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和人事爭議仲裁一樣嗎
不一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包括勞動仲裁和人事仲裁。。
原來兩個是分開的,勞動仲裁在勞動局,人事仲裁在人事局,后來勞動局和人事局已合并為現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故勞動仲裁和人事仲裁也合并為勞動人事爭議仲裁。。
勞動仲裁主要是指企業和勞動者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人事仲裁主要是指機關、事業單位與其職工之間發生的人事爭議,主要區別就是單位性質不同,所以稱呼也就不同。。
一,勞動爭議仲裁和人事爭議仲裁有區別,但是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和人事爭議仲裁是一回是,都是指勞動關系里的人事爭議仲裁。
二,勞動爭議仲裁和人事爭議仲裁的區別:
1,受理案件范圍不同:
(1)根據我國《公務員法》和1997年8月8日人事部發布的《人事爭議處理暫行規定》,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受案范圍包括:國家行政機關與工作人員之間因錄用、調動、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的爭議,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因辭職、辭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企業單位與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2)根據我國《勞動法》和1993年7月6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受案范圍包括: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因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
2,對案件的管轄不同:
(1)人事爭議仲裁案件管轄,以級別管轄為主,以屬地管轄為輔;
(2)勞動爭議案件管轄,以屬地管轄為主,以級別管轄(或特殊管轄)為輔;
(3)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不在同一地區的,由職工當事人工資關系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
3,適用的法律及處理程序不盡相同:
(1)處理人事爭議案件,除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因辭職、辭退及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爭議適用勞動法外,其他爭議均按人事法律法規處理;
(2)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則適用勞動法律法規,處理程序上,當事人應當在人事爭議發生后,以書面形式向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庭處理人事爭議應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未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仲裁;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也可依法向人們法院提起訴訟;(3)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4)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事人應當在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并按被申請人數遞交副本。
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書后,應當在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并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決定受理的,應當在7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并組成仲裁庭。
被申請人應當在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被申請人沒有按時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仲裁庭處理人事爭議應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協議。協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
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庭成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生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進行仲裁。
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協議不開庭,或者仲裁庭認為不宜開庭的,可以書面仲裁。
決定開庭處理的,仲裁庭應當于開庭前5日內將開庭時間、地點等書面通知當事人。仲裁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仲裁。
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
仲裁庭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行收集證據。
只有經過質證認定的事實,才可以作為仲裁的證據。
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辯論、辯論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者獨釬仲裁員應當征詢當事人的最后意見。
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仲裁庭對重大的或者疑難的人事爭議案件的處理,可以提交仲裁委員會討論決定;仲裁委員會的決定,仲裁庭必須執行。
仲裁庭應當在裁決作出后5日內制作裁決書。裁決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仲裁費用的負擔和裁決日期。裁決書由仲裁庭成員簽名并加蓋仲裁委員會的印章。裁決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效力。
仲裁庭處理人事爭議案件,一般應當在仲裁庭組成之日起60日內結案。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但是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
當事人參加仲裁活動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委托他人代理的,必須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托人簽名或蓋章的委托書。委托書應當明確委托事項和權限。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包括人事爭議仲裁。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是勞動爭議仲裁和人事爭議仲裁的總稱.
勞動爭議仲裁,主要解決勞動關系出現的糾紛,大多數勞動糾紛都出現在雇主和雇工之間。
人事爭議仲裁。解決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與聘任工作人員、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因解除人事關系、社團組織與工作人員之間,在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等。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包括勞動爭議仲裁和人事爭議仲裁,人事爭議仲裁單指機關事業單位在編人員與單位之間產生糾紛申請人事爭議仲裁的情況。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程序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程序如下:
1、提交書面申請。勞動人事爭議當事人向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應當在法定時效內提出書面申請。
2、仲裁受理。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當事人的仲裁申請之日起5日內,作出受理或是不予受理的決定。
3、開庭審理。仲裁庭應當于開庭的5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仲裁庭根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的規定進行開庭審理。仲裁庭在開庭前可以組織當事人進行庭前調解。處理勞動人事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協議,協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
4、裁決。仲裁庭裁決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不同意見必須如實筆錄。仲裁庭作出裁決后,應當制作裁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尚未建立工會的,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產生的代表依法申請仲裁。
勞動人事爭議現行處理有哪些程序性規定
申請程序
1、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2、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當事人一方也可以不經調解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4、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程序
勞動爭議仲裁仲裁也稱公斷,仲裁作為企業勞動爭議的處理辦法之一,是指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依法對爭議雙方當事人的爭議案件進行居中公斷的執法行為。
仲裁一般要經歷這樣幾個階段:
(1)案件受理階段。這一階段包括兩項工作:一是當事人在規定的時效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請求仲裁的書面申請;二是案件受理。仲裁委員會在收到仲裁申請后一段時間內要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
(2)調查取證階段。調查取證的目的是收集有關證據和材料,查明爭議實施,為下一步的調解或裁決做好準備工作。調查取證工作包括撰寫調查提綱,根據調查提綱進行有針對性的調查取證,核實調查結果和有關證據等。
(3)調解階段。仲裁庭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首先要做調解工作,努力促使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對達成協議的仲裁庭還需制作仲裁調解書。
(4)裁決階段。經仲裁庭調解無效或仲裁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調解失敗的,勞動爭議的處理便進入裁決階段。仲裁庭的裁決要通過召開仲裁會議的形式做出。一般要經過庭審調查、雙方辯論和陳述等過程,最后由仲裁員對爭議事實進行充分協商,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出裁決。仲裁庭做出裁決后應制作調解裁決書。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在規定時間內向法院起訴。
(5)調解或裁決的執行階段。仲裁調解書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生效;仲裁裁決書在法定起訴期滿后生效。生效后的調解或裁決,當事雙方都應該自覺執行。
申請勞動爭議訴訟程序
勞動爭議訴訟是人民法院按照規的程序,以規為依據,按照勞動爭議案件進行審理的活動。
1、依照現行法律規定,勞動者主要的法定維權渠道有:程序、勞動保障監察程序。
2、目前兩個程序都存在各自的不足:
(1)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的,勞動者需出庭舉證、辦理比較繁瑣的仲裁訴訟手續,勞動者常常由于應訴能力不強導致權益得不到應有的保障。
(2)按照程序舉報投訴,可以免去出庭應訴之累,成本低,但是由于勞動監察處理該類案件時缺乏司法體系的有力支持,勞動保障監察處理難、執行難現象十分突出。
以上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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