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怎么判定,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勞動關系的構成要件包括三個要素:主體資格、從屬關系、勞動性質。
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如何認定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二、勞動者付出的勞動是否是用人單位業務組成部分或者勞動者是否已實際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約束;
三、用人單位是否以發放工作證、登記表、報名表等類似的或其他方式允許以用人單位的名義工作。
另外,在審判實踐中,對于已建立了勞動關系但未簽訂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雙方未及時續簽合同的,形成事實勞動關系。事實勞動關系可視為無期限的勞動關系,故事實勞動關系可以單方終結。對于終結事實勞動關系是否需要經濟補償的問題,現行的司法解釋并未有明確規定。我們認為,用人單位對于這種勞動關系的終結同樣要給付經濟補償金,其計算年限是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實際工作年限。
路上說得對,主要是看是否有簽訂有效的勞動合同,以及是否在此合同時間內。
如何認定勞動關系的存在?
二、勞動者付出的勞動是否是用人單位業務組成部分或者勞動者是否已實際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約束;
三、用人單位是否以發放工作證、登記表、報名表等類似的或其他方式允許以用人單位的名義工作。
另外,在審判實踐中,對于已建立了勞動關系但未簽訂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雙方未及時續簽合同的,形成事實勞動關系。事實勞動關系可視為無期限的勞動關系,故事實勞動關系可以單方終結。對于終結事實勞動關系是否需要經濟補償的問題,現行的司法解釋并未有明確規定。我們認為,用人單位對于這種勞動關系的終結同樣要給付經濟補償金,其計算年限是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實際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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