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勞動仲裁的問題
我因在上海的公司未在試用期及轉正后一個月未給我交綜合保險,并在提出補交后,公司拒絕,提出離職后申請勞動仲裁,昨天開庭后當庭調解未成,需要再開庭,現在有幾個問題想要請教一下大家:rn1、勞動仲裁說我是在一年半提出讓公司補交綜合保險,已經超過了勞動仲裁受理的時限,所以按理說我的請求不合法,是這樣嗎?但我在進公司后也曾馬上提出過相關的問題,但公司拒絕了,當時沒有錄音證據。rn2、在以公司拒絕補交綜合保險提出離職的時候,我只是口頭提的,因為公司違反了勞動法,依法我是否可以當天提出,當天離職?現在公司以我沒有書面提出申請為由,說不承認我的離職,這樣是否合法?rn3、離職當天,我在電話里和公司提出補交綜合保險,公司拒絕,同時我保有了電話錄音,這份錄音是否可直接用來做證據?勞動仲裁的辦公人員說一定需要法律公證后才能做證據,是這樣嗎?rn4、公司說我離職時把電腦里的資料都刪除了,但他們沒有在我離職的時候馬上和我說,而是在昨天開庭的時候說的,也沒能拿出什么證據來。這個會對我有影響嗎?rn5、如果電話錄音需要公證,在開庭我方勝訴后,公證費用是誰承擔?rn6、除了勞動法規定的滿一年補一個月,不滿一年補半個月的賠償金外,我還可以要求其它賠償嗎?rn請大家幫幫忙,我只想維護我應得的勞動保障!謝謝!這個問題你直接問我不就行了么,還發什么帖子啊,哈哈!
1、仲裁是有期限的,一般是一年,但是關于拖欠社保和綜合保險的問題,不受這個期限,加班工資受上述期限。
2、單位已經違法,你就可以立刻走人,還需要他承認干什么,好比你殺了人,他覺得你沒殺人,法院會同意么。
3、你不要提供什么錄音,綜合保險是否繳納,是有單位提供證據,不需要你提供什么材料。
4、沒有大的影響,你的電腦,其他人也能用,公司網管也能用,你可以說是公司自己刪除的,和你無關,這個單位要告你,很難舉證的。
5、上述已經回答,這個證據沒有意義,所以不需要公正。
6、你要求,第一不叫綜合保險,第二經濟補償。其他沒有了。
PS:因為專業,所以信賴!
1.補交社保等仲裁請求,應當從合同終止或者離職時起算,你沒超時效;
2.可以當天提出并且離職,但應當辦好離職手續;但你得有證據證明你提出離職;
3.可以作為證據;仲裁的說法無法律依據;
4.這個對方無法舉證;
5.公證費用按照案情判定由誰來承擔;
6.沒簽合同可以要求雙倍補償。
1、仲裁無效,因是一年內。保險你現在可找勞動監察部門。得后給分?。?、那就以不交保險為由。3、再找點其他證據,多多益善。4、過期了,沒影響,也不應該受理,一群糊涂官。5、錄音不要公正。是鑒定,但一般不會,對方會承認的,但必須還要多點證據。6、不可以。
關于勞動爭議方面的問題,請教大家
我于2001年1月在一事業單位工作,在今年7月以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辭職(單位在去年有人以未繳納社會保險告到勞動仲裁的情況下,才從2008年1月為我們補繳養老保險)?,F要求以下賠償:rn 1、支付11個月的經濟補償金。rn 2、2011年1至6月的雙倍工資。rn 3、補繳各項社會保險費用。rn 我的養老金賬戶是2008年1月單位開的戶,那2008年以前的能補繳嗎?聽說醫療、失業沒法補繳,真的嗎?如果要求賠償的話,失業金要求賠償24個月,可以嗎?rn 4、支付上班以來所欠的加班費。rn 單位的正式工每周上5天,外聘的上6天沒加班費,法定節假日加班也只付一倍的工資,正式工每年都有帶薪休假,這時工作就要我們頂上,也沒加班費。能賠償嗎?rn 聽人說,2008年以前的按老標準執行,請問2008年以前的怎么賠償呀?1、養老保險金可以從你應聘到單位上班時起補繳。支付雙倍工資的條件是雙方沒有簽定合同,可以從2008年勞動合同法執行時開始算起。醫療、失業保險金到底能不能補繳,你可以打電話咨詢當地的勞動保障局有關部門。2、你的四項補償或賠償要求是合法的,只是從什么時候算起和按什么標準算,要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來定。你應當早點提起勞動爭議仲裁,勞動仲裁是向法院起訴的必經程序。3、你要請一個懂法律的打過官司的朋友幫你收集證據,作你的代理人,或者請一個律師。勞動仲裁不用錢,勞動爭議訴訟也只象征性地支付十元或幾十元錢,難就難在能不能收集到證據。比如,在沒有勞動合同的情況下,要能證明你哪一年哪一天在此單位上班,工資多少,等等。沒有證據,合法的請求都是難以實現的。可以說,沒有證據支持,就是紙上談兵。(我經歷過勞動爭議仲裁和勞動爭議訴訟)
加班費沒有什么新老標準只說!但是舉證責任在你!
勞動法》規定,平日延長工作日必須付給勞動者150%的工資,休息日加班須付200%的工資,法定節假日加班須付300%工資,但這是多少工資數的倍數,《勞動法》里沒有規定,于是這個加班費的基數就由企業自定,不同的用工單位加班費基數差別很大?!吨Ц兑幎ā芬笥霉挝慌c勞動者應當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工資標準,加班費的基數由用工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商確定,從法律層面保證了勞動者對自己加班費的發言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六十五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07年6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br />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針對你的述求來講,08年前的規定和現在基本相同。賠償是一樣的。補繳是可以的,但看你是什么單位。有的是享受公務員待遇
請教各位一個勞動仲裁的問題。
我在2010年7月底的時候進了福建的一家公司A,在上海開設的分公司B。B公司一直以來都是以A公司在上海的分公司的名義進行經營活動的,但是入職幾個月之后我才知道,B公司和A公司確實是一個老板開的,但是B公司并沒在任何地方注冊過。進去的時候老板說因為是新公司,對員工考核期比較長,要到12月份,所以期間一直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到了12月份老板又說B公司明年會獨立出來,在上海注冊新的公司。這樣就一直到了2011年的3月份,B公司在上海獨立注冊了新的公司C?,F在是5月份了,公司也一直沒和員工簽合同(所有員工都沒簽)。這根本就是一直在欺騙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法的行為。但是我對勞動仲裁并不了解,想咨詢下各位這樣的情況,我去勞動局仲裁的話,仲裁的主體應該是誰?是要到福建去仲裁還是上海?我需要提供哪些證明?如果仲裁成功,公司該對我進行怎樣的賠償?謝謝大家了!B公司根本就沒有注冊成立過,也就沒有存在主體資格,其實你一直是和A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后C公司成立,你可以一起把A公司和C 公司做為共同的被申請人提起勞動仲裁,這樣對你比較有利,就可以聯系計算你的工作年限,不過你要證明A 公司和C 公司之間的關聯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十條 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建議你去咨詢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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