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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投訴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該怎辦

首頁 > 勞動人事2020-06-29 12:15:12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哪個部門

勞動糾紛,指勞動關系當事人之間因勞動的權利與義務發生分歧而引起的糾紛。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為常見的糾紛。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與職工建立勞動關系后,一般都能相互合作,認真履行勞動合同,但由于各種原因,雙方之間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發生勞動爭議之后呢,雙方可以先行私下協商,協商不成,可以找單位所在街道的勞動爭議調解組織進行調解;上述組織調解不成或者一方沒有調解意愿的,爭議事項如果在監察部門管轄范圍內的,可向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監察大隊進行投訴,一般勞動監察大隊的回饋速度比較快,程序也相對簡單;如果監察部門無法處理的,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受理后一般會先組織雙方調解,調解不成,正式立案開庭處理;對于仲裁委員會處理結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般說來,勞動仲裁是訴訟的必經程序,當然在某些特殊的情況下,勞動者也可以跳過仲裁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另外,如果涉及到的是社保問題,這個只能是向檢查部門或者社保部門進行投訴,仲裁和法院是不處理的。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條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主要職責其一就是統籌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系政策,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制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法定職責之一就包括統籌擬訂本市勞動關系政策和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主要職責

(一)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一規范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擬訂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統籌擬訂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組織擬訂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關系轉續辦法和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辦法,統籌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并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

(五)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擬訂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華(回國)工作或定居政策。  

(八)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軍隊轉業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劃,負責軍隊轉業干部教育培訓工作,組織擬訂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干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管理服務工作。  

(九)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擬訂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國家榮譽制度和政府獎勵制度。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統籌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系政策,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制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二)負責本部和國家公務員局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制定派往國際組織職員管理制度。  

(十三)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擴展資料: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組成和職責  

根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組織規則》規定:  

仲裁委員會由干部主管部門代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相關行政部門代表、軍隊文職人員工作管理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和用人單位方面代表等組成。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是單數。  

仲裁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和委員若干名。仲裁委員會主任由政府負責人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主要負責人擔任。  

仲裁委員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聘任、解聘專職或者兼職仲裁員;  

(二)受理爭議案件;  

(三)討論重大或者疑難的爭議案件;  

(四)監督本仲裁委員會的仲裁活動;  

(五)制定本仲裁委員會的工作規則;  

(六)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參考資料來源:北京市人社局-職權信息

參考資料來源:人社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主要職責和內設機構

勞動仲裁委員會的主任由同級勞動行政機關代表擔任。勞動行政機關的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為仲裁委員會的辦事機構。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同級勞動行政機關代表、總工會代表、與爭議事項有關的企業主管部門的代表或者企業主管部門委托的有關部門的代表組成。三方代表人數相等,但委員人數必須為單數。經仲裁委員會協商并一致同意,可以約請有關單位的代表列席仲裁會。可以根據需要確定仲裁工作人員若干人。

擴展資料

履行職責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聘任、解聘專職或者兼職仲裁員;

(二)受理勞動爭議案件;

(三)討論重大或者疑難的勞動爭議案件;

(四)對仲裁活動進行監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下設辦事機構,負責辦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當事人對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同級勞動行政機關代表、總工會代表、與爭議事項有關的企業主管部門的代表或者企業主管部門委托的有關部門的代表組成。

三方代表人數相等,但委員人數必須為單數。經仲裁委員會協商并一致同意,可以約請有關單位的代表列席仲裁會。仲裁委員會的主任由同級勞動行政機關代表擔任。勞動行政機關的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為仲裁委員會的辦事機構。可以根據需要確定仲裁工作人員若干人。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國營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保護國家行政和職工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社會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建設。

擴展資料:

根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二條規定本規則適用下列爭議的仲裁:

(一)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之間,以及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之間,因確認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二)實施公務員法的機關與聘任制公務員之間、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與聘任工作人員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因除名、辭退、辭職、離職等解除人事關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四)社會團體與工作人員之間因除名、辭退、辭職、離職等解除人事關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五)軍隊文職人員聘用單位與文職人員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由仲裁委員會處理的其他爭議。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哪些人員組成

勞動部與人事部合并后,勞動仲裁與人事爭議也合并為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具體組成人員一般是主任一人,副主任及委員若干,大致為:人社局、軍區分、組織部、工會、經信委、企業家聯合會等。
依據《勞動人事爭議組織規則》:
第二章 仲裁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
第五條 仲裁委員會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和適應實際需要的原則設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法決定。
第六條 仲裁委員會由干部主管部門代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等相關行政部門代表,軍隊及聘用單位文職人員工作主管部門代表,工會代表,用人單位代表等組成。
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是單數。
第七條 仲裁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和委員若干名。仲裁委員會主任由行政部門代表擔任。

你好,

人事爭議仲裁,是指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申請仲裁的人事爭議案件依法進行調解和裁決的活動。在機關中引入該制度,一方面可以促進機關人事工作的依法管理;另一方面,爭議雙方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有利于充分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公務員法》第100條的規定:“國家建立人事爭議仲裁制度。人事爭議仲裁應當根據合法、公正、及時處理的原則,依法維護爭議雙方的合法權益。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需要設立。”

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公務員主管部門的代表、聘用機關的代表、聘任制公務員的代表以及法律專家組成。聘任制公務員與所在機關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爭議的,可以自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裁決生效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
院執行。

你好,一般是有勞動局人員、社會上專業人士、律師等組成。
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成員:公務員主管部門代表、聘用單位代表、工會代表、受聘人員代表和人事、法律專家。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成員: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同級工會代表、用人單位代表。

接到申請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并在幾日內作出仲裁?

你好!
根據從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 裁 第三節 開庭和裁決
第三十二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在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四十三條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收到材料后5日內應當正式受理,最晚從受理之日起60日內要做出裁決。
45日內,你問的可能是題吧,那這樣就夠 了

如果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調解書內容違法怎么辦?

應當由法院執行局裁定不予執行。

《勞動法解釋一》第二十一條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調解書,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調解書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經審查核實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之規定,裁定不予執行:
(一)裁決的事項不屬于勞動爭議仲裁范圍,或者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二)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三)仲裁員仲裁該案時,有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四)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勞動爭議仲裁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
人民法院在不予執行的裁定書中,應當告知當事人在收到裁定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起訴。
有證據證實,可以要求法院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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