是法人、組織、公民,也可以是公民與法人、組織。 四、主體性質及其關系不同。勞動關系的雙方主體間不僅存在著財產關系即經濟關系,還存在著人身關系,即行政隸屬關系。勞動者除提供勞動之外,還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服從其安排,遵守其規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等,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職工。但勞務關系的雙方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系,即經濟關系,彼此之間無從屬性,不存在行政隸屬關系,沒有管理與被管理、支配與被支配的權利和義務,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各自獨立、地位平等。這是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最基本、最明顯的區別。 5、是以誰的名義實施工作以及由誰承擔責任不同。事實勞動關系是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名義進行工作,勞動者屬于用人單位的職員,其提供勞動的行為屬于職務行為,構成用人單位整體行為的一部分,由用人單位承擔法律責任,與勞動者本人沒有關系;勞務關系是提供勞務的一方以本人的名義從事勞務活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如果在提供勞務過程中純粹是由于自身的過錯給第三人的人身或財產造成損害的,該損害與雇主無關。 陸、合同內容受國家干預程度不同。勞動合同的條款及內容,國家常以強制性法律規范來規定。如勞動合同的解除,除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外,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符合《勞動法》規定的條件等。勞務合同受國家干預程度低,在合同內容的約定上主要取決于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除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外,由雙方當事人自由協商確定。 漆、內部規章制度的約束力不同。勞動合同是一種特殊的雇傭契約或者說從屬的雇傭契約。企業對職工遵守內部規章制度的情況有進行獎懲的單方權力。而勞務合同雙方發生爭議,只有勞務合同本身可以作為解決爭議的依據,任何一方的內部規章制度不能成為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 吧、勞動力的支配權不同。在勞動關系中,勞動力的支配權,歸掌握生產資料的用人單位行使,雙方形成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的隸屬關系;在勞務關系中則由勞務提供方自行組織和指揮勞動過程。 9、參與經營管理的權利不同。作為勞動關系中的職工,有權通過工會、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監事會等途徑參與企業的民主管理,就高級管理人員的任免、經營決策、職工獎懲、工資制度、生活福利、勞動保護和保險等事項行使批準、提議或發表意見等權力。但是,作為勞務合同關系中的勞務提供者,則不是企業的內部員工,不享有上述權力,無權干涉或者過問企業的生產經營。 依0、作息時間的規定不同。在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勞動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合理安排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如果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在法定休息休假時間勞動的,必須按照法律規定支付額外的加班工資,等等。對于勞務合同而言,除雙方另有約定以外,勞務提供者可以自行安排提供勞務的時間。至于是否在法定節假日提供勞務,每天提供中國時間的勞務等問題,雙方可以自行約定;雙方沒有約定的,可以根據《合同法》第陸貳條之規定處理。勞務報酬的數量,由雙方直接在勞務合同中約定,不因勞務提供的具體時間而改變。即使每天提供勞務的時間超過了八小時,或者每周超過四十小時,或者在法定節假日期間提供勞務的,勞務提供者不得據此要求額外的報酬。 依依、工具、設備等等物質的提供不同。在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必須具備一定的廠房和辦公場所、儀器、設備等物質條件,為勞動者的勞動提供必要的安全衛生保障和防護設備。在勞務關系中,工具、設備等物質條件的提供,如果合同中未做約定的,一般情況下應由勞務提供者提供。因為勞務關系中,勞務提供者的義務主要是提供符合約定的勞務成果,至于勞務的提供方式,由勞務提供者自行決定。 依貳、職業技能培訓的義務不同。在勞動關系中,根據《勞動法》第陸吧條之規定,用人單位對勞動者負有進行職業培訓的義務,以增強勞動者的技能;在勞務關系中,勞務提供者技能的提高,當其本身的義務,對方當事人只管接受其提供的勞務,不干涉其職業培訓事宜。 依三、主體的待遇不同。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除獲得工資報酬外,還有保險、福利待遇等;而勞務關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獲得勞動報酬。 依四、用人單位的義務不同。勞動合同的履行貫穿著國家的干預,為了保護勞動者,《勞動法》給用人單位強制性地規定了許多義務,如必須為勞動者交納社會保險、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政府規定的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等,這些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不得協商變更。勞務合同的雇主一般沒有上述義務,當然雙方可以約定上述內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內容。 依5、報酬的性質和支付方式不同。因勞動合同的履行而產生的勞動報酬,具有分配性質,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不完全和不直接隨市場供求情況的變動,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為一種持續、定期的工資支付(一般是按月支付,有規律性);因勞務合同而取得的勞動報酬,按等價有償的市場原則支付,完全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是商品價格的一次性支付(多為一次性的即時清結或按階段按批次支付,沒有一定的規律),商品價格是與市場的變化直接聯系的。 勞動合同關系中,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報酬的支付方式以貨幣形式和按月支付為顯著特征。勞務合同關系中,報酬可以以貨幣、實物或有價證券等方式支付,可以分期支付,也可以一次性支付。 依陸、獲取報酬的優先程度不同。在勞動關系中,勞動者獲取的報酬表現為工資;在勞務關系中,勞務提供者獲取的報酬為勞務費,屬于一般債權 依漆、違反合同產生的法律責任不同。勞動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產生的責任不僅有民事上責任,而且還有行政上的責任,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工資,拒絕支付的勞動行政部門同時還可以給用人單位警告等行政處分。勞務合同所產生的責任只有民事責任——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不存在行政上的責任。 依吧、保護時效不同。作為一般民事案件,勞務爭議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保護的時效適用《民法通則》第依三5條之規定,即兩年。現行勞動仲裁的申訴時效為六十日。 依9、糾紛的處理方式不同。勞動合同糾紛發生后,應先到勞動機關的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間內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訴,勞動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勞務合同糾紛出現后可以訴訟,也可以經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 貳0、履行合同中的傷亡事故處理不同。根據《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的規定,作為勞動者的職工在為用人單位工作過程中發生傷亡事故的,只要不是勞動者的故意行為造成的傷害,即使是勞動者過失違章行為所致,都應認定為工傷。工傷事故的損害賠償,適用的是無過錯原則。也就是說,即使用人單位沒有過錯,仍然應當對遭受工傷的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 勞務關系不適用工傷事故處理的有關規定。勞務提供者在提供勞務過程中遭受人身損害的,只能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由過錯方來承擔賠償責任,即過錯原則
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在定義上有什么不一樣
在單位存在派遣勞務人員或借用人員時,致使兩個單位之間的勞務關系與派出?;蚪璩鰡挝慌c勞動屬者之間的勞動關系交叉在一起。在勞動關系調整工作中,時常會遇到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并存的情況。弄清兩者之間的區別,對正確適用法律,妥善解決糾紛具有重要意義。勞動關系是指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體經濟組織(統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個人之間,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從用人單位領取報酬和受勞動保護所產生的法律關系。 在實際生活中,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現象相當普遍,但只要雙方實際履行了上述權利義務,即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事實上的勞動關系與勞動關系相比,僅僅是欠缺了書面合同這一形式要件,但并不影響勞動關系的成立。 信息來源:東莞勞務派遣
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有什么不一樣嗎?
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有何異同點?
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的異同點是什么?法律更注重那個關系?或者說哪個關系更受法律的保護?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其適用的法律法規也不同,勞動關系屬《勞動法》調整的范圍,而勞務關系則由《民法》來調整。
在勞動爭議仲裁、法院審判活動中,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的區別常常被混淆,在適用法律法規上也出現偏差。如何正確區分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對處理勞動爭議仲裁案件有著重要的意義。
勞動關系是指在實現社會勞動過程中,勞動者與所在單位之間的社會勞動關系。而勞務關系是指提供勞務的一方為需要的一方以勞動形式提供勞動活動,而需要方支付約定的報酬的社會關系。
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之間的共同之處是一方提供的都是勞動行為,但其本質的區別在于:提供勞動的一方是不是單位的成員,是不是以單位職工的身份參加勞動。遵守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
一、勞動關系屬《勞動法》調整的范圍,而勞務關系屬民事關系
二、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是用不同的法律調整程序。
三、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主體的構成不同。
四、從是否具備用工主體資格來分析
五、從是否建立了行政隸屬關系來分析
六、從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簽訂協議(合同)的法定條款來分析
七、從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衍生的相關關系來分析
如何區分事實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
問:如何區分事實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
答:區別事實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主要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兩者產生的依據不同。勞動關系是基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生產要素的結合而產生的關系;勞務關系產生的依據是雙方的約定。如果雙方不存在協商訂立契約的意思表示、沒有書面協議,也不存在口頭約定,而是根據章程的規定而產生的一種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關系。應當認為是勞動關系而不是勞務關系。
第二,主體不同。勞動關系是一種不平等的關系,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是管理和被管理,支配和被支配的關系,是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產生的一種勞動者提供勞動,用人單位付報酬的穩定關系;勞務關系是平等主體之間的契約關系,不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情況,勞務方只要按照約定完成工作任務即可,另一方無權作出額外要求。
第三,是以誰的名義實施工作以及由誰承擔責任不同。事實勞動關系是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名義進行工作,由用人單位承擔法律責任,與勞動者本人沒有關系;勞務關系是提供勞務的一方以本人的名義從事勞務活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兩者關系的穩定性不同。事實勞動關系當事人之間關系較為穩定、長久,反映的是一種持續的生產資料、勞動者、勞動對象之間結合的關系,而勞務關系當事人之間體現的是一種即時清結的關系。 不能籠統的說那個更重要,應具體案件具體分析??催m用那個對自己更加有利一些。
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有什么區別?法律后果有什么不同?
你好,工廠的解釋并不能成立。從您所述內容看,認定為勞動關系的可能專性較大。因為工廠屬是同意你去找人來承擔工廠的衛生工作的,對你所找人來完成的工作成果也是認可接受的,在雙方沒有書面合同約定的情況下,應當認定為工廠與打掃人員成立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對于工廠對具體打掃人員并不直接管理以及你向該人員發放工資的問題,可以理解為是公司的內部管理問題。從舉證責任的角度來說,在證明打掃人員完成工作且工廠接受勞動成果并通過你支付工資的事實后,就應當由工廠對其主張的所謂勞務關系進行舉證,如其不能提供相關證據就應當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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