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公章,涉及犯罪,會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沒有特別嚴重的后果,很可能是判處一年有期徒刑,承擔刑事責任。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行為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的”的規定,對于刻字業違反管理規定承制公章的,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給予行為人或者企業的負責人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的治安管理處罰。如果私刻、偽造、變造公章,則應以擾亂公共秩序罪論處。
第二百八十條“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的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偽造離職證明涉及你自己誠信問題。
偽造離職證明,沒有給原來的公司造成什么損失或者影響,原來公司不起訴,就不用承擔后果。
但是由于偽造離職證明在新公司,因提交的人事資料(包括簡歷,身份證件,證明,學歷證書)是假的,不符合事實的,所以一旦新公司經查證,可隨時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關系,就可能承擔喪失勞動合同規定的個人的權利的后果。
您不用把這個東西想太復雜,被發現了也無所謂的,這個東西的作用就是新東家比較正規,來了人就要交社保而已,至于老東家是不是按季度幫你把下幾個月的社保錢都交了,和你也沒關系的,二家公司給一個人同時交社保也發生過
擴展資料
我國現行法律尚沒有關于用人單位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的完整、明確的規定,只有1999年國務院公布的《失業保險條例》從辦理失業保險登記、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角度,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
《勞動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因為離職證明書沒有確定的交閱單位,所以不必寫收信人的姓名和地址,只須寫上開證明的日期。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離職證明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