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可以直接走人,勞動合同到期,是自然終止勞動合同,不是解除勞動合同,只要合同中沒有約定需要勞動者提前告知,勞動者就沒有提前三十日通知用工單位的義務。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到期公司就可以安排走人嗎?
勞動合同到期后,勞動者不愿續簽勞動合同是可以直接走人的。勞動合同到期,是自然終止勞動合同,不是解除勞動合同,只要合同中沒有約定需要勞動者提前告知,勞動者就沒有提前三十日通知用工單位的義務。只要辦理離職手續就行。
1、合同到期后可以立即走人。
2、勞動合同到期,是自然終止勞動合同,不是解除勞動合同,只要合同中沒有約定需要勞動者提前告知,勞動者就沒有提前三十日通知用工單位的義務。
3、這是用人單位自己在勞動合同的管理上沒有到位,用人單位自己有責任提前征詢勞動者是否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不愿續簽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安排工作交接。
4、現在勞動合同已經到期,合同已經自然終止,你已經不屬于該單位的人,只要辦理離職手續就行。單位不辦理離職手續違法,你可以向勞動部門申訴維權。
擴展資料:
勞動合同期滿,不再續簽,用人單位應當出具勞動合同終止證明書。
1、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2、勞動者不續簽的話,除非是以用人單位提供的新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降低為由才有經濟補償金,否則無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四)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在我們工作期間,都會和公司簽訂相應的勞動合同,而且這份勞動合同,都有一個期限存在。
當我們的勞動合同快到期時候,而自己又不愿意和公司續簽合同;就可以提前向公司,提出離職的申請。
一般情況下來講,在合同到期之后,立馬走人的行為非常不好;可能會讓公司蒙受損失,而且也不利于個人的形象。
就我個人看來,最好的方式,便是提前向公司人事部,遞交自己的離職申請;而不是到期之后,立馬走人。這兩者相比,有著下面這些區別存在:
一、提前報告、合情合理每一個公司都有自己的規章制度,而我們作為公司的員工,也應該遵守這些規章制度。我想公司對于員工離職的情況,也會有相應的離職規則存在。
通常情況下,都需要員工,提前一個月向公司提出申請報告;在獲得領導同意之后,開始走離職的流程審批。
而在待離職的這一個階段,則需要在做好本職工作的同時,也做好工作的交接;將自己手頭的工作,交接給接替自己的同事。
相比提前報告,走流程離職,如果我們在合同到期以后,突然的離職,最終就會出現一個不歡而散的結局。
一方面因為自己的任性行為,讓公司變得措手不及;在這種情況下,可能也就會挽留自己。而自己強行離開,可能就會給公司帶來一定的經濟損失。
盡管自己可以任性的離開,但自己還有工資,以及社保的問題,需要公司配合處理。所以在任性離開以后,我想公司也會因為你的行為,而出現不配合的情況。
因此我們在離職時候,還是應該走正常的流程,通過流程辦事比較靠譜一些;這樣不僅對于自己好,對于公司來講,也有個過渡期。
1、合同到期后可以立即走人;2、勞動合同到期,是自然終止勞動合同,不是解除勞動合同,只要合同中沒有約定需要勞動者提前告知,勞動者就沒有提前三十日通知用工單位的義務;3、勞動合同已經到期,合同已經自然終止,只要辦理離職手續就行。
勞動合同到期公司就可以安排走人嗎?
合同到期后可以立即走人,在解除勞動合同時可以要求支付5、6、7月的績效工資。
勞動合同到期,是自然終止勞動合同,不是解除勞動合同,只要合同中沒有約定需要勞動者提前告知,勞動者就沒有提前三十日通知用工單位的義務。
這是用人單位自己在勞動合同的管理上沒有到位,用人單位自己有責任提前征詢勞動者是否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不愿續簽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安排工作交接。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擴展資料:
如果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拒絕一次性結清工資,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投訴該單位,去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時攜帶:本人身份證、用人單位全稱、負責人姓名及聯系電話、能證明勞動者在用人單位上班的相關證據。
如果投訴得不到滿意結果,可以進一步收集相關證據,去申請勞動仲裁,全面主張更多權利。
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必須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寫明:申請人姓名、職業、住址、工作單位,企業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被申請人的情況;申請請求和事實根據;委托代理人的資格及代理權限;申請日期等。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1、“合同到期 直接走人”:合同到期的,勞動關系自然終止,你當然可以立即走人、不用提前30天書面通知。
2、如果你是在7月31日合同到期前提前辭職走人的:才需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試用期內提前3天)、通知到期后才能走人。、
3、建議:
(1)到7月31日合同到期后立即走人,不用提前30天通知、也不要再工作到8月5日:如果你工作到8月5日、公司沒有異議的,有可能視為你和公司都同意以原合同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形成新的勞動關系,辭職還應再提前通知,不利于你的離開。
(2)8月1日離職后:仍然有權索要5,6,7月的績效工資,與公司協商不成時可以向公司所在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是提起勞動仲裁解決,但你應注意收集你績效工資是多少。
擴展資料:
法律法規
一、勞動合同的終止
1、基礎規定:《勞動合同法》 第4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四)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五)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六)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補充規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1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二、勞動合同的逾期終止
1、基礎規定:《勞動合同法》第45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2、關聯規定:《勞動合同法》第42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終止情況下的經濟補償
1、基礎規定:《勞動合同法》第4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補充規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2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適用情形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五)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六)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勞動合同的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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