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哪些賠償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主要分為三種。分別是合法解除、協商解除與違法解除,賠償方式主要有不支付賠償、支付經濟補償金和支付賠償金。
(一)合法解除又分為不需要支付賠償金和支付經濟補償金兩種。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的規定,勞動者存在下列情形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無須支付賠償:
①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②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③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
④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
⑤因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
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勞動者存在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或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或者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經提前30日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3、用人單位因經濟性裁員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二)協商解除,協商解除也分兩種,一種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一種無須支付經濟補償。其中,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解除勞動合同是由勞動者提出,則用人單位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符合上述情形的解除,都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標準為經濟補償金的二倍。
需明確是什么原因導致解除勞動合同法。如是個人無過錯或公司破產等原因導致,可要求賠償經濟補償金,以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作為基數,N+?的賠償,N為你的工齡,?為可和公司協商的月數
關于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
2010年10月入職,合同三年一簽,2013年10月續簽了合同。現在因為部門的業務不好,公司決定關閉該部門產品的銷售,估計做完2014年就不做了。想知道按勞動法,我應該獲得多少賠償金(工資接近5K)?另外,如果公司給我安排其他部門的崗位,要是工資變低了,我不接受安排崗位的話,我是否還可以得到賠償金?另外,如果,工資不變,我接受了新崗位,但是到了新的崗位后,公司給我安排實習期,如果考核不過關的話,公司決定不再簽我,我還能拿補償嗎?辭職是勞動者的權利,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的賠償責任
《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法》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賠償損失是我國承擔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方式。⑤這是承擔勞動合同違法責任的主要方式。為明確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賠償辦法》作了具體規定:(1)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并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2)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3)造成勞動者工傷、醫療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于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4)造成女職工和未成年工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于其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5)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⑥筆者認為,根據《勞動法》、《賠償辦法》的規定和立法宗旨,對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損害賠償范圍,適用賠償實際損失原則,至少應賠償勞動者勞動合同期滿前剩余期間的全部勞動報酬。只有這樣,才能有效遏制用人單位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才能體現我國勞動法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立法宗旨,才能體現勞動合同的法律約束力。
2、勞動者的賠償責任
雖然《勞動法》對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條件比較寬泛,但還是規定了勞動者無法定事由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三種賠償責任:(1)賠償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3)對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損失。
(三)繼續履行。繼續履行是指違反合同的當事人不論是否已經承擔賠償金或違約金責任,都必須根據對方的要求,并在自己能夠履行的條件下,對原合同未履行的部分繼續按照要求履行。我國《勞動法》未明確規定繼續履行為承擔違反勞動合同責任的方式。但《工會法》規定,因參加工會活動或者履行工會法規定的職責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既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也可以要求賠償損失。⑦在目前我國勞動力絕對過剩,就業機會越來越少的情況下,要有效地保護處于弱勢地位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除了責令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賠償勞動者實際損失外,還應根據勞動者的要求,強制違法解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第一 公司如果是申請破產 或者小公司不干 你去起訴是能拿到賠償的 大概3個月版的薪水
第二權 如果是崗位變動 你是肯定要服從安排的 現在的私有企業 你告了也賠補了多少錢
第三 你接受了新崗位有試用期 時間到了不合格 應該是沒有賠償
最后 只要不是公司重組 第二第三 的前提就是 按照原來的合同 你重新簽訂了3年 怎么辦都是能拿到賠償
關于勞動合同解約賠償問題
你好,我是2015年4月份由公司東莞總部,調入其下屬子公司的西安辦事處,當初換簽勞動合同工作地點為西安。同年8月份子公司宣布倒閉,西安的8名同事也是經我手代表公司與他們做了賠償解約(N+1),由于西安尚有大批設備需要看管處置,經與直屬人資經理電話溝通同意我提出的兩個要求:1.有合適機會主動調回東莞 2.任務完成后與公司協議解約。中途本來有合適機會可調回,但均以無人接手被拒。16年5月份西安設備已處置完成,我無心返回總部與公司談解約時(老家在陜西),公司以目前無賠償政策拒絕。并開出1.返回總部 2.工資可以結到6月底 。返回總部后需要重新簽訂勞動合同,這樣屬于工作地點變更么?我該如何維權?這個類似協商解抄除,襲因為單位肯定沒有履行合法的裁員手續。協商的話 ,怎么著也得提前一個月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 另外,支付從2008.3.1至今的已經履行完的勞動合同期限的經濟補償金。算下來是4年9個月左右,也就是5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第三,年底的雙薪,看你們怎么約定的,最好有書面文件,這個不是勞動合同法約束的,一般是企業自己決定。但是一般還在公司文件里載明,什么條件情況下支付。往往是約定,支付時在職的職工。 綜上,6個月工資是差不多的。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作為基數。
關于勞動合同的違約賠償
本人的合同是從2007.6-2008.6,合同期滿后公司提出解約是無條件的,但是現在公司同意賠償一個月的損失,并且一些其他的賠償,我想問一下的是,新的勞動法是不是有如果做滿一年有多賠償一個月的說法,并不是說一個月的錢是提前讓你走的。1新勞動法規定: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內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容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因此如果你沒有以上情形,單位提前解雇你就屬于違約,需要支付你雙倍的賠償金。賠償金這樣計算: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你合同08年6月到期,那么從新勞動法實施起計算,應是6個月,單位應支付你兩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金。
2如果合同期滿,單位不與你續約,也需支付賠償金,你合同08年6月到期,那么從新勞動法實施起計算,應是6個月,單位應支付你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金。
1個月的工資是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滿,雙方不續約的,公司要支付版經濟補償金,工齡滿權1年算1個月
你工作了1年,所以給一個月補償金
另外說下,你的情況不是解約,是合同自然終止,你所說的應該是勞動合同法40條的內容,和你的情況不一樣的
勞動合同違約的賠償標準: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用人單回位可以和勞動答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但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等。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擴展資料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參考資料:中國法院網:《勞動合同法》
您好:
1、合同上沒有填每周工作天數和每天工作時間,請問這份合同有效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8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17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所以說:“每周工作天數和每天工作時間”是合同的必備條款,但是缺少該條款并不會導致勞動合同當然無效,而是需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后補充條款,如果協商不一致可以參照集體合同或者其他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工作時間確定。
2、如果不簽公司就說要調回原來的公司,這樣要是我提出解除合同能拿到補償金嗎?
這種情況下要看原合同的約定內容,如果原合同約定了明確的工作地點那么是可以拿到經濟補償金的。
這里”原公司要我們簽自愿解除合同,再與合資公司簽新合同公司“,其主要目的就是為了避免支付經濟補償金!
其依據為《勞動合同法》第46條
第二項
規定”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并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用人單位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法條的反面理解)。
3、法律建議
(1)跟隨原來的公司,”公司搬遷“不是用人單位不履行勞動合同的合法理由,勞動合同到期后單位不續訂的,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
(2)以《勞動合同法》第38條
第一項
”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合同解除后要取經濟補償金(這樣可能失去與新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機會)。
(3)放棄經濟補償金,與新公司簽訂新的勞動合同。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到您!
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條,你可以獲得以下補償(賠償):
1、經濟補償金:標準為,按照在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工齡不足1年的部分,超過6個月的,給予1個月工資的補償,不滿6個月的,給半個月工資的補償。
2、如果單位沒有與你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還應支付給你11個月的雙倍工資(自2008年2月至12月),因勞動合同法自2008年1月施行。
3、經濟賠償金:為經濟補償金數額的2倍。
4、需要注意的問題:
(1)因你工資比較高,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2)如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其應該提前30天書面通知你,如沒有,其應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替代金,意思是替代其已經提前通知你了。
5、勞動合同法相關法條: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你現在懷孕,勞動合同到2010年6月1日期滿,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必須續簽勞動合同,國家規定女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產期一般不少于90天,哺乳期為嬰兒一周歲。如果單位在此間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你應到當地勞動保障局的勞動監察部門舉報。依法享受合法待遇。不要談論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問題,此事沒有商量的余地,就是續簽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9號)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已經1988年6月28日國務院第十一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1988年9月1日起施行。
總
理
李
鵬
第一條
為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和工作(以下統稱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其健康,以利于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一切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的女職工。
第三條
凡適合婦女從事勞動的單位,不得拒絕招收女職工。
第四條
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條
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六條
女職工在月經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高空、低溫、冷水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第七條
女職工在懷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
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
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為九十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
第九條
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三十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第十條
女職工在哺乳期內,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第十一條
女職工比較多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以自辦或者聯辦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托兒所、幼兒園等設施,并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照料嬰兒方面的困難。
第十二條
女職工勞動保護的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所在單位的主管部門或者當地勞動部門提出申訴。受理申訴的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女職工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勞動保護權益的單位負責人及其直接責任人員,其所在單位的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并責令該單位給予被侵害女職工合理的經濟補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各級勞動部門負責對本規定的執行進行檢查。
各級衛生部門和工會、婦聯組織有權對本規定的執行進行監督。
第十五條
女職工違反國家有關計劃生育規定的,其勞動保護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計劃生育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規定。
第十六條
女職工因生理特點禁忌從事勞動的范圍由勞動部規定。
第十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具體辦法。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勞動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1988年9月1日起施行。1953年1月2日政務院修正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中有關女工人、女職員生育待遇的規定和1955年4月26日《國務院關于女工作人員生產假期的通知》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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