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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單位違反治安管理

首頁 > 勞動人事2021-03-22 05:11:57

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責任

關于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責任.<<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八條規定:"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法的規定處罰.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同一行為規定給予單位處罰的,依照其規定處罰."rn據此,對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實行雙罰制.rn問題就出來了,到底是必須同時處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還是可以同時處罰兩者?rn在網上搜索過相關問題,兩種回答的人都大有人在,希望熟悉治安處罰條例的高手們能詳細回答.謝謝
可以同時處罰兩者,也可以單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雙罰一般的是單位也從中獲利的
是雙罰制,但不是你所說的那個意思,一般來說,治安處罰可以同時違反其它版法律、法規的權處罰進行折抵,這在處罰自然人的時候尤其明顯,如已經對違法治安處罰的人進行了罰款,后又被追究刑事責任,并處以罰金,則在已經罰款的基礎上對罰金刑進行折抵。
對單位的處罰,在治安管理處罰法中只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進行了處罰,但對單位卻沒有進行處罰,如果其它法律法規給予單位處罰的(注意這里是給予單位處罰,而不是如治安處罰中對主管和直接責任人的處罰),依照規定,即在治安處罰中對單位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進行了處罰的情況下,其它法律法規還對單位給予處罰的,還要對單位進行處罰。而不是你所說的處罰直接責任人和主管人員還是兩者皆罰的問題,注意這里是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而非“或”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犯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后怎樣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八條規定: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法的規定處罰。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同一行為規定給予單位處罰的,依照其規定處罰。
那看單位怎么處理,一般是處分,留用察看,不至于開除

涉嫌違反治安管理是哪個單位處理

可以同時處罰兩者,也可以單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雙罰一般的是單位也從中獲利的
公安局處理;
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公安局是唯一可以處理的單位。

單位違反治安管理怎樣界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八條規定: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法的規定處罰。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同一行為規定給予單位處罰的,依照其規定處罰。在這里沒有明確規定“單位”的范圍。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已失效)規定的“單位”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而刑法規定的“單位”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我認為《治安管理處罰法》是與刑法相銜接的法律,所以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單位與刑法規定的單位范圍一致。因此單位違反治安管理是指機關、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了依法應當給以治安管理處罰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對于界定單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可以依據其違反的基本特征進行判定:  單位違反治安管理具有以下兩個基本特征:  一是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主體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是指所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即包括國有、集體所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也包括依法設立的合資經營、合作經營企業和具有法人資格的獨資、私營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其中,公司是指依公司法成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是企業的一種,具體可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倆種。企業是指將人的要素和物的要素結合起來,獨立地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活動和商業服務的營利性經濟組織,即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和三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資企業)。事業單位是指從事教育、科研、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機關即國家機關,是指以國家預算撥款作為獨立活動經費,從事國家管理和行使權力等公共事務活動的中央和地方的各級組織,即包括國家權利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軍事機關等。團體是指由某一行業、某一階層或者其他某一方面的若干成員基于共同的目的,自主自愿組成,并經過政府核準登記成立的社會組織,包括人民團體和社會團體。作為違反治安管理的主體,必須具備以下特征:  1是單位必須合法存在,即具有合法性。也就是說,單位必須依法設立,并且合法存在。因而單位在未經合法批準成立之前,實施某種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或者在經合法批準撤銷、解散之后,仍然從事某種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都不應當以單位違反治安管理論處,而應當按照個人違反治安管理處理。  2是單位必須是具有一定組織形式的組織,即具有組織性。任何單位,不論其規模大小,只要他依法經過批準而設立,就必須有自己的組織結構形式,因而組織性是合法性的必然結果。  3是單位必須是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組織,即獨立性。這是一個機構或者組織成為單位違反治安管理主體的前提條件。一個組織,如果不能對自己的行為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則不可能成為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主體。  二是單位違反治安管理必須是單位意志支配下,由單位成員實施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即單位作為一個整體,一個“擬制”的人違反治安管理。單位違反治安管理必須經單位集體研究決定或者其負責人員決定實施。單位集體研究決定或者其負責人員決定,是單位整體違反治安管理意志的體現形式。單位集體研究決定是指經過根據法律和章程規定有權代表單位的機構研究決定。負責人員決定是指經過法律和章程規定有權代表單位的個人決定。  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八條規定,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法的規定處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指在單位違反治安管理中負有直接責任的單位負責人,也即“直接責任人員”中的主管人員。在執法實踐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主要包括:  一是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二是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三是單位的一般負責人;  四是單位的部門負責人。  直接責任人員,是指積極實施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也就是將單位違反治安管的意志付諸實施的人。構成直接責任人員,應當符合以下四個條件:  一是必須使單位的人;  二是必須親自實施了具體單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人員;  三是對自己所實施的單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事實情況在主觀上存在著明知;四是在單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實施過程中起著重要作用的人員,上述四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少其中任何一個,都不能認定單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中的直接責任人員。  需要強調的是,直接責任人員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都可能在單位違反治安管理中起著組織、指揮的作用。在這種情況下,兩者的區別在于,其組織、指揮作用發揮的階段不同。直接責任人員的組織、指揮作用只能是在著手實施某一具體單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實施過程中,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組織、指揮作用則是發生在決定實施某一具體單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決策過程中。  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八條規定,如果認定單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主體,就可以按照對違反治安管理的處罰規定進行處罰;如果認定單位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主體,就只能依照個人違反治安管理規定進行處罰。因此,認定單位是否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主體,直接決定處罰的對象和方式。實踐中認定違反治安管理的單位,需特別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單位內部的組織機構和分支機構能否成為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主體問題。目前,一些單位,主要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公司、企業的組織狀況較為復雜,設置勞動服務公司、經營部等科研隊伍活動的組織機構及分公司、辦事處等分支機構的現象比較常見,如果這些機構和組織有決策自主權,對外能獨立地承擔法律責任,其所實施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應當成為單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反之,則只能以個人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豐富給與處罰。  二是承包、租賃企業違反治安管理的定性問題。承包、租賃是企業的一種經營方式。一般來說,這倆種根據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意志進行的經驗方式的改變并不影響企業法人的法律地位。因此,對于承包、租賃企業實施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應當以單位違反治安管理論處,但在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是,應當以承包人、承租人為準。  三是個人合伙組織違反治安管理的定性問題。個人合伙組織雖然可以依法核準登記,但是其一切活動的決策權在于各個合伙人,該合伙組織本身并具備決策權。因此,個人合伙不能成為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主體,當合伙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時,這種合伙的意圖實際就是各個合伙人的共同意圖,這種合伙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實際上就是各個合伙人的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四是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后,以違反治安管理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違反治安管理論處,而應當以個人共同違反治安管理依法給以處罰。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有哪些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凡擾亂社會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侵犯公民財產,依照《刑法》的規定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應當受到處罰的行為,就是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這涉及到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包括:  1.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如擾亂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秩序,致使正常工作不能進行;擾亂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的秩序;擾亂公共汽車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等。  2.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如非法攜帶、存放槍支彈藥;違法生產、銷售、儲存危險物品;非法制造。販賣、帶管制刀具,違反渡船渡口安全規定,拒不改正等。  3.侵犯他人人身權利。如毆打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侮辱、誹謗他人,虐待家庭成員等。  4.侵犯公共財物的行為。如偷竊、騙取,搶奪少量財物;哄搶他人財物:敲詐勒索、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  5.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如窩贓、買贓、吸食、注射毒品、倒賣票證、利用封建會道門、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拐騙,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6.違反消防管理的行為。如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違反禁令吸煙、使用明火;違反規定占用防火間距;有重大火災隱患,經公安機關通告而拒不改正的。  7.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如挪用、轉借機動車輛牌證或駕駛證;違反交通規則,造成交通事故;酒后駕車等。  8.違反戶口或者居民身分證管理。如涂改戶口證件;不按規定申報戶口、領取居民身份證,拒不改正。  9.賣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紹容留賣淫。嫖宿暗娼,尚不夠成犯罪的。  10.違反規定種植罌粟等毒品原植物或非法運輸、買賣、存放、使用罌粟尚不構成犯罪的行為。  11.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制作。復制、出售、出租或者傳播淫書、淫穢錄像或其他淫穢物品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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