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時效的規定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回當自答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擴展資料:
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當事人能夠證明在申請仲裁期間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申請仲裁期間中斷:
(一)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
(二)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
(三)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
申請仲裁期間中斷的,從對方當事人明確拒絕履行義務,或者有關部門作出處理決定或明確表示不予處理時起,申請仲裁期間重新計算。
要看一下你申請的時候哪一個基本來說,它確實是有時效的規定的,比如超過多少個工作日,這樣的話,如果超過了是不可以的,或者是需要重新再申請才可以。
勞動仲裁時效規定的時間是半年之內,半年之內如果仲裁之內必須執行。
勞動仲裁的時效期為一年。
我的勞動仲裁時效問題
我07年6月入職些公司 rn因公司未與我簽訂勞動合同,買保險,rn09年1月20日,我向市勞動仲裁科遞交仲裁書主張公司支付雙倍工資 ,補買保險rn(09年1月20日遞交仲裁書,仲裁科的人說還有幾天要過年了,過了年再建檔案,到時會按我遞交的日期,現09年2月4日,通知我說我公司在市出口加工園區內,屬園區這管,叫我拿回這邊,但園區這個只是“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只能調解,調解不了還是要到仲裁局去。到時怕過了時效)rn請教專業人士,我的仲裁時效怎么理解,現在我該怎么辦。rnrn08年5月1日實施的新勞動仲裁法的規定: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rnrn看了這仲裁法的規定,我還是不理解我的仲裁時效是從08年2月1日開始到09年2月1日1年內有效rn還是我和公司的勞動關系續存,從終止那天算起rn懇請請專業人士指點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的程序。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勞動仲裁是有中斷的情形的:(一)一方當事人通過協商、申請調解等方式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的;(二)一方當事人通過向有關部門投訴,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申請支付令等方式請求權利救濟的;(三)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的。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很簡單,你怕過時效,可以委托律師負責,你這種案子不復雜呢,估計2000-3000就搞定啦。
至于你一直關心的仲裁時效問題要分兩方面:
1,補交保險,不管是幾月幾年后都可以申請補交的,這個不管是單位錯還是你的過錯離職都可以申請的。
2,雙倍工資賠償,這個只能在你與單位“書面結束勞動關系“那天開始+60天內申請仲裁,趁現在沒過期的趕緊,但根據你的實際情況,我詳細解釋給你聽吧。
你07年6月-09年1月在公司工作,未簽合同雙倍工資的說法是新勞動法才有的,意思就是2008/1/1之前的勞動關系是不能申請雙倍工資的,新勞動法嚴格地來說:按第四十七條規定,你要申請補償金也是從2008/1/1開始計算的(但你仲裁的時候不妨從入職時開始算,因為仲裁員每個人對這個的理解都不同,這就是新舊條文交替期的肓點)。那你可以申請雙倍月工資的賠償期限是:08年2月-09年1月之間的雙倍工資。
法律依據就是: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好,理清你的勞動關系后,再來看是你要提出離職還是公司通知你離職,兩種情況又不一樣。
1,你提出離職,按勞動法第47條規定辦,你可以得到2個月薪水的經濟補償。
2,公司抓到你把柄說你不能勝任那個崗位,或者算計了你讓你簽了什么你自愿離職的協議,你怕是得不到任何賠償了。但是要是公司無理由讓你離職,你可以申請的賠償如下:
1未提前30天通知離職的代通金1個月薪
2未簽勞動合同雙倍賠償
3補交保險
4加班費
5未付的工資
6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補償金,按工作年限*月薪計算,不滿半年算一年。如果單位違法解除,按雙倍計算。
雖然法律依據是這樣,但你可以嘗試申請從入職開始的未簽合同的雙倍工資,估計仲裁會
仲裁法的效力先是調解,二是仲裁,三才是訴訟,你調解無效的話還是要提請仲裁的,盡量不要浪費時間的好。你可以單位不講信用的理由(拿出事舉例),不接受調解就是要仲裁。
勞動爭議來仲裁時效為一年,從當源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能確定的一點是,肯定沒有過仲裁時效。
第一、有關雙倍工資,因為違法狀態一直持續回,答不可能有過時效的問題。
第二、你與公司勞動關系如果已經終止,那么有關勞動關系的仲裁請求從終止那天起算,往后一年,此處應當以你離開公司之日為起算點。
第三、你向仲裁委員會或者調解機構主張開始,時效便中斷了,你主張之日起算,再往后一年時效。
所以,你的案子絕對沒有過時效,你不用擔心。
能確定的效。
第一、有關雙倍工資,因為違法狀態一直持續,不可能有過時效的問題。
第二、你與公司勞動關系如果已經終止,那么有關勞動關系的仲裁請求從終止那天起算,往后一年,此處應當以你離開公司之日為起算點。
第三、你向仲裁委員會或者調解機構主張開始,時效便中斷了,你主張之日起算,再往后一年時效。
所以,你的案子絕對沒有過時效,你不用擔心
勞動仲裁時效是怎么規定的
時效一年,從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勞動仲裁的時效
未繳納社保費不屬于勞動爭議,你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一般受理版2年內補繳權社保的投訴。如果單位同意與你補繳的話,應該是可以的,具體要看當地社保政策。
畢業證沒下來之前你是學生身份,不屬于勞動者,但畢業后繼續在單位工作,即具備了勞動者身份,至此單位應與你繳納保險費。不繳納的話,時效即開始了,視為你應當知道。
如果你簽訂了勞動合同,你可以以單位不繳納保險為由辭職,要求補繳保險,同時支付你解除合同的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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