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嫩草国产线免费观看_欧美日韩中文字幕在线观看_精品精品国产高清a毛片_六月婷婷网 - 一级一级特黄女人精品毛片

法律對舉證期限有什么規定

首頁 > 勞動人事2021-05-14 01:39:13

根據新法規定,如果超過舉證期限提出的證據 有什么法律后果

雖然超出抄了法律規定的期限,襲但是你可以在開庭的時候最好是之前交給審判長,你也可以提出延長舉證期限的。民事訴訟講究的是證據,你有證據,法官是會考慮的。如果對方以這個為理由拒絕質證反而對他不利,因為法官會想你是有理的為什么不敢對質?民事訴訟法官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的,所以,有時候你看起來會贏的官司,不到最后判決,還不知道結果是什么。何況,判決你不服的話會以這個為理由提起上訴的,所以法官會考慮你超出期限提供的證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三十四條當事人應當在舉版證期限內向人民權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對于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
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因此,沒有在法院指定期限內提交證據,應視為“舉證不能“或者放棄舉證權利。
法院不組織質證,對方同意質證的除外。
民訴的司法解釋說,認定主動放棄舉證權利
  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版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權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納該證據,或者采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納該證據,或者采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延期舉證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延期舉證的法律規定主要有:《證據規則》第三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專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屬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四款三規定,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

申請延期舉證法律規定有哪些

《民事訴訟法》的舉證期限如何確定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民事訴訟中有關“舉證時限”的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1、被告應當在答辯期屆滿前提出書面答辯,闡明其對原告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的意見。

2、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后果。

3、舉證期限:根據最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5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

4、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5、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6、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7、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8、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3條規定,當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74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的,不得遲于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當事人申請保全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應的擔保。
對普通程序不少于三十日的舉證時限。由于受傳統訴訟觀念的影響,在《證據規定》開始實施時可能會出現較多的逾期舉證現象,為此法院應加強庭前證據交換工作,確定證據交換之日為舉證時限屆滿,如一方當事人對對方提供的證據有異議,要求提供新證據,應在交換之時由審判人員確定合理的舉證期限。當事人對舉證時限有一定程度的處分權。在當事人同意放棄或縮短舉證時限的情況下,合議庭(或獨任審判員)可對案件提前審理。 在審判實踐中,既要強調原告在法定期限內的舉證責任,也要重視被告在法定期間內的答辯義務,杜絕被告搞證據突襲,否則應允許原告依法對其所提供的證據采取補證措施,以防止裁判的明顯不公正。但是在民事訴訟中,由于未實行強制答辯制度,對被告在答辯期內未答辯并未規定相應的法律后果。當事人不答辯,庭前不能固定爭議焦點,原告只能單方面地憑自己對案件本身及運用法律的理解進行舉證,難免有舉證不夠全面的地方。在出現新的爭議焦點情況下,原告向法庭申請另行補充相應證據,法官應當指定原告在休庭后若干天完成舉證。由于被告的答辯可以在庭前隨時提出甚至在開庭時才答辯,為了平衡雙方的訴訟權利,應當允許原告在被告答辯后針對新爭議焦點有補證的權利。 強調法官對案件客觀事實認識的絕對性,是直板僵死的“永恒真理論”。無助于審判活動的正常開展。為了保證訴訟程序及時終結,不至于被拖上一兩年甚至十幾年,證據就不能在任何時候提出,程序的及時終結本身就包含了證據應當及時提供,否則將失去效力的要求。[5]證據失權是指當事人因舉證不能而喪失了對證據的提出權和證明權,同時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說證據失權是程序權利和實體權利一并消滅,當事人對其過錯承擔后果是合理的,有利于深化當事人的舉證意識,有利于提高訴訟效率。但是在現階段,鑒于司法審判中的實際情況,還是應當謹慎對待,從嚴把握證據失權這個問題。 《證據規定》第四十三條規定“當事人舉證期限屆滿后提供的證據不是新的證據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納”,該條款是對證據失權制度的進一步補充,但有許多當事人對舉證規則并不了解,或者是文化水平低不能正確理解法院舉證通知書告知的內容,導致當事人當庭舉證的仍為數不少,如果一律以不屬新證據為由不予采納而直接導致沒有及時舉證方敗訴的話,就顯失公平了,往往使當事人對法律的公正性產生不信任感,認為法官不辯是非,從而對法律和法院有產生抵觸情緒。筆者認為,在舉證時限制度中,除了新證據作一般規則的例外情形外,應適當放寬,如果當事人有律師或法律工作者代理的話,則應當視作明知舉證期限卻故意或出于嚴重過失未能在期限內舉證,但如果當事人是文化水平很低或有其它合理理由確有不了解舉證期限的可能,且不審理該證據將直接導致裁判明顯不公的,法官則可以審理該證據,但應當告知舉證時限制度并記入筆錄,若在以后的訴訟中,再出現相同情況,則應當視為具有嚴重過失,不予審理。

法院對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舉證期限有哪些要求


舉證期限的確定有兩種情形:



1、當事版人協商確定舉證期限的,須權經人民法院認可。



2、法院指定的,指定的舉證期限不得少于15天,從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九條,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確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并經人民法院準許。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于十日。舉證期限屆滿后,當事人對已經提供的證據,申請提供反駁證據或者對證據來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進行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確定舉證期限,該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法律問題,舉證期限!

簡易程序中,過了舉證期限后開庭。rn庭審調查中,法官說,我給予原告5天時間就XXX問題進行舉證。rn請問,法官這樣說是不是與舉證期限的規定有悖?rn為什么呢?
簡易程序中舉證期限基本可以無視!!

法官如果只是給了原告一次補證的機會,他的做法應該沒有太大問題。但如果三番四次給補證機會,那你就應該抗議了!

從法律的角度,我可以這樣說:
如果沒有舉行過證據交換,舉證期限基本上是沒有任何意義的!因為:

我國最高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第40條的規定:“當事人收到對方交換的證據后提出反駁并提出新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當事人在指定的時間進行交換。”

可以看出,其實當事人出示證據后,對方當事人如果是反駁的話,當事人還可以提出新的證據的!!
就是說,如果一方提出了證據,而另一方直到庭審那一天才突然對此證據提出反駁(這其實就是另一種方式的“證據突襲”!),而此時一般舉證期限已經屆滿,但如果就此剝奪一方對自己的證據進行補強,那么其實對出示證據一方是不公平的!!或者說對原告方是不公平的(因為原告方無論如何都必須出示一定的證據)
因此,只有在庭前進行過充分的證據交換,舉證時限才有實際意義。

法院現在對舉證期限越來越松,因為在沒有專業律師參與的情況下,普通老百姓目前還不具備這些專業的應訴常識(一般的老百姓可能連舉證責任都還搞不清,就更不要說什么舉證期限了)。在這種實際國情下,如果嚴格按照舉證期限的規定,就勢必會誤判、錯判。這就是實情。
可以這樣操作,

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對本案的處理結果有決定性意義專證據被當事人遺漏屬的情況時,可以對當事人限定期限進行提交。

當然,另一放當事人可以就該決定提出異議。

法律對策(根據我的辦案時庭審的經驗):

1、當庭提出異議,不同意法官的決定,要求記錄在庭審筆錄中,這可以作為你上訴時的依據。
2、對超期提交的證據拒絕質證,不發表任何意見,這樣如果法官強行認定該證據,也可以作為你上訴過程中的依據。
1、舉證期限可以來由當事自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認可。
2、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三個月內審結,因此,簡易程序的舉證期限不能過長,否則,會影響結案期限。

相關推薦:

被辭退后賠償(合同簽訂后被辭退 應如何補償勞動者)

離職原因賠償(個人原因離職還能要賠償嗎)

被開除后賠償(被公司開除了有賠償嗎)

試用期辭賠償(試用期被公司辭退怎么賠償)

工傷賠償憑條(員工辭職公司不批怎么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