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地退休人員喪葬費、撫恤金標準不一樣,但一般來說喪葬費是定額給付,撫恤金依據當事人去世當月養老金標準結合當地規定的撫恤金計發月數綜合計算。具體標準可以向當地社保機構直接咨詢,也可以上班時間撥打12333電話咨詢。
二、個人賬戶余額、喪葬費、撫恤金申領流程如下:
1、當事人去世后,家屬(繼承人)應及時提交當事人的死亡證明或者火化證明、喪葬費申請表等資料(一般是將資料提交給當事人原單位,由其代為辦理);
2、社保審核后按照規定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其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符合條件者由社保機構依據當地規定核算具體撫恤金、喪葬費金額;
3、社保機構審批完成后,將相關金額轉付當事人原單位,由原單位收到社保支付金額后通知繼承人領取即可。
擴展資料:
服刑期間死亡 家屬不享受相關待遇
如果參保者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但在辦理退休手續的過程中死亡的,按“已退休人員”核發撫恤金,按規定核定基本養老金標準后,再核發撫恤金。
計算撫恤金標準的月基本養老金,是指由養老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的項目,包括列入年度調待基數的補助等項目,不包括取暖費和由財政資金支付的軍轉干部生活困難補貼、獨生子女父母補助等項目。
如果單位整體欠費的,其參保的在職人員死亡,可以選擇按照歷年公布的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一次性補繳該職工按規定應由單位和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含利息)后,再核發撫恤金。
以個人身份參保的人員死亡后其遺屬選擇繳納當年養老保險費的,繳費基數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或最近一年)繳費選定的比例確定。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在服刑期間死亡的,其遺屬不享受喪葬費和撫恤金待遇。
參考資料:萬源-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退休人員死亡喪葬費和撫恤金相關政策
6000元。
根據《黑人保發〔2010〕53號關于提高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金標準的通知》
一、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及離退休人員(含企業離休人員)死亡、參加城鎮企業基本養老保險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喪葬補助費由1200元調整為4000元。企業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撫恤金標準由1000元調整為6000元。
擴展資料
根據《黑人保發〔2010〕53號關于提高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金標準的通知》
二、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離退休人員死亡喪葬補助費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已經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金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金所需資金由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
參保人員未領取基本養老金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金可參照上述標準執行,所需資金仍由原規定渠道支付。
三、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金,由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領取。
參考資料來源:哈爾濱-黑人保發〔2010〕53號關于提高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金標準的通知
按現行政策規定的標準,黑龍江省的參保人員(包括退休職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由社會保險機構發給喪葬費和撫恤金,兩項共計10000元。
根據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關于提高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金的通知》(黑人保發﹝2010﹞53號)規定:從2010年7月1日起,企業離休人員、參加城鎮企業基本養老保險人員因病或非因公(工)死亡的,喪葬補助費由1200元調整為4000元。企業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公(工)死亡后,一次性撫恤金標準為1000元調整為6000元。
根據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關于提高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老工人待遇的通知》(黑人保發﹝2010﹞150號)規定: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因病死亡后一次性撫恤金在原標準6000元的基礎上再增發4500元。
企業退休工人去世,喪葬費和撫恤金領取標準是什么?終于明白了!
事業單位退休員人喪葬費和撫恤金標準如下:
1、《關于調整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后喪葬費補助標準的通知》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后喪葬費補助標準為每人3100元。各縣區可參照上述文件制定當地的喪葬費補助標準。
2、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財政部聯合印發的《關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08〕42號)文件規定:
從2004年10月1日起,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病故的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離退休費。
按你的情況應該是一次性發放撫恤金,其金額為生前20個月基本離退休費。
擴展資料: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20個月基本工資;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10個月基本工資;
3、喪葬費標準: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參考資料:《關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
事業單位退休員人喪葬費和撫恤金標準如下:
1、《關于調整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后喪葬費補助標準的通知》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后喪葬費補助標準為每人3100元。各縣區可參照上述文件制定當地的喪葬費補助標準。
2、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財政部聯合印發的《關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08〕42號)文件規定:從2004年10月1日起,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病故的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離退休費。
擴展資料:
喪葬費是指用于職工因工死亡或因工殘廢退職后死亡時喪葬事宜的一次性費用。由原工作單位支付。國家有關勞動保險條例規定,其數額一般是該企業全部職工3個月的平均工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死亡時,所辦理喪事的有關費用支出,不論職工級別,按規定的數額一次發給,由家屬掌握包干使用。
標準
上海喪葬費標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死者的法定繼承人或者承擔喪葬義務的人有權要求獲得喪葬費。
過去,以死者家屬為安葬死者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為限。不少省市的喪葬賠償標準按照國務院關于殯葬管理暫行規定和交通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原則辦理,以死者生前6個月的收入總額為限。大約3000-4000元。
一般包括運尸費、火化費。購買骨灰盒費,一期骨灰存放費,以及雇請人員所支付的勞務費和必要的交通費等合理費用。
但超過上述標準的,經法院審查確屬必要,可以按照喪葬費的實際損失計算,予以賠償。死者家屬無正當理由拒不執行有關部門限期殯葬決定的費用不予賠償。
司法解釋規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這個標準最簡明,也最方便。
立法規定
1、《德國民法典》第844條第1款規定:“在殺害的情形,賠償義務人應向擔負埋葬費的人賠償埋葬費?!?/p>
2、《瑞士債務法》第45條第1項規定:“傷害致人死亡的,支付的賠償金應當包括所支出的費用和喪葬費?!?/p>
3、《俄羅斯聯邦民法典》第1094條第1款規定:“對受害人死亡負有責任的人,應向支付喪葬費的人賠償必要的喪葬費。”4、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典”第192條第1款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于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5、國務院1991年頒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注:已被《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廢止)第36條規定對喪葬費進行賠償,并在第37條規定“喪葬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的喪葬費標準支付”,這也使得各地對喪葬費的實際賠償標準上差異很大,
如山東省每人為800元;重慶市每人為1500元;上海市每人為5000元;而廣東省每人為4000元。雖然這考慮到了當地的生活狀況,但這種差異太大的標準,還是顯得有些不公正。
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7條對喪葬費的計算標準做出了明確規定,即“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p>
這一標準既考慮到了地域差異,又兼顧了公平,是一種比較科學、合理的標準,還簡單易行、標準明確、便于掌握。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喪葬費
事業單位退休員人喪葬費和撫恤金標準如下:
1、《關于調整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后喪葬費補助標準的通知》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后喪葬費補助標準為每人3100元。各縣區可參照上述文件制定當地的喪葬費補助標準。
2、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財政部聯合印發的《關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文件規定:從2004年10月1日起,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病故的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離退休費。
一、《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二、撫恤金:
1、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于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的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2、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于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3、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擴展資料:
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撫恤金執行標準不同的原因是:執行標準文件不同。
一、事業單位的執行標準文件規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機關單位(公務員)的執行標準文件規定:
《民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發〔2011〕192號),調整一次性撫恤金標準:
自2004年10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照以下標準執行:烈士為本人生前8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現行渠道解決。
可以看出,2011年,民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下發的文件,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進行調整,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此文件中沒有提及事業單位,事業單位依然執行2007年下發的規定: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病故撫恤金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事業單位人員應當與公務員享有平等待遇。為此,2017年兩會上,云南人大代表李光成曾建議,把事業單位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列入補助范圍,參照公務員執行,與公務員持平。
此外,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個人賬戶養老金具有強制儲蓄性質,屬于個人所有,個人死亡的(包括退休前和退休后),個人賬戶養老金余額可以繼承。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也是職工參保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一部分。
(1)喪葬補助金,是職工死亡后安葬和處理后事的補助費用,目前全國沒有統一標準。從某些地方規定來看,喪葬補助金一般按照職工死亡時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一定月數計發,如大連,喪葬補助費為本市上一年度3個月的社會平均工資。
(2)遺屬撫恤金,是職工死亡后給予其家屬的經濟補償和精神安慰。遺屬撫恤金各地規定不一樣,有的沒有規定撫恤金,只規定按月發給遺屬救濟費;有的規定了一次性撫恤金,還規定按月發給遺屬生活補助費。
如大連,除了按照本市上一年度10個月的社會平均工資的標準發給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費外,供養直系親屬還可以按當地生活困難補助標準以及物價補貼之和領取親屬救濟費。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喪葬費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關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
一、《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二、撫恤金:
1、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于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的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2、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于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3、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擴展資料:
在喪葬過程中發生的費用包括:
1、為安排死亡人生前好友和親屬遺體告別儀式租用場地的費用、為死亡人整理遺容費、火化費、運尸費、尸體冷藏停放費、預定靈車、骨灰寄存、購買墓碑等支出的費用;
2、規定允許土葬的地方,為安葬死亡人的未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標準的墓穴占地面積使用費、購買棺材費用,在許多農村安排為死亡人送葬的親朋好友宴席等支出的必要費用,等等。
3、在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公布前,實際上還有一種賠償實際損失的辦法,這就是按照喪葬的實際損失,支付賠償金。其應當賠償的項目是:
4、壽衣費:受害人死亡的壽衣支出,應當賠償。壽衣的購置費,應當是一般的壽衣,受害人家屬采用高級壽衣裝殮的,只賠償一般標準的壽衣損失。
5、運尸和火化費:這是必須支出的費用,應當全額賠償。
6、骨灰盒(棺木)費:在有火化場所的地區,只賠償骨灰盒的購置費用,標準是中等的費用。如果受害人家屬采用高級骨灰盒,則按照中等的購置費用計算。在沒有火化場所的地區,則應當賠償棺木購置費。
7、骨灰存放費用:對此,只賠償一期骨灰盒放置費用。必須采用土葬的,則適當賠償安葬費。
8、注:對以上的賠償,如果當地有關機關有賠償標準的,依照該規定標準賠償。沒有標準的,按照實際支出和上述合理標準計算。
9、《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7條規定:“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鄙鲜鏊痉ń忉寣嶋H上只規定了一種賠償辦法,即:定額賠償辦法,實行一次性給付賠償。
10、一次性賠償喪葬費,就是按照標準確定賠償金額。按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釋規定的辦法,就是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賠償6個月。其中,職工月平均工資應當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統計數據確定。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喪葬費
社保局《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工作人員去世后撫恤金、喪葬費計發辦法的通知》:
1、撫恤金:以死者生前最后一個月基本工資(或退休費)為基數,病故發20個月;因公死亡發40個月;烈士發80個月。
2、喪葬費:按死者去世上年度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正常死亡發6倍;因公死亡和離休人員發10倍。
需提交的材料:
(1)《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和喪葬費審批表》一式三份;
(2)戶口注銷證明復印件(驗原件);
(3)死者火化證明復印件(驗原件);
(4)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發放表復印件(驗原件)。
2018年,機關事業人員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喪葬費、撫恤費的標準?
根據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河北省財政廳《關于調整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死亡后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標準的通知》(冀人社字[2012]203號)文件規定,企業退休人員喪葬費和撫恤金按以下標準發給:
一、喪葬費為本人生前兩個月基本養老金。其中,本人生前兩個月基本養老金低于去世時上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兩個月平均養老金的,按去世時上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養老金兩個月發放。
二、一次性撫恤金按死亡退休人員的繳費年限,每滿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計發1個月去世時上一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但最多不超過20個月。
關于企業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問題
(一)調整一次性撫恤金標準。自2004年10月1日起,離(退)休人員病故后,一次性撫恤金標準調整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離(退)休金。
(二)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個月享受的基本離(退)休金為基數計發。即按冀勞社〔2001〕72號文件套改后的基本離(退)休金和套改后歷次按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金之和為基數計發。
擴展資料
申報條件:離休(建前老工人):
符合冀辦字[2001]10號和冀勞社[2001]72號的離休和建國前老工人死亡的。
退休人員:符合冀人社字[2012]203號的下列人員:
①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未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人員因病非因工死亡;
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退職人員死亡的
撫恤金發放標準必須是法律、法規規定發放的;代表政府發放撫恤金的是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企事業單位發放的撫恤金的行為不屬于行政訴訟范圍;“沒有依法發給”是指拒絕發給或者沒有按照規定的對象、范圍、標準、數額、時限等發放。
享受撫恤金的人,必須符合兩個條件:一是死者的直系親屬,二是這些親屬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扶養。這兩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單位是依據有關法規、規章及政策發放的,如何分配,授予對象,這些相應規定的,主要由發放單位或其他相關部門負責。
2018年8月1日起,國家再次提高部分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
參考資料來源:石家莊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一、根據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河北省財政廳《關于調整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死亡后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標準的通知》(冀人社字[2012]203號)文件規定,企業退休人員喪葬費和撫恤金按以下標準發給:
1、喪葬費為本人生前兩個月基本養老金。其中,本人生前兩個月基本養老金低于去世時上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兩個月平均養老金的,按去世時上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養老金兩個月發放。
2、一次性撫恤金按死亡退休人員的繳費年限,每滿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計發1個月去世時上一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但最多不超過20個月。
二、喪葬費支付標準
退休人員:2200元
離休人員:1200元及死亡當月離休金60%的二十個月(2007年1月1日后死亡人員)
三、喪葬費的領取方式:
辦理減員手續的,喪葬費于辦理完減員手續(多領養老金的在返還全部多領養老金)次月25日后,撥付至死亡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存折內。請離退休人員家屬在未領取喪葬費前,不要將養老金存折清戶
四、國企職工退休后病故應享有如下待遇:
撫恤金:如果其配偶無工作(無退休金),其單位給其配偶按月發放撫恤金,其標準由各地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確定。如有未滿18周歲的子女,其子女也享受撫恤金。
喪葬補貼:按當地社會平均工資三個月的標準發給死亡者家屬。(當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3)
撫恤金由死亡者所在單位按月發放。
喪葬補貼:如果當地退休職工實行社會化管理的,由當地的街道辦事處代發,否則也由死亡者單位發放。
擴展資料;
(一)自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準調整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民發〔2011〕192號)
(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執行。
(三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于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的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四)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于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五)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
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20個月基本工資;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10個月基本工資;
3、喪葬費標準: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非農戶一人月補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補助190元;農業戶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5、對上述對象中,確定因工死亡的遺屬增發65元,抗日戰爭的增80元(不含配偶);紅軍的(不含配偶);增發100元遺屬系孤獨一人的可增發70元。
(六)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中原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計發基數為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撫恤金
河北省企業退休工人病故后喪葬費,撫恤金和遺屬補助有以下規定:
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喪葬補助費按本企業的平均工資2個月計發。
企業職工因工死亡的喪葬補助費按本省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個月的標準發給。
離退休及按國發[1978]104號和冀勞[1998]47號文件辦理退職的人員也按上述規定執行。對本企業平均工資不便計算的,以本人基本離退休(退職)金標準計發。
上述費用仍在原支出項目列支。離、退休、退職、因工致殘1-4級退出生產崗位的人員,并從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有關待遇的,此費用從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其他人員由原開支項目列支。
你好
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死亡后,社保部門要向其遺屬發放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金。
喪葬費一般幾千元到1萬左右。
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病故的,一次性撫恤金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如果是工傷死亡,按工傷保險賠償,要賠償死者喪葬費、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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