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碩正常離職需要提前多久寫報告,好不好離職?派遣公司的人能不能拿到剩下的工資
本人是干暑期工的、但是是以長期工的名義從中介進廠的,忘高人指點、怎么辦才能全身而退,把工資拿全。先謝謝了!你還真倒霉,中介是故意騙你簽長期工合同的,簽暑期工合同你做滿一個月華碩只會給中介400,簽長期工合同做一個月華碩會給中介600。是不是一開始中介告訴你簽哪個待遇都一樣,長期工的話可能課組長對你的態度會好點等等,然后進廠做了發現就算長期工也很少做滿兩個月的而且他們不給長期工離職單逼長期工曠離倒反而是暑期工做滿就能走人工資不會被扣那么多?
被騙上賊船以后想全身而退就很難了,不過還是得盡量想想辦法。首先,你先看其他能正常離職的,華碩這里應該是拖,拖個個把月再說,所以你看能正常離職的拖了多久,你如果準備做到8月底,而他們平均被拖了一個月,那么你現在就要準備找組長要離職單了,拖上一個月差不多走人,但這樣還不保險,你如果決心離職,就最好三天兩頭去找班組長“聊天”,問他要離職申請單,不要相信他們的“承諾”,那玩意和放屁差不多,在他們沒松口給你離職單之前不要停止離職要求,在離職單拿到手之前不要停止催離職單,但是也不要太頻繁惹人生厭,一天一兩次就夠了(看你們班組長性格),如果正常方法達不到要求可以請班組長喝喝水吃吃飯啊什么的,哪怕沒有實際效果,也能套點消息出來。
其次,如果你發現目前的情況來說正常離職似乎是沒有希望的,這時你就要做一個選擇了,一個是按照上面的方法盡量嘗試一下,一個是壯士斷腕果斷離職,這么說吧,今天是24日,如果你自離,如果你是8日以后進廠,那么自離扣除的工資和衣物費住宿費等正好把你的工資扣完,你等于給華碩打了半個月白工,但是也就此結束,接下來一個月里還可以找些別的零工打打,至少不會天天一肚子火氣待一個月結果8月底還是只能自離。否則的話,你就只能盡可能嘗試了,不過個人認為隨著8月份暑假工一個個走掉,長期工正常離職的希望會更加渺茫。
還有一個辦法就是直接找課長或者更上面的領導,把話說開了,就說你是學生,暑假出來打工,中介沒說清楚(不要說被中介騙了,中介基本上都是華碩內部的關系戶),結果簽錯了合同,希望能通融一下等等。 華碩里邊的大小頭頭雖然態度很差但是好歹還是講點道理的,你還是有些可能能正常離職的,當然這是下策,實在沒辦法時再這么做吧。
不要以為這樣就完了,還有中介這一關,中介的方法就是一個賴字,尤其如果你是學生,下個月就回學校了,以后想回來找中介麻煩時說不定中介早就換一層皮了,他們當然能昧著良心黑下你的血汗錢,所以如果你學校是在9月10號以后開學的建議你盡量在上海留到10號左右,這樣如果工資有問題還能當場其找中介麻煩,否則的話如果工資在500以下的他們真敢一分錢都不給你
華碩預先離職影響返費嗎
昌碩的返費是在職一個月才能拿到,也就是從你正式入職開始算起,中間不能有曠工,請假專,若有,屬請假幾天,費用退后幾天。只要企業在職人員名單出給勞務派遣公司,就可以拿到返費了,希望昌碩科技何春的回答能幫到你,望采納
返費是什么呢?
請問返費名單沒出離職有返費嗎?打卡40天說給返費,到現在60天了昨天都離職了,今天問說還沒出名單
通過審核后,當天打卡當天到賬
一般出名單需要在職
《勞來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源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勞動者雖然處于試用期,但其基本權利也應該得到保障,一些單位常常無視《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拒絕試用期員工辭職,又或者要求試用期員工和正式員工一樣提前30日提出辭職申請才解決勞動合同,這些做法都是違法的,勞動者在遭遇這種情況時,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來維護自己的利益。
昌碩刷預約離職影響返費到帳嗎,名單已經出了?
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辭職有兩種形式:
一。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規定來提出,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單位批準,可以立馬走人。用人單位不但要按時支付工資。還要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辭職書(最好寫成《辭職通知》)可以這樣寫:
茲有XX部門XXX,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自XX年XX月至XX年XX月,因用人單位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比如:不簽勞動合同、不按國家規定安排勞動時間、不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加班不給加班工資、收取押金、不按時為勞動者建立國家法定的社會保險等都是合法的辭職理由。列舉任意一條或兩條都行。)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有關規定,本人提出解除勞動關系,請用人單位依據勞動部頒布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的規定,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及時辦理離職手續,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如果單位不予支付,本人將保留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權利。特此通知
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前30天(試用期3天)通知用人單位,不需要任何理由,也不用單位批準,到時即可要求單位辦理離職手續走人。只不過得不到經濟補償金。
基于上述規定,辭職通知可以這樣寫:
茲有XX部門XXX,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自XX年XX月至XX年XX月,由于本人的原因,現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辭職,將于30天后離開單位,請單位做好接替工作,我會在規定時間內做好工作移交,請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及時辦理離職手續。特此通知
三、注意:辭職通知必須確保送達,也就是說要單位簽收或掛號信送達,確保發生勞動爭議時留有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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