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涉外仲裁裁決的理由有什么
1、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2、被申請人沒有得到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它不屬于被申請人負責的原因未能陳述意見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與仲裁規則不符的;
4、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擴展資料
法定理由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仲裁裁決的撤銷可以分為國內仲裁裁決的撤銷和涉外仲裁裁決的撤銷,兩者所依據的法定理由并不相同。其主要區別在于,撤銷國內仲裁裁決時,法院可以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審查裁決的程序事項和實體事項;
撤銷涉外仲裁裁決時,法院不能審查裁決的實體內容,只能審查裁決的程序事項,從而賦予涉外仲裁以優于國內仲裁的待遇。這種做法與縮小司法復審范圍、弱化法院干預的國際仲裁立法趨勢相符,其目的是在國際范圍內增強本國涉外仲裁的吸引力,這也符合國家的社會公共利益。
根據《仲裁法》 第58條,撤銷國內仲裁裁決的事由為:
1、沒有仲裁協議的;
2、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4、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7、法院認定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
在上述事由中,第1-3項屬程序審查的范疇,第4—5項屬實體審查的問題,第6項涉及仲裁員道德行為準則問題。前6項是由當事人舉證證明的撤銷理由,而第7項則是公共秩序問題,是由法院自行認定的撤銷理由。從這一規定來看,我國法院在撤銷國內仲裁裁決時審查的范圍是比較廣泛的。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涉外仲裁裁決
1.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2.被申請人沒有收到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屬于被申請人負責的原因未能陳述意見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與仲裁規則不符的。
4.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法院對撤銷仲裁裁決申請的處理有哪些結果?
人民法院在受理當事人提出的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后,必須組成合議庭對當事人的申請及仲裁裁決進行審查。經審查,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不同的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
一、撤銷仲裁裁決
人民法院受理當事人提出的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后,經審查核實,認定當事人提出的申請所依據的理由成立,即應當在2個月內裁定撤銷該仲裁裁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能否部分撤銷問題的批復》,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如果裁決事項超出當事人仲裁協議約定的范圍,或者不屬于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并且上述事項與仲裁機構作出裁決的事項是可分的,人民法院可以基于當事人的申請,在查清事實后裁定撤銷該超裁部分。對于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當事人不能上訴,也不得申請再審。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銷后,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并未解決,當事人可以重新尋求解決糾紛的方法。由于原來的仲裁協議或者本身并不存在,或者無效,或者因已經據此作出裁決,完成了其應有的程序而致失效,當事人要想再通過仲裁方式解決其糾紛,必須重新簽訂仲裁協議,根據重新簽訂的仲裁協議再申請仲裁。如果當事人不能重新達成仲裁協議,或者根本就不想再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駁回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
人民法院經過審查未發現仲裁裁決具有法定可被撤銷的理由的,應在受理撤銷仲裁裁決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駁回申請的裁定。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駁回當事人申請的裁定,當事人無權上訴。
人民檢察院能否對人民法院作出的駁回撤銷仲裁裁決申請的裁定提出抗訴,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復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檢察院能否對人民法院不予撤銷仲裁裁決的民事裁定抗訴的請求報告》中批復:人民檢察院對發生法律效力的不撤銷仲裁裁決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訴,沒有法律依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被駁回后,雙方當事人必須按照仲裁裁決所確定的權利義務自動履行。如果不自動履行仲裁裁決,權利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三、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當事人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后,如果認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可以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銷程序。仲裁庭拒絕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撤銷程序。
重新仲裁是法院認為仲裁裁決的瑕疵可以通過仲裁庭重新仲裁的方式給予補救時,給予仲裁庭自我彌補程序缺陷,從而保持仲裁裁決效力的一種程序。對重新仲裁應當注意兩點:第一,根據仲裁法有關規定的精神,重新仲裁無需另行組成仲裁庭,因為仲裁庭的組成方式和仲裁員本身就是由當事人直接選定或委托指定的,體現了當事人的自由意志。由原仲裁庭重新仲裁,既尊重了當事人的意愿,也給仲裁庭一個自我糾正錯誤的機會,從而有利于仲裁庭作出公正裁決。第二,對法院重新仲裁的通知,是否采納,由仲裁庭決定。仲裁庭既可以決定重新仲裁,也可以拒絕重新仲裁。仲裁庭拒絕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撤銷程序,進而決定是否撤銷仲裁裁決。
如何申請法院撤銷仲裁裁決
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決,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一方當事人可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裁決。這既維護仲裁庭做出的裁決的權威性,也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決具有終局性,一經作出即約束雙方當事人,不得更改。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使得錯誤的而又具有法律效力的裁決得到糾正,《仲裁法》賦予人民法院對仲裁裁決的司法監督權,允許人民法院在出現法定情形時撤銷仲裁裁決。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一般限于仲裁程序上的缺陷或者仲裁員的不正當行為,對裁決實體問題錯誤申請撤銷裁決法律有著非常嚴格的條件限制。并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當事人要承擔裁決有法定撤銷事由的舉證責任。● 申請法院撤銷仲裁裁決的條件○ 提出申請的主體必須是當事人法律規定提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主體是當事人,包括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申請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當事人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必須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當事人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必須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向其他人民法院提出的,其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必須有證據證明裁決有法律規定的情形。● 申請的理由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1.沒有仲裁協議。2.仲裁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主要是指沒有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仲裁開庭的時間、地點等事項通知當事人,或者當事人在仲裁開庭中未能陳述、辯論等。4.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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