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9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9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一、病假工資扣發的工資基數;
(一)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于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二 )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
二、病假工資扣發計薪日;
(一)在計算病假工資時,職工工資(嚴格意義上應定義為“職工工資性收入”)為職工在正常情況下實得工資的70%。據此,職工日工資(即“日工資性收入”)為“實得工資×70%÷20.92(天)”。
(二)病假工資的計算,先按休假時間(以6個月)為標準劃分,再按職工連續工齡劃檔。具體計算方式為:
1、職工患病休假在6個月內的病假工資計算方法:
(1)連續工齡<2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的60%計發;
(2) 連續工齡≥2年且<4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70%計發;
(3)連續工齡≥4年且<6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80%計發;
(4)連續工齡≥6年且<8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90%計發;
(5)連續工齡≥8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100%計發。
2、職工患病休假在6個月以上的疾病救濟費計算:
(1)連續工齡<1年者,病假期間工資按職工月工資收入的40%計發;
(2)連續工齡≥1年且<3年者,病假期間工資按職工月工資收入的50%計發;
(3)連續工齡≥3年者,病假期間工資按職工月工資收入的60%計發。
擴展資料:
其他注意事項:
患病停工6個月以上的職工,如領取疾病救濟費低于本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40%者,應按40%的標準計發,但不能高于該職工月工資。除此之外,還應同時符合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滬勞保發(2000)14號文《關于本市企業職工疾病休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最低標準的通知》的規定,“企業支付職工疾病休假期間的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不得低于當年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參考資料:吉林人社廳--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
《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九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1、病假工資支付標準:根據員工在本企業的工齡按比例支付:工齡不滿2年者,為本人工資60%;已滿2年不滿4年者,為本人工資70%;已滿4年不滿6年者,為本人工資80%;已滿6年不滿8年者,為本人工資90%;已滿8年及8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100%。
2、病假期間工資計算基準:所有月薪工人以月薪為計算基準,所有計件工人則以其過去三個月的平均工資為計算基準。但工人所有之工資不低于最低工資的80%,如果低于此標準的,以最低工資的80%計發。
3、計算病假工資最基本的公式為:病假工資=病假工資基數×病假工資系數。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