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違反勞動法,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嗎?
公司沒有加班費,不按照實際工資繳納社會保險你好,就你描述的問題,律師答復如下:
首先,你們要確認和單位之間的勞動內關系的事實,如 工資單,考勤記容錄,工作過程中的文件記錄。
其次,確認勞動關系后,可以要求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補發工資。
第三,單位應當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否則應當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作為代通金。
第四,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支付雙倍工資,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第五,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經濟賠償金,為經濟補償金的兩倍。
第六,如果協商不成,帶好相關資料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直接到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提出勞動仲裁。
祝福!
當然可以。
但是你告了公司之后,還有可能在這家公司干下去嗎?
中國的企回業現狀就是在夾縫中生答存,如果足額效納所得稅保險等,就無法營利,無法生存,企業不存在了,工人就會失業,所以現在大啊分公司都不能足額繳納,因此建議你沒事不要和公司弄得太僵。
就算你不打算在這干了,跟公司打個官司,還有我少家企業敢再要你。
因此員工和公司之間盡量用協商的方式來解決問題,公司努力讓員工掙到錢,增加員工的歸屬感,同時員工也要為公司著想,努力工作提高公司效益,公司賺錢了自然就會讓員工掙更多錢,哪人企業主也不想做違法的事。
可以,以上兩條你就可以告倒他們了。他們不接受你就到勞動監察大隊上訪。。。帶上你們公司負責人的電話。
沒有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與單位發生爭議,可以去當地申請勞動仲裁。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回
(一)未按照勞動答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員工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嗎
勞動者個十日提出書面辭職申請,并且是沒有經濟補償的。但是如果用人單位存在過錯,比如說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等情況,損害勞動者重大利益的,勞動者辭職時,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現實困惑
杜某在一家旅游公司擔任導游,但是在合同期內,公司突然告訴他下周就要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且不肯給予任何賠償。杜某多次與公司交涉,但沒有結果。公司單方面強行解除合同,應該承擔什么樣的責任?
律師答疑
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是錯誤的。杜某應首先同公司溝通,明確解除合同的原因。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五條和第七條的規定,如果杜某經過與公司協商同意解除合同,則公司應根據杜某在公司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他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如果是因為杜某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公司因此決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應按杜某在本公司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如果公司沒有理由強行要求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根據《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造成杜某工資收入損失的,公司應按杜某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他,并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
法條鏈接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第五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第六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第七條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
第二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賠償勞動者損失:
……
(四)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三條 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賠償,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并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
法理薈萃
勞動合同是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權益的,任一方在合同期內擅自解除合同都是違法行為。用人單位想解除勞動合同,應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根據相關規定給予勞動者相應的經濟補償。
員工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
如果員工提前一個月(試用期提前三天)書面向單位申請離職,或者與單位協商經過單位同意,或者單位有違法情形的,當事人都可以離職。單位故意刁難不讓離職,是違法的,可以去勞動行政部門申訴。
而非全日制用工,無需提前書面申請的,當天口頭申請就可以結束用工關系。
但是如果提前申請離職,勞動合同有依法約定培訓費等協議的,當事人需要與單位協商給予合理的補償。
另外,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對行業競爭要求保密的單位,如果有補償,當事人離職后還要遵守相關的要求,如果違約,還要賠償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員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即時解除
《勞動合同法》第回38條規定,答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種種情形)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2)預告解除
《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員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違反勞動法,我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要求賠償,該具體怎么操作?
公司是民營企業,我從2012年4月1日入職至今。公司存在一下問題:1,從入職到現在一直未給繳納保險,要求了幾次,一直被敷衍。2,勞動合同不是一式兩份,簽完就被公司收回。我手上沒有合同。3,合同上的注明的工資是上海市最低標準1620元,但我實際工資是談好的3500元。工資條也未給我,只有銀行能查到工資到賬明細。4,公司是每周上6天班的,周六長加班,但是周六工資按平時工作日1:1的比例發放,未足額支付加班費。每年國假日,如果公司有事情,都要求來上班,但是同樣沒有加班費。工作了一年多,身心疲憊,所以準備單方面和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并拿回我自己應得的報酬,維護自己權益。請問我能否申請經濟賠償?能否要求補回加班費,補交社保?由于許多資料被公司持有,我拿不到太多的有力證據,請問我該怎么辦?需要盡力搜集那些資料?謝謝各位幫忙!公司里面有很多違反勞動法的地方,你要是想拿到應該是可以的。
首先到你可以跟回公司談答,把你該得到的都補償給你,如果不行,你就要準備打官司了。
準備工作:
1.不交納社保,社保中心查不到你的記錄,說明公司違法,
2.工資只要你去拉銀行流水就行了,這就是證據
3.你得確認下你的工資是不是責任制的,如果是責任,等同于沒有加班費,你去維權是沒用的。
4.如果不是你可以去維權。正常是做5天休2天,休息的兩天如果上班加班費是2倍,國定是三倍。這個你去跟仲裁機構反映,你們公司違規即可,如果查實,你的所有應得收入必須補償給你的。
1.未繳納社保你可以要求公司補繳,具體可以補繳多長時間的咨詢社保局;
2.你可以要求公司發放一份合同給你;
3.工資以實際發到手的為準;
4.你可以收集加班的證據,主張加班費。
仲裁不同于一般的在法院打官司,在申請仲裁時有些證據是單位提供的,比如工資內表考勤表繳容納社會保險的單據等等,如單位不配合那就承擔不利后果,這一點對勞動者來說是有利的,所以你不必擔心,我相信通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你會維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的,建議你到當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咨詢一下,帶好身份證以及手里有的證據材料,如果沒有證據材料也不要緊,放心試一試吧。
哎,兄弟你不能說單方面和公司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是一件事情,要版求要求補權回加班費,補交社保是另外一件事情。
你可以到公司所在地的區勞動部門申請勞動仲裁。或者你在勞動部門去咨詢律師。他們是免費提供幫助的。
你需要提供資料:例如工資卡,考勤卡,公司門卡,員工登記信息表等等公司信息。
你提單位的,勞動爭議開庭時你要求單位提供就行了,保險,補償金,問題不大。加班的話你單位是否有明確的打卡記錄呢,如果這塊沒什么證據的話難辦。先辦離職再仲裁吧。不然會有點麻煩。離職時最好錄音,別簽什么離職的協議類的。不給你錢你再仲裁,給你錢也得看是否是按規定給的,差不多也行啊。還有你還可以要冬季煤火費和夏天的防暑降溫費。祝你順利吧。
打仲裁也是要打證據啊。
銀行的到賬明細是證據;工作簽到表,加班通知,工作證明等。所有能收集到的。
你可以到當地勞動仲裁部門反映并申請仲裁!或者找相對知名一點的律師他會幫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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