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與人事代理有何區別?
勞務派遣與人事代理的區別如下
1、勞動者與實際用人單位的關系不同。在人事代理關系中,勞動者與實際用人單位之間是勞動法規定的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負有勞動法規定的義務;而在勞務派遣中,勞動者與實際用人單位之間沒有合同關系,并不存在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實際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管理和使用是基于其與勞務派遣單位的雙務合同。
2、調整二者的法律規范不同。勞務派遣受勞動法以及相關勞動法律規范的調整;而人事代理則是受民法以及民事法律規范的調整,二者分受不同的法律部門調整。
3、 人事代理的內容同勞務派遣完全不同。勞務派遣是以排遣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為基礎,其內容是勞動法上規定的權利和義務;人事代理的內容則是委托方與受托方在相關規章規定下由雙方協商確定。
拓展資料:
勞務派遣
勞務派遣又稱人力派遣、人才租賃、勞動派遣、勞動力租賃、雇員租賃,是指由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訂立勞動合同,把勞動者派向其他用工單位,再由其用工單位向派遣機構支付一筆服務費用的一種用工形式。
勞動力給付的事實發生于派遣勞工與要派企業(實際用工單位)之間,要派企業向勞務派遣機構支付服務費,勞務派遣機構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勞務派遣起源于20世紀的資本主義國家美國,后傳至法國、德國、日本等國。
90年代在我國國有企業勞動制度改革中,出現了為安置下崗職工而產生的勞務派遣,可跨地區、跨行業進行。年薪通常為2-3萬。
派遣工一般從事的多為低技術含量工作,如保潔員、保安員、營業員等工作,勞動者一旦年老體弱,勞動能力下降,派遣單位就會在勞動合同到期后拒絕與其續簽。
參考資料:勞務派遣相關資料
勞務派遣是指由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訂立勞動合同,把勞動者派向其他用工單位,再由其用工單位向派遣機構支付一筆服務費用的一種用工形式。
人事代理是指由政府人事部門所屬的人才服務中心,按照國家有關人事政策法規要求,接受單位或個人委托,在其服務項目范圍內,為多種所有制經濟尤其是非公有制經濟單位及各類人才提供人事檔案管理、職稱評定、社會養老保險金收繳、出國政審等全方位服務,是實現人員使用與人事關系管理分離的一項人事改革新舉措。
勞務派遣和人事代理的區別
一、簽訂合同對象不同
勞務派遣工的勞動關系,是和勞務派遣公司產生的,和用人單位只存在間接關系,不直接由用人單位供養和保障。
人事代理是和用人單位或者人事部門簽訂勞動合同,是合同工。其工資、人事關系、社保等,都是和用人單位直接發生關系的。
二、工資待遇不同
勞務派遣工的工資,是由用人單位支付費用給勞務派遣公司,由勞務派遣公司給付的,其工資水平不僅低于正式職工,也低于人事代理和合同工,屬于收入最低的階層。
人事代理的工資收入,遠遠高于勞務派遣工。人事代理的工資收入等個人待遇、社會地位,只略低于正式職工。
三、權益保障不同
勞務派遣工出現工傷則往往在勞務派遣公司和用人單位之間推諉,個人權益得不到保障。勞務派遣工不會按時繳納社保或者直接不繳納。
人事代理的“五險一金”等社會保險相對比較正規,如果出現工傷、勞務糾紛等,人事代理是由用人單位直接負責的。
勞務派遣與人事代理的區別:
它們的主要區別在于誰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通俗一點講,勞務派遣指員工不跟企業簽勞動合同,員工是由人才公司派遣到企業工作,員工與人才派遣公司直接建立勞動關系;人事代理是指員工跟企業簽合同,人才公司只是代表企業代辦一些事務性工作。通常情況下,有的企業由于不愿意自己去設一個社會保險金繳納帳戶,或者因不了解用工方面的相關法律法規而不愿去承擔用工風險等因素,通常更趨向于采納勞務派遣的方式;有的企業因不愿讓員工和人才公司簽勞務合同,但又不愿意去做一些繁瑣的比如繳納社保金等工作,也會考慮采納人事代理的方式。就人才派遣來說,人才派遣公司與員工之間是勞動關系;人才派遣公司與企業之間是勞務關系;員工與企業之間是服務關系。而對人事代理來說,員工與企業之間是勞動關系;人事代理公司與企業是服務關系。
人事代理同勞務派遣的區別 人事代理與勞務派遣從表面上來看都涉及勞動者、用人單位及其這二者之外的第三方,而且人事代理機構和勞務派遣機構都需要給勞動者代繳社會保險費等。在很多方面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實質上這是兩種完全不同的制度,其具體的區別如下:1、 勞動者與人事代理中介機構或者勞務派遣單位的關系不同。在勞務派遣中,勞動者與派遣單位之間是勞動關系,他們訂立勞動合同,受勞動法的調整和規范。而在人事代理關系中,勞動者與人事代理中介機構之間的關系則要具體分析在勞動者委托進行人事代理的情況下,二者是委托關系,受合同法以及民事法律規范的調整;在單位委托進行人事代理的情況下,勞動者與人事代理中介機構之間并不存在法律關系。1、 勞動者與實際用人單位的關系不同。在人事代理關系中,勞動者與實際用人單位之間是勞動法規定的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負有勞動法規定的義務;而在勞務派遣中,勞動者與實際用人單位之間沒有合同關系,并不存在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實際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管理和使用是基于其與勞務派遣單位的雙務合同。2、 調整二者的法律規范不同。 勞務派遣受勞動法以及相關勞動法律規范的調整;而人事代理則是受民法以及民事法律規范的調整,二者分受不同的法律部門調整。3、 人事代理的內容同勞務派遣完全不同。 勞務派遣是以排遣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為基礎,其內容是勞動法上規定的權利和義務;人事代理的內容則是委托方與受托方在相關規章規定下由雙方協商確定。一些地方的政府規章對人事代理的項目都作了明確的規定,如《北京市人事代理暫行辦法》中規定“經許可的人才市場中介服務機構可分別開展以下人事代理項目:(1) 代理人事政策咨詢與人事規劃;(2) 代理人才招聘、人才素質測評和組織人才培訓;(3) 代辦人才招聘啟事的審批事宜;(4)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理人事檔案管理;(5) 依據國家法律規定代理用人單位辦理接受高校應屆畢業生有關人事手續;(6) 經國家和本市有關部門批準,代辦社會保險;(7) 經國家和本市有關部門批準,代辦住房公積金;(8) 代辦聘用合同鑒證;(9) 代理當事人參加人才流動爭議仲裁事宜;(10)其他人事管理事項?!逼渌胤揭幷乱沧龀隽讼囝愃频囊幎ā?、 實際用人單位所承擔的義務和責任不完全相同。 在人事代理關系下,用人單位是勞動關系的主體之一,不僅負有對勞動者的管理使用權,而且負有勞動法上規定的義務;而在勞務派遣關系下,勞動法上規定的用人單位的義務是由派遣單位來承擔的,實際用工單位所承擔的義務是基于其與派遣單位之間的雙務合同來確定的,只承擔勞動法上的特殊義務,只是對勞動者實施管理實用。 根據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人事代理同勞務派遣是兩種完全不同的制度,我們不能因為其具有一定的相似性而否認二者的區別,如果把勞務派遣當作人事代理進行調整勢必對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對社會的穩定構成威脅。
1、勞動者與實際用人單位的關系不同。在人事代理關系中,勞動者與實際用人單位之間是勞動法規定的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負有勞動法規定的義務;而在勞務派遣中,勞動者與實際用人單位之間沒有合同關系,并不存在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實際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管理和使用是基于其與勞務派遣單位的雙務合同。
2、調整二者的法律規范不同。勞務派遣受勞動法以及相關勞動法律規范的調整;而人事代理則是受民法以及民事法律規范的調整,二者分受不同的法律部門調整。
3、 人事代理的內容同勞務派遣完全不同。勞務派遣是以排遣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為基礎,其內容是勞動法上規定的權利和義務;人事代理的內容則是委托方與受托方在相關規章規定下由雙方協商確定。
勞務派遣和非勞務派遣的區別是什么?
勞務派遣,是指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后,將該勞動者派遣到用回工單位從事勞動答的一種特殊的用工形式。勞務派遣合同和一般勞動合同的一個最大不同之處在于:一般的勞動合同只涉及到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兩方當事人,而在勞務派遣合同中,存在三方當事人:勞動者、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簽訂勞動合同,雙方形成勞動關系,就是我們所說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關系。但是,勞務派遣單位實際上并不用工,即不直接管理和指揮勞動者從事勞動,而是將勞動者派往用工單位從事勞動,即用人單位才是實際上的用人單位。在現實生活中,保安公司就是最為常見的勞務派遣單位。
勞務派62616964757a686964616fe78988e69d8331333365633835遣是你和A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但不在A單位上班,工作地點是B公司,工資和福利也按B公司所在的標準來發,工作中遵守B公司的規章制度。非派遣:你和A簽訂合同,也在A單位上班,福利也按A公司所在地的標準來發。
勞務派遣又稱人才派遣、人才租賃、勞動派遣、勞動力租賃、雇員租賃,是指由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訂立勞動合同,并支付報酬,把勞動者派向其他用工單位,再由其用工單位向派遣機構支付一筆服務費用的一種用工形式。勞動力給付的事實發生于派遣勞工與要派企業(實際用工單位)之間,要派企業向勞務派遣機構支付服務費,勞務派遣機構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務派遣業務是近年我國人才市場運用一種新的用人方式,可跨地區、跨行業進行
一般經省市勞動人事部門廳批準可成立專業的人力資源服務公司,主營業務有人力資源外包,人力資源派遣以及通過招聘網為 企業提供人才的供應信息,為個人提供求職登記,推薦工作;同時也為企業提供代理招聘會的舉辦,法律法規的咨詢等工作。
可以通過與省市勞動部門和各個大中專院校、職業技工學校等建立了聯系、合作關系,為企業儲備了勞動力資源,同時也為應往屆畢業生、閑置待業學生以及社會各界待業人員提供了許多的就業機會;其線上招聘網站可以是青年創業就業 指導中心(由團市委聯合市勞動和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農業局、市民政局和廣電傳媒有限公司等部門,依托企業、高校、媒體成立旨在為提高青年創業就業能力的政府部門。成為省市當地求職招聘網站。
《勞動合同法》第66條規定:“第六十六條 勞動合同用工是中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薄扒翱钜幎ǖ呐R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薄坝霉挝粦攪栏窨刂苿趧张汕灿霉盗?,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div>
勞務派遣跟合同工有什么區別?
勞務派遣是指由勞務派遣公司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然后把勞動者派遣到需要用工的企業上班。企業需要支付勞務派遣公司一定的服務費用,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關系存在于勞務派遣機構與勞動者之間。正式工指勞動者與用工企業簽訂勞動合同,與用工企業存在勞動關系的員工。派遣工和正式員工區別是:1、簽署勞動合同的單位不同。正式員工是勞動者與工作的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由工作單位繳納社會保險,發生勞動爭議,由勞動者和工作單位雙方處理。派遣工是勞動者和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合同,被勞務派遣公司派遣到用工單位去工作,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和勞務派遣公司雙方處理。2、建立勞動關系的單位不同。正式員工,勞動者與工作的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派遣工,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公司建立勞動關系,與用工單位沒有勞動關系。法律依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三條用工單位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使用被派遣勞動者。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6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用工單位決定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輔助性崗位,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并在用工單位內公示。
1、勞務派遣員工:主要是你和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是勞動關系。由勞務派遣公司將你派遣到相關單位。對于勞務派遣公司你是輸出人員,對于輸入單位你是輸入人員。你的社會保險和公積金都應該由輸出單位為你代扣代繳和繳納。輸入單位為你支付勞務報酬。報酬的多少由雙方公司協商。你和輸入單位之間是勞務關系,會簽訂一份勞務協議。這和你簽訂的勞動合同在內容上是不一樣的,你在輸出期間,要遵守輸入單位的規章制度和管理。
合同工、有編制的員工:現在沒有這個概念了,因為現在都應該是簽訂勞動合同的,都是合同工。只是合同期限不一樣而已。而且簽訂勞動合同就算是正式員工,也就是你說的有編制的員工。按照你的思路,你在勞務派遣公司就是合同工,算是他的編制。
2、我覺得現在銀行還是挺穩定的,而且收入也多。國企或是銀行就看你的出發點了。現在專業與職業是否對口在很多時候也不是那么重要了。如果你不想荒廢之前的專業,銀行倒是個不錯的選擇。
3、這和參加不參加校園招聘會沒關系。校園招聘會只是給大家一個提供就業的機會。
4、你是勞務派遣公司的正式員工。但是如果你與輸出單位合同期滿后,并不在續訂,而原輸入單位覺得你不錯,與你簽訂勞動合同的話,按照你的理解,就算是轉為正式員工了~
勞務派遣又稱人力派遣、人才租賃、勞動派遣、勞動力租賃、雇員租賃,是指由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訂立勞動合同,把勞動者派向其他用工單位,再由其用工單位向派遣機構支付一筆服務費用的一種用工形式。勞動力給付的事實發生于派遣勞工與要派企業(實際用工單位)之間,要派企業向勞務派遣機構支付服務費,勞務派遣機構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合同工:企業、事業單位通過簽訂合同招收的短期性工人。合同一般采取書面形式,內容包括時限、任務及共同遵守的各項義務等。
簡單的來說就是他們的身份不同。
合同工是這家企業的正式員工,而簽派遣合同的員工則是臨時工。每年河北省各地農村信用社在招聘中就會明確指出,筆試面試合格之后簽署的是勞務派遣合同,但依然會有大批社會人員參與報考。這其中就會牽扯到勞務派遣員工優先轉正的原則(一般工作滿2年工作表現良好的都會成為正式員工)。
人事外包和勞務派遣的區別
看了很多評論 ,但是還是不確定我的理解是不是正確的.rn我是電信行業的員工 現在第三方公司提出我們中一部分是屬于外包 一部分屬于勞務派遣.rn 是不是外包就是我們和電信公司有勞動關系 但是屬于中間公司管理人事事物rn 而勞務派遣屬于我們和中間公司有勞動關系 但是屬于電信公司管理現在有許多勞動者都有這樣一個疑問,勞務派遣和勞務外包有什么區別?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區別:①適用的法律不同。勞務派遣適用勞動合同法,牽扯到的是勞動關系,勞務外包適用合同法。②勞務外包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實體;勞務派遣單位必須是嚴格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設立的法人實體。③勞動者管理的責任主體不同。這是兩者最主要的區別。發包企業對勞務外包單位的員工不進行直接管理,其工作形式和工作時間由勞務外包單位自己安排確定;勞務派遣單位的員工必須按照用工單位確定的工作形式和工作時間進行勞動。④勞務外包一般按照事先確定的勞務單價根據勞務外包單位完成的工作量結算,其合同標的一般是“事”;勞務派遣一般是按照派遣的時間和費用標準,根據約定派遣的人數結算費用,其合同標的一般是“人”。或者說,勞務外包下,發包方買的是“勞務”,而勞務派遣下,用工單位買的是“勞動力”。⑤違法的后果不同。勞務外包適用《合同法》,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之間按雙方合同承擔權利義務,發包單位對承包單位的員工基本上不承擔責任;勞務派遣中,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按《勞動合同法》都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兩者概念不同,勞務派遣是人事外包的組成部分之一。區別如下:
1、兩者概念不同。
人事外包,指企業將人事行政管理的大部分工作(通常是建立勞動關系、錄用退工手續、檔案管理、保險福利管理、工資發放等),以協議方式交由專門的人力資源外包服務商完成。
勞務派遣則是中介機構成為員工的法定雇主,實際用人單位同中介機構簽訂人才派遣或租賃合同,用人單位只負責派遣員工的工作管理,人事管理則交由中介機構來做。
2、從屬關系不同。
人事外包分為人事代理和勞務派遣。
3、使用范圍不同。
人力資源外包是將人力資源管理的一些職能對外承包給專業機構操作的管理策略。旨在有效地提高效率,并使外包職能的運作更加專業化。
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但不少用工單位在各種類型、各種時間長度的工作崗位上都實施了勞務派遣,甚至在其主營業務崗位大量使用勞務派遣工。
4、適用的法律不同。
勞務派遣適用勞動合同法,勞務外包適用合同法。
針對于電信公司來講,兩種方式解釋如下:
1、勞務派遣情況下,勞務派遣員工的人事勞動關系是與中介公司簽訂。
2、人事外包情況下,員工與電信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人事行政相關工作由第三方公司管理。
擴展資料
人力資源外包在中國可以追溯到改革開放初期,1980年國務院出臺了《關于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強制性規定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應當委托政府指定的外事服務單位辦理中方工作人員聘用手續。
雖然這項被稱為“向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提供中方雇員”的服務是強制性政策催生出來的,并且當時它離實際上的人力資源派遣服務相差甚遠,但畢竟我們可以多多少少看到人力資源派遣的影子。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人力資源外包
人事外包與勞務派遣的區別
人事外包,指企業將人事行政管理的大部分工作(通常是建立勞動關系、錄用退工手續、檔案管理、保險福利管理、工資發放等),以協議方式交由專門的人力資源外包服務商完成。
人事外包分為人事代理和勞務派遣。區分兩者的關鍵點,在于誰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人事代理是員工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企業只是將人力資源非核心部分的工作,部分或全部委托專業機構代理;而勞務派遣則是中介機構成為員工的法定雇主,實際用人單位同中介機構簽訂人才派遣或租賃合同,用人單位只負責派遣員工的工作管理,人事管理則交由中介機構來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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