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認為是工傷的.為什么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是因為不認為是工傷的舉證責任是由《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擴展資料: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網——工傷保險條例
這是法律(法規)規定的舉證責任。工傷賠于無過錯賠償責任,如果用人單位認為不是工傷的,則要承擔舉證責任。
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是什么意思
由用人單位來提供證據。
比如您主張 公司沒有給你繳納保內險; 公司主張給你繳納了保險。
由于您主容張的事實是消極的,無法舉證。
所以,公司就需要提供“繳納了保險的證據”。
這個證據只有公司能拿出來,所以必須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就是由用人單位來舉證.別人不管.
勞動爭議中哪些情況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由用人單位舉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三條:“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關于確定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社會保險費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的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四)考勤記錄;(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勞動糾紛中應當承擔哪些舉證責任
你好,(1)勞動者己舉證證明在用人單位處提供勞動,但用人單位主張勞動關系不成立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交反證。
(2)用人單位應就勞動者已領取工資的情況舉證。
(3)用人單位延期支付工資,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系無故拖欠工資的,用人單位應就延期支付工資的原因進行舉證。
(4)勞動者主張加班工資的,用人單位應就勞動者實際工作時間的記錄舉證。
(5)雙方當事人均無法證明勞動者實際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就勞動者所處的工作崗位的一般加班情況舉證。
(6)用人單位減少勞動者勞動報酬,應就減少勞動報酬的原因及依據舉證。
(7)用人單位應就解除勞動合同或事實勞動關系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舉證。
(8)用人單位主張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規章制度的,應就勞動者存在嚴重違反勞動紀律、企業規章制度的事實以及企業規章制度是否經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事實舉證。
(9)用人單位應就各種實際已發生的工傷賠償支付事實舉證。
(10)依法應由用人單位承擔的其他舉證責任。希望能幫助到你望采納
職工與用人單位就是否應由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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