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商事仲裁的方式有哪些?
RT!注意問的是方式!!!仲裁審理案件有兩種形式:一種是書面審理,也稱不開庭審理,又根據有關書面材料對案件進行審理并作出裁決,海事仲裁常采用書面仲裁形式。另一種是開庭審理,這是普遍采用的一種方式。仲裁庭審是不公開的,以保護當事人的商業機密。
國際商事仲裁和國內商事仲裁有何異同點
國際商事仲裁是指商事關系中的雙方當事人通過合意,自愿將有關爭議提交第三者,即仲裁員或公斷人審理,由其依據法律或依公平原則作出裁決,并承諾自覺履行該裁決所確定的義務的一種制度。
國際商事仲裁的優越性:首先具有高度的自主性,具有很大的靈活性,具有解決爭議的迅速性,具有必要的強制性。國際商事仲裁的特點:具有司法裁判性質;具有國際因素的仲裁制度;不屬于國際公法管轄,處理的是具有跨國因素的私人之間或私人與國家之間的商事爭議;依據的主要是有關國內法;仲裁裁決可通過國內法院予以承認和執行
國際社會從20世紀初開始,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有關商事仲裁的國際條約和國際法律文件。包括有《關于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公約》 這是目前國際社會在商事仲裁方面一個最具普遍性的國際公約。在聯合國主持下,于1958年6月10日在紐約簽訂(通常被簡稱為《紐約公約》)。該公約于1959年6月7日生效,共16條。已有100多個國家加入了該公約(二)《解決國家與他國國民間投資爭議的公約》 這是目前國際社會專門規范通過仲裁方式解決國家與他國國民間投資爭議的一個國際公約。在世界銀行的倡導和主持下,于1965年3月18日在華盛頓簽訂,所以,通常被簡稱為《華盛頓公約》。(三)《聯合國國際商事仲裁示范法》,《聯合國國際商事仲裁示范法》,是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為進一步協調世界各國規范國際商事仲裁的國內立法,進一步統一世界各國有關國際商事仲裁的程序,并使國際社會的商事仲裁不再集中倫敦、巴黎等幾個有限的城市,為各國制定和修改其本國的仲裁立法提供一個統一的范本,而主持制定,并于1985年6月21日討論通過的一個商事仲裁方面的示范法典。
中國內地的商事仲裁法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國內地的商事仲裁參加的國際條約有:我國已參加了:《關于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公約》,《關于解決國家和其他國家國民間投資爭端的公約》這兩個兩個有影響的國際條約。我國的涉外仲裁機構是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和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以及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是一個民間性質的常設仲裁機構。它受理產生于國際經濟貿易中的一切爭議案件。它的基本原則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參考國際慣例,獨立公正地解決爭議。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的主要特點是調解與仲裁相結合。調解應以雙方當事人自愿為基礎。我國涉外仲裁機構的一般作法是1.對仲裁程序問題,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規則》規定,凡當事人同意將其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的,均視為同意按照本仲裁規則進行仲裁。因此,我國涉外仲裁機構只適用仲裁地的程序規則。 2.對于仲裁的實體問題,一般采取下列作法:
(1)根據當事人的約定選擇適用的法律。(2)根據仲裁地的沖突法規則選擇所適用的法律。(3)適用國際條約和參考國際慣例的原則。(4)對于某些特殊的爭議,適用我國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比如,在中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必須適用中國法律。
國際商事仲裁和國內商事仲裁相同點:1、都是商事仲裁2、都有強制執力。不同點:1、申請法院執行時提交的手續不同。國內商事仲裁:申請執行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條款的合同書或仲裁協議書。國際商事仲裁:申請執行國外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的,應當提交經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或我國公證機關公證的仲裁裁決書中文本。2、在國內執行程序不同。對國內商事仲裁,我國法院可以執行,不予執行,撤銷,建議重新作出仲裁;對于國際商事仲裁,我國法院可以執行,不予執行,但不可以撤銷。國際商事仲裁同訴訟、調解、國內仲裁和國際仲裁相比具有自己的特點:1、國際商事仲裁機構一般都是民間組織,不具有法定的強制管轄權,只能受理雙方當事人根據仲裁協議提交給它處理的案件。2、國際商事仲裁中的當事人有較大的自主權,雙方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仲裁機構、仲裁地點、仲裁員、仲裁規則、仲裁形式及仲裁應適用的法律等。3、國際商事仲裁庭審理案件一般不公開進行,有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商業秘密,維護當事人的商業信譽。4、國際商事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當事人均有拘束力,任何一方當事人如對裁決不服,也不能上訴。國內仲裁裁決與外國仲裁裁決的異同之處是:1內國裁決。如果裁決作出地國和被申請承認和執行裁決地國是同一國家,被申請承認和執行地國通常認為該裁決屬于內國裁決。2外國裁決(1)領域標準,如果裁決是在被申請承認和執行該裁決所在國領域外的國家作出的,該裁決就是外國裁決。大多數國家采納了這一標準。(2)非內國裁決標準,少數國家除采取領域標準認定外國裁決外,還將在本國領域內作出的又在本國申請承認與執行的裁決認定為非內國裁決,在承認與執行該裁決時適用有關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法律規定。1958年《紐約公約》采納了這一標準.
不知道,我是來拿分滴!
在使用國際商事仲裁協議這一方式解決商事糾紛時需要注意哪些問題?(500字)
貌似各國各地的仲裁規則都有不同,在此只能大方向上提醒你幾點,在仲裁地選擇中,盡量選擇可使用中問、英文的仲裁地;在仲裁規則選擇中,盡量選擇自身熟悉的規則。在此只能泛泛而談,不知能否給你幫助。
補充說明一點,鑒于我國雖是《紐約公約》的加盟國,但對紐約公約的接受是附保留的,所以當仲裁裁決作出后,若需在國內申請執行的,請聘請專業人士代理,以免因為程序上的問題而導致裁決無法獲得執行。
以上意見供參考。
如果是作業題的話,協議的簽訂、履行、執行入手來回答吧。
注意約定:什么樣的爭議可以提交仲裁、仲裁機構(或臨時仲裁)、仲裁規則(一般選定了仲裁機構就會使用仲裁機構的規則)、仲裁地(涉及1,確認仲裁協議的有效性;2,仲裁裁決承認與執行;尤其是執行,在選擇仲裁地的時候要考慮到對方的財產所在地。一旦選擇了中國的仲裁機構,仲裁地就是中國)、爭議適用的實體法(省得到時候用沖突規范來確認準據法)、仲裁語言、仲裁員(外國仲裁員是按時計費的,所以最好選一個省錢,中國仲裁機構還是選三個比較好)等等。
就想到了這些,500字作業實在沒時間寫了。
作為解決國際貿易爭議的兩種方式,仲裁與ADR有何異同?
國際商事仲裁是adr的一種機制。
adr ,即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的縮寫,這一概念源于美國,原來是指本世紀逐步發展起來的各種訴訟糾紛解決方式,現已引申為對世界各國普遍存在著的、民事訴訟制度以外的非訴訟糾紛解決程序或機制的總稱。這一概念既可以根據字面意義譯為“替代性(或代替性、選擇性) 糾紛解決方式”,亦可根據其實質意義譯為“審判外(訴訟外或判決外) 糾紛解決方式”或“非訴訟糾紛解決程序”、“法院外糾紛解決方式”等。
adr機制的主要模式
(1) 協商。協商是雙方爭議解決的最簡易方式,因為沒有第三方的參加,爭議雙方在一起協商,可以有律師做代理也可以沒有律師參與。
(2) 調解。調解是指第三者應爭議雙方當事人的請求,通過盡量協調雙方的分歧,而不是作出有約束力的決定的方式解決當事人之間爭議的方法。調解可以說是adr中最為常見和最重要的一種形式,是所有其他形式的adr的基礎。與法庭審判相比,調解花費低廉、耗時少,當事人心理壓力較小。
(3) 仲裁。與其他方式相比,仲裁更具有司法性。仲裁是由一個中立方聽取各方意見后作出一個對各方有約束力的終局裁判。這個裁判可以由法院進行強制執行。實際上幾乎所有的商務糾紛都可以提交仲裁,只要雙方訂立有仲裁協議或在合同中定有仲裁條款。
(4)小型審理。該模式是ADR機制的新發展,實質上是一種模擬訴訟的調解方式。它的最大作用就是解決那些涉及面較大,混合著法律和事實的復雜糾紛,象產品責任糾紛、反壟斷糾紛等。通常由當事人雙方各指派一名高級行政長官組成專門小組,并共同推選一名首席調解員。各方當事人所指定的行政長官一般只代表各方當事人的利益。輪流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提出自己的意見,如同法院公開審理一樣,只不過形式更簡單[5]。
(5) 律師或中立專家的聯合磋商( 早期審理評議)。這種模式是由一個獨立的第三人,可以是一名律師或技術專家,聽取爭議雙方的意見,提出自己的觀點,幫助雙方解決爭端,經常被用于當糾紛一方或者雙方想向一個有經驗的個人咨詢自己在有關案件中所處的優勢或劣勢的建議。
(6) 簡易陪審團審判。它通過民事陪審團的介入促進在司法審判中解決爭議。目前,簡易陪審團審判在美國是相當普通的實踐。在這種解決爭議的模式中,陪審團在任何官方聽證會舉行之前,聽取各方當事人的簡要陳述,并作出一個建議性的裁決。該裁決可能會構成當事人進行談判磋商的基礎,從而使當事人免于陷入冗繁費時的法院訴訟。
由此可見,國際商事仲裁是ADR的一種機制。
ADR直譯為替代性糾紛解決方式,也叫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顧名思義,廣義的ADR應該包括一切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也就是包括仲裁,這不僅表現在國際貿易爭議中,也表現在一般民商事案件中。狹義的ADR限定在非訴訟非仲裁的糾紛解決方式,在我國主要表現為調解。關于兩者的異同可參考 閏曉旭:《論仲裁與ADR》,http://www.arbitration.org.cn/gb/viewcontent.asp?id=338
急求一道國際商事仲裁題的解答!!!
A, a company incorporated in shanghai, and B, a French company, entered into a contract for the sale of goods. There is an arbitration clause in their contract, which stipulated: "all the disputes arising from or in relation to the contract shall be arbitrated in a third countr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ICC rules." Later a dispute concerning the performance of the contract arose between both parties.rnrnQuestions:rn1. If A has no assets in other countries and it is unwilling to go to arbitration, please give some advice to it.rn2. If A has assets in country C (a party to New York Convention), and B insisted on arbitrating their disputes. As a counsel for B, you can give your opinion on it.rn注:法國仲裁法對仲裁協議無特殊規定;依中國法屬無效;中,法,C國均為紐約公約成員國;ICC總部就設在法國巴黎;涉及識別,管轄權。1、簽訂仲裁協議的爭議只能仲裁,與一方當事人意愿無關。無財產可執行的國家,即使仲裁也無意義,因為得不到有效執行;
2、有仲裁協議的依據協議解決糾紛,在C國仲裁對B最有利,因C國有財產又是紐約公約締約國,有標的可執行。
識別:該仲裁問題在三國別識別為實體問題還是程序問題,“各國法律在考慮法律適用問題時,都首先將所涉問題分為實質問題和程序問題。如果一個問題被識別為程序問題就適用法院地或者仲裁組織所在地法;如果被識別為實質問題就可能適用外國法。”
管轄權:根據仲裁協議中約定的爭議范圍和仲裁規則等內容,確定C國仲裁庭是否有管轄權。
國際貿易糾紛解決方式
公司與國外客戶成交一批有色金屬材料出口,合同期限兩個月.兩個月后因為國內原料漲價,致使我司不能如以前價格交貨(我司為純貿易性質,客戶定金已經打至國內工廠,工廠因為原料漲價,拒絕履行合同價格)致使我司現在無法按時交貨,國外客戶以此要挾我司,并以欺詐名義欲起訴我司,請問我司應當如何應對國外客戶的訴求?我國法律對于解決涉外合同爭議的方式作出了原則性規定,即解決涉外經濟合同爭議可以采用四種方式: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我國法律對解決合同爭議的規定與國際通行做法是一致的。作為一般法律原則,我國法律關于解決涉外合同爭議的規定,也適用于解決其他經濟糾紛。
一、友好協商
爭議雙方通過友好協商,達成和解,這是解決爭議的最好途徑,但這種辦法有一定的局限性。
二、調解
在爭議雙方自愿的基礎上,由第三者出面從中調解。實踐表明,這也是解決爭議的一種的途徑。我國仲裁機構采取調解與仲裁相結合的辦法,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其具體做法是:結合仲裁的優勢和調解的長處,在仲裁程序開始之前或之后,仲裁庭可以在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對受理的爭議進行調解解決。如調解不成功,仲裁庭仍按照仲裁規則的規定繼續進行仲裁,直到作出終局裁決。
三、仲裁
仲裁是按仲裁程序,由仲裁員做裁判,對雙方爭議的事項作出裁決。仲裁員的裁決是有約束力的。如果敗訴方不執行裁決,勝訴方有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可根據勝訴方的要求,出面強制敗訴方執行仲裁裁決。
(一)仲裁的一裁終局特點
《仲裁法》第九條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仲裁條款的規定
《仲裁法》第十六條
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第十八條
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第十九條
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三)仲裁機構的選擇
1、國內仲裁機構的選擇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成立于1956年4月。前身為“對外貿易仲裁會”及“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總部設在北京。上海及深圳設有分會。2000年,該委員會啟用了一個新名稱:中國國際商會仲裁院。CIETAC于2000年9月5日通過了新仲裁規則,并于同年10月1日正式實施。受案范圍目前為一切國內、國際仲裁。目前,該仲裁委員會受案數量居世界第一位。在國際上享有較高聲譽。
地方仲裁委員會
《仲裁法》第十條規定,
仲裁委員會可以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仲裁委員會由前款規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商會統一組建。
2、國際仲裁機構的選擇
1)國際商會仲裁院
設立于1928年,總部在巴黎。為國際商會常設仲裁機構。該仲裁院為目前世界上提供國際經貿仲裁服務較多、具有重大影響的國際經濟仲裁機構。
2)解決投資爭議的國際中心(ICSID)
該機構專門為解決國家契約———國家與外國私人投資者簽訂的“特許協議”或“經濟開發協議”所產生的爭議問題而設。該中心為專門性國際組織,具有國際法人地位。ICSID與世界銀行關系密切。ICSID仲裁為完全自治的管轄體制,不受制于內國法律和內國法院。在該體制中,締約國對本國國民和另一締約國根據公約已同意交付仲裁的協議不得給予外交保護或提出國際要求。內國法院僅限于為ICSID裁決提供便利和給予司法協助。
3)瑞典斯德哥爾摩仲裁院
成立于1917年。為斯德哥爾摩商會內部機構,但在職能上獨立。瑞典中立國的地位,為其公平性提供了很好的保障,瑞典斯德哥爾摩仲裁院享有很好的國際聲譽。該院與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有業務聯系。中國對外經濟貿易促進委員會建議,我國當事人在選擇第三國仲裁機構時,可優先考慮該仲裁院。
4)美國仲裁協會
為美國主要的國際商事仲裁機構,于1926年設立,總部在紐約,在全國主要城市設有24家分會。為獨立的非營利性民間組織。該協會受理的案件多數為美國當事人與外國當事人之間的爭議。
5)香港國際仲裁中心
1985年設立,該中心為受限制擔保并按香港公司法的規定設立的民間非營利性公司。受理香港區內仲裁案件和國際商事仲裁案件。該中心無自己的國際商事仲裁規則。實踐中,依《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進行操作。
6)英國倫敦國際仲裁院
成立于1892年,為英國最有國際影響的國際商事仲裁機構。由倫敦市政府、倫敦商會和女王特許仲裁協會共同組成的聯合委員會管理。
(四)仲裁適用法律的選擇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條
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四、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3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向法院起訴,雙方當事人發生爭議后,通過協商和調解均不能解決,或爭議所涉及的金額巨大或后果嚴重,合同中又沒有簽訂仲裁條款,則雙方當事人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申請判決。訴訟須按訴訟程序法,判決按實體法進行,一旦法院判決了結果,則必須執行,沒有協調的余地。
坦白的說,貴司敗訴的風險很大,原材材料價格上漲屬于正常的市場風險,很難以此為理由來對抗老外。
本案中,存在兩個買賣合同關系即貴司與老外的買賣合同關系以及貴司與國內工廠的買賣合同關系,這是兩個各自獨立的法律關系。老外如果起訴貴司的話,貴司也只能直接應對了,用國內工廠不履行合同為理由抗辯老外很難起到作用。
辦法是老外起訴你們,如果你們敗訴了,你們再向工廠追償。
風險是兩個:1敗訴 2失去國外客戶
詳細說明原因.
這樣的事多的是了
哎 一般沒辦法
跟外商說清楚
問工廠要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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