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的部門取消員工怎么辦麻煩告訴我
《勞動合同法》規定,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依此規定,許多單位認為,部門取消所導致的崗位消失,應屬于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企業不僅可以調崗還可以解除合同,這種理解是否正確呢?
根據《勞動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的規定,所謂的“客觀情況”指: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如企業遷移、被兼并、企業資產轉移等,并且排除“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的情形。由此可見,客觀情況的界定應以“非主觀因素”為標準,關于部門取消,得根據取消之原因界定,如企業合并、分立等,此類情形非企業主觀方面原因造成,取消當屬客觀情況;而若是管理層單方決定取消部門,則應當理解為“企業自主管理”
范疇,不屬于客觀情況。
企業改制問題法院不受理怎么辦麻煩告訴我
2003年底承德化建公司在企業改制過程中,未成立由職工代表參加的領導小組,公司領導要求每位參加重組的職工必須交五萬元股金才能參加重組,否則不給安排工作,沒有工資,逼迫職工在自謀職業一欄簽字,不提改制前所欠職工的工資及各種福利,把大部分貧苦職工推向社會,職工這些年一直在找商務局領導要求局領導解決問題,但局領導都沒能解決,致使遺留至今都未能得到妥善解決 ; 職工在維權過程中,有發現多起違法違規事件(1)隱匿上海輪胎橡膠有限責任公司;(2)虛增職工人數,增加改制費用,(3)隱匿轎車和廂式貨車各一輛;(4)至今為止未成立新的股份制公司,一直在欺騙職工說改制已完成;
勞動合同必須要備案嗎?麻煩告訴我
您好!法制網法律問答服務團隊為您解答如下:
一、 具體解析: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由此可知,勞動合同無須勞動局備案蓋章。不過有的地方勞動管理部門要求要進行備案,但是這不影響簽訂勞動合同就生效的后果。
二、 法條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部門一般要求企業將員工勞動合同提交備案登記,以確定勞動合同的有效性。對于員工而言,只要和企業在勞動合同上簽字了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勞動關系也將受到法律的保護。]
在你公司所屬的區勞動局,距離簽訂勞動合同不超過一個月的時間內辦理。可能辦理社保需要勞動合同備案。各地的社會保障中心的規定不同。]
不備案,勞動局沒有這個規定。]
沒有法定要求。]
破產企業不符合房改條件的職工宿舍怎么辦?麻煩告訴我
你好!根據國家改制的相關文件規定,企業破產或改制,屬于職工宿舍但有不是成型不能直接房改的平房,不作為破產財產或改制資產,應該出售給職工,發給產權證明。
公司提前解除合同怎么賠償麻煩告訴我
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否則需要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向用人單位要求經濟補償,根據一年的工作年限,經濟補償金額為一個月的工資。如果用人單位違規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賠償金,金額為經濟補償的二倍。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滿意答案熱心問友2011-06-16就您所述,適用“勞動合同法”第41條、46條和第47條相關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因用人單位不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故您應得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5年另半個月工資的補償。追問:
難道沒有外加補償了嗎?回答:
我者代理過好多件這類訴訟了,沒其它補償了。如果用人單位未幫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就得一并補繳。如果用人單位是違法解釋勞動合同,那就是雙倍補償,但是從您提的問題分析不存在這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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