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不是正規的,想辭職,但是公司不放人,得怎么辦?火急!
我朋友在半個月前和一家公司簽了合同,試用期的,但是合同不是正規的。 現在她想辭職,但是公司不放人,說必須得找個接替她工作的人才可以。 我朋友說那地方不是常人能待的地方,就像監獄一樣,一點自由都沒有,平時都出不來。所以她想走人,但是她和公司簽了合同,而且公司有她的身份證號等信息,她怕直接走人的話,后期會惹上法律上的麻煩。所以,在此想向大家請教一下,我朋友她該怎么辦啊? 刻不容緩啊樓上都沒有說對。
試用期內辭職只要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3天后用人單位就應當為回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不答需要用人單位批準,辭職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力和自由,只要勞動者盡到提前通知的義務就行。公司不肯辦理離職手續的可以向勞動部門申訴。
直接提辭職,一個月之后就可以走。公司是留不住的。但是想自動離職就不好說了。你說的合同不合法是什么意思?怎么個不合法?
既然合同來不正規,應該對你朋友沒自有約束力,最好到勞動局咨詢一下,看看這種合同他們承認與否。不過可以肯定的是,公司說“必須得找個接替她工作的人才可以”,毫無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如果辭職的話提前一個月通知用人單位,也就是說一個月后不論公司批不批準,都可以走人了;不用擔心公司有她的身份證號等信息,因為公司簽訂的不是正規的合同,本身就是違法的,他們沒有理由自己找刺激吧。
一般的公司簽合同只要提前一個月告訴他要辭職就行了 如果公司不放人而合同又不正規的話 那么合同是沒有法律效果的
想離職公司不放人怎么辦?
我已經遞了辭職報告,但是公司不準,和單位協商,把道理講清楚,找人交接完,如果沒辦法協商一致,有損失去人社局申請仲裁。
在公司提前一個月寫離職申請,領導已經簽字,本來這個職位就我一個人做回,之前說的是暫時交接給別的答部門的人,已經有陸陸續續的給交接事情,后來上面的人說沒有招到人讓我多待幾天,我不愿意,上面的人然后就威脅說如果不交接好,不給放人。
兩個月前提出離職申請,但是領導不讓寫離職申請單,說要等到交接完新人以后才能寫離職申請單,等了一個月招來了新人,都交了半個月了,領導又嫌新人不好,不想用她了,也不放我走,我真是很尷尬啊。
只要我提出辭職,然后一個月算是過度期,之后扣我錢不讓我走,直接告去當地區的勞動仲裁,估計到時候老板還要求著我,因為要賠我錢。
我覺得從我提出辭職之日開始計算。滿足30天就可以自動離職了。這個公司不論放不放人都沒用。所以我就在三十天后直接走了。
辭職了但是公司以各種理由不肯放人怎么辦?
辭職了但是公司以各種理由不肯放人怎么辦?因為需要提前30天寫辭職,所以我上個月28號交的辭職報告,但是今天聽已經離職的說就算時間到了公司也不肯放你走,除非離職時人特別多不然就不會放你走,如果強行離開就沒有最后一個月的工資,請問:如果我遇到這種情況該怎么辦?【安保公司】(懂的回答)如果員工提前一個月(試用期提前三天)書面向單位申請離職,或者與單位協商經過單位同意,或者單位有違法情形的,當事人都可以離職。單位故意刁難不讓離職,是違法的,可以去勞動行政部門申訴。
另外,非全日制用工,無需提前書面申請的,當天口頭申請就可以結束用工關系。
但是如果提前申請離職,勞動合同有依法約定培訓費等協議的,當事人需要與單位協商給予合理的補償。
另外,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對行業競爭要求保密的單位,如果有補償,當事人離職后還要遵守相關的要求,如果違約,還要賠償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想裸辭但是公司還是不放人,該怎么辦?
網友:我在一家大型公司下面的分公司,工作很出色,但是因為不重視這一塊工作,所以也沒有升職。
但是最近有機會調到公司北京總部,發展前景非常好,畢竟總部級別很高,機會難得,我也申請了。
審核也通過了,但是領導不放人,也不給我升職加薪,就說你最好不要走,說我辜負他對我的培養。
但是我想在你手底下干了四五年都沒有升職加薪,怎么有更好的發展,還不讓我走。
一.問題分析:
1.從領導的角度看:
從公司的長期發展來說,合理適當的人事變動本應是為了促進公司內部組織更好的發展。
是符合現代組織管理趨勢的。但是,在某些時候或者某個環境,人事變動會不自覺地損害到一些個人或者組織的利益。
上級領導得知你被更好的崗位錄取,且所在企業內部也已經審核了你的離職要求,但是卻不同意你離開公司,并且也沒有給予你適當的升職加薪。
究其原因,最根本的,還是公司在你身上仍然找得到值得利用的價值,且這個價值是長期且高效的,作為一個以盈利為目的的組織機構,領導自然沒有那么輕易甚至根本不會同意你離開本公司。
如果你走了,首先,他所領導的公司便少了一個優秀的人才,公司等同于少了一份值得競爭的良好資源,從公司整體來說,這未必是一件好事情;
其次,部下升職,去到了更有發展前景的崗位,領導內心可以是抱著對人才的美好祝福;
但是也可以是嫉妒的,因為你是他的下屬,雖然職位比他低,但是總部各方面條件肯定比分公司要好,
也有更多的機會晉升為公司的核心層,以后你的職位比他高,他就會心理不平衡。
這雖然聽起來很不可思議,但是不可否認,這在現實生活中是普遍存在的。
2.從員工的角度看:
在職場上,先解決自己的生存為上。
任何人考慮事情幾乎都從自己的利益為先,不需要覺得這很不顧全大局。
因為你的領導也是先考慮自己的利益為先,所以首先認清人往高處走的想法是人之常情。
切勿因為顧及情面而撿了芝麻丟了西瓜。
如果你的領導強硬點,其實反而會讓你更想走,怕就是怕有些領導軟磨硬泡,讓你覺得走了會良心不安。
但是實際上這時候的挽留都只會是表面功夫,最重要的是要時刻保持清醒,不然等機會錯過了,你再后悔也沒有用。
人在陷入一個狀態的時候,是很容易脫離目標的,特別是人在興奮的時候,頭腦被興奮沖昏了,就很容易做出錯誤的決定。
控制情緒也是體現我們情商的一種表現形式,人在情緒沖動時所作的決定,百分之九十都是錯的。
人在情緒沖動的時候做出錯誤決定,我們最常見的例子是關于愛情的,
比如一個女人愛上一個男人,就會一發不可收拾地愿意為他做所有的事情,哪怕是有些違法犯罪的事情,這我們已經在新聞上屢見不鮮了。
而情緒沖動,從而做出錯誤的決定在職場上也很常見。
最直觀的就是你的領導在你快升遷的時候對你百般挽留。
但是其實冷靜下來一想,如果你的領導平時也對你很好,那你還會一心想走嗎?
答案肯定是否定的,所以說,做決定之前,特別是一些關乎未來的重大決定,一定要深思熟慮,切勿被三言兩語就勸下來。
二.解決辦法:
1.找領導的領導解決
從事于基層范圍領域的領導,由于工作環境與任務的局限,他們的集體團隊意識較低以及對事件的長期發展難以全面掌握,
所有在一些大事的處理上,其想法與能力往往與實際情況不符,因此他們對整體局勢的考慮是有限的,在一些事情的處理上無法很好顧全大局。
如果你的直接上司不放人,那么大可直接找到上級的上級,進行越級溝通。
你已經是總部要的人了,基層領導不會做事,還怕分公司的上級領導還會扣留你嗎?
2.找總部的部門施加壓力
首先,你是因為被提拔到總部,但是分公司的領導不放人。
那最直接的方法就是找總部的人幫忙。不用害怕還沒去總部工作就開始麻煩總部的人。
因為既然總部要你了,說明他們是惜才的,這問題也不是你的問題,
更何況這分公司的領導這么不靠譜,總部管管也是合理的。
3.走法律途徑
這個離職問題也牽扯到合同期限的問題,如果你已經在原公司工作了很長時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天的規定,員工履行的是通知義務,意思就是員工想辭職的話,只要依法通知單位就可以了,并不存在批準的問題,
辭職自由是員工的法定權利,所以在三十七條規定在正式用工期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試用期提前三天通知,
辭職到期員工可以離職,單位不給員工結算工資的即屬于違法行為,這樣一切的法律責任將由單位承擔。
所以你的離職絕對是合理合法的,如果原領導不放人,那大可拿起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正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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