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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可變更、可撤消的情形有哪些?

首頁 > 勞動人事2021-05-09 17:35:13

施工合同可撤銷可變更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撤銷權是指撤銷權人因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享有的以其單方意思表示撤銷已成立的合同的權利。如果合同是因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或者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下所訂立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該合同。綜合合同法的規定,可撤銷合同的情形主要有如下幾種:1、合同是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2、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3、乙方以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下所訂立;4、必須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向法院仲裁機構申請。5、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善意相對人在合同被追認之前可以行使撤銷權。6、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善意相對人在合同被追認之前可以行使撤銷權。7、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實施或無償、低價轉讓、處分其財產的行為,受損害的債權人有權行使撤銷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版構變更或者撤銷權:(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相關法律知識: 合同無效和合同撤銷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應有如下幾個方面: 1、合同無效和合同被撤銷的溯及力 根據中國《民法通則》的規定,無效的民事行為和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中國合同法第56條貫徹了《民法通則》的上述立法精神,明確規定:“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按照該條法律規定,無效的合同和被撤銷的合同,其沒有法律效力的后果一直回溯到合同訂立之時。 2、合同部分無效的后果 民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這是中國民法的民事行為制度的基本規則之一。 3、合同無效和被撤銷后的財產責任 在合同當事人已經給付財產或者遭受損失的情況下,合同無效和被撤銷后,必須涉及到財產責任的承擔

無效合同與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無效合同與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法》對抄此有襲明確的規定:
  1、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2、第五十三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 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3、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 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 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專裁機構變更或者屬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相關法律知識: 合同無效和合同撤銷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應有如下幾個方面: 1、合同無效和合同被撤銷的溯及力 根據中國《民法通則》的規定,無效的民事行為和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中國合同法第56條貫徹了《民法通則》的上述立法精神,明確規定:“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按照該條法律規定,無效的合同和被撤銷的合同,其沒有法律效力的后果一直回溯到合同訂立之時。 2、合同部分無效的后果 民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這是中國民法的民事行為制度的基本規則之一。 3、合同無效和被撤銷后的財產責任 在合同當事人已經給付財產或者遭受損失的情況下,合同無效和被撤銷后,必須涉及到財產責任的承擔

無效合同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法定情形各有哪些?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內害國家利容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三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合同可變更、可撤銷的情形?

出現下列三種情形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2.在訂立時顯失公平的合同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簽訂的合同
合同可變更,可撤銷的情形有:
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在訂立時顯示公平的合同,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自己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出現以上情形之一,當事人一方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合同的變更和撤銷。

可撤銷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可撤銷合同是民法中可變更和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一種。可撤銷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可撤銷合同的效力取決于當事人的意志,它是一種相對無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絕對無效的無效合同。

《民法總則》作了明確規定:

第一百四十七條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拓展資料:

所謂可撤銷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與否,取決于有撤銷權的一方當事人是否行使可撤銷合同撤銷權的合同。可撤銷合同是一種相對有效的合同,在有撤銷權的一方行使撤銷權之前,合同對雙方當事人都是有效的。它是一種相對無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絕對無效的無效合同。需要注意的是,撤銷權由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受損失的一方享有,而且必須在其知道可撤銷合同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之內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主動撤銷該合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動表示放棄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以后不能再提出變更或撤銷合同。司法實踐中,對于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變更;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可撤銷合同)

在一般情況下,如果雙方當事人主體適格,意思表示真實,并且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就是有效的,但是如果合同簽訂有瑕疵的,可能是可撤銷的合同。那么,合同可撤銷的五種情形的具體內容是怎樣的呢?下面,小編詳細為您介紹具體內容。
合同具備可撤銷的原因,是行使合同撤銷權的前提條件。根據《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合同可撤銷的原因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乘人之危五種情形。并且特別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只有損害國家利益的才作為合同無效的原因。
很顯然,《合同法》關于合同可以撤銷的原因,采取有別于《民法通則》的規定,借鑒了目前世界各國或地區的通行作法,采取了廣義的立法。但是,根據《民法通則》第59條的規定,當事人對其內容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的合同才可作為合同撤銷的原因,而對于以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方式簽訂的合同一概都歸類于《民法通則》第58條所指的無效情形,作為合同無效的原因。
1、欺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8條的規定,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實施某種欺騙他人的行為,并使他人陷入錯誤而訂立的合同。
2、脅迫。根據《民法意見》第69條的規定,脅迫是指一方當事人直接以物質性強制或精神性強制迫使對方與已訂立合同。也就是行為人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脅,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
3、乘人之危。根據《民法意見》第70條的規定,乘人之危是指行為人利用他人的危難處境或緊迫需要,強迫對方接受某種明顯不公平的條件并作出違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比如,某乙一直想購買某甲的一張郵票,但某甲并不想出賣,一日,某甲之子不幸落入一水庫中,當時在場之人只有某乙會游泳,某甲重金要求圍觀之人救助其子,于是某乙提出不要重金只要該郵票作為報酬,某甲救子心切,不得不同意該要求,事后某甲之子得救,但因此成訴,此案即屬乘人之危。
4、重大誤解。根據《民法意見》第71條的規定,重大誤解是指行為人對于合同的重要內容產生錯誤的認識,并且基于錯誤認識而訂立的合同。重大誤解多因自己的過錯,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合同的內容發生錯誤的認識,從而導致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
5、顯失公平。根據《民法意見》第72條的規定,顯失公平是指合同中的權利義務關系明顯不符合權利義務對等原則的合同。這是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了公平、等價有償這一基本民法原則,而使另一方的利益嚴重受損的一種情形。

參考資料:中國普法網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版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權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相關法律知識: 合同無效和合同撤銷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應有如下幾個方面: 1、合同無效和合同被撤銷的溯及力 根據中國《民法通則》的規定,無效的民事行為和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中國合同法第56條貫徹了《民法通則》的上述立法精神,明確規定:“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按照該條法律規定,無效的合同和被撤銷的合同,其沒有法律效力的后果一直回溯到合同訂立之時。 2、合同部分無效的后果 民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這是中國民法的民事行為制度的基本規則之一。 3、合同無效和被撤銷后的財產責任 在合同當事人已經給付財產或者遭受損失的情況下,合同無效和被撤銷后,必須涉及到財產責任的承擔

可撤銷的合同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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