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合同是為了保障購房者和開發商的權益,在發生糾紛時可以以合同為法律依據。買房簽訂購房合同后,不少人覺得房子買的不劃算或者因為樓盤負面新聞不斷等各種原因而想要解除購房合同。在哪些情況下,購房者是可以當方面解除購房合同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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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以下情況購房者可以單方面解除購房合同:
1、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購房合同目的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2、房屋存在質量問題
房屋存在重大的質量和安全隱患問題,會影響正常的居住。
3、賣方明示違約
在規定的履行期限內,開發商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即開發商明確表示將不交付房屋的,購房者有權解除合同。
4、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
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的。交付時若房屋的主體結構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標準,購房人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購房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委托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重新核驗,經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購房人有權退房。
5、擅自改變規劃設計
已預售的商品房,房產商不得擅自變更規劃、設計。經規劃部門批準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商品房的結構形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變
化,以及出現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影響商品房質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產商應當在變更確立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購房人。購房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
15日內做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復。購房人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未作書面答復的,視同接受規劃、設計變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價款的變更。房產商未在規定時
限內通知購房人的,購房人有權退房;購房人退房的,由房產商承擔違約責任。
6、面積誤差超過法律規定
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面積或建筑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面積誤差比,絕對植超過3%的;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發生誤差,合同
中未約定處理方式的,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購房人有權退房。購房人退房的,房產商應當在購房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內將購房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購
房人,同時支付已付房價款利息。
7、先賣后抵押的
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賣方未告知買方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導致買方購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8、一房二賣的
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賣方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導致買方購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9、在建工程轉讓而未通知
房屋預售后,房產商欲轉讓在建的房屋建設工程,房產商應當將房屋建設工程轉讓的情況書面通知商品房購房人。購房人有權在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要求解除商品房預售合同。購房人未按照規定要求解除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應當由房屋建設工程受讓人繼續履行商品房預售合同。
10、隱瞞無證售房事實的
賣房人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的預售許可證明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11、隱瞞房屋抵押的事實
賣方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12、隱瞞房屋已出賣或為拆遷安置房屋的事實
賣方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13、無法辦理產權登記
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由于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
14、過分遲延交付房屋的
賣方遲延交付房屋,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15、法定不得轉讓的情形
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權利的,則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購房者也可退房。
以上就是關于哪些情況下購房者可以單方面解除購房合同的相關解答。買房子畢竟是一件大事,誰也不愿意自己辛苦賺的錢,最后卻打水漂了。一旦出現上述的情況,購房者可以解除購房合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以上回答發布于2017-08-22,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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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客觀原因解約
如果發生了不可抗力而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賣方只需提供不可抗力相關文件證明,隨后與買方及中介進行協商,簽訂解約協議即可。這種情況下,賣方只需退還定金,不必承擔其他違約金。
2、因買家違約解約
如果買方存在違約狀況,而賣方提出解約,三方無異議的也可直接簽署《解約協議》,賣方可要求不退定金。
3、賣方單方解約
若賣方單方面提出解約,需賠償買方違約金,支付違約金一般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合同中沒有具體規定的,且賣方僅收取了定金,則賠償雙倍定金,另一種是合同中有具體規定的,可根據合同約定處理。
按理說,一旦簽了房屋買賣合同就必須履行,然而“不怕一萬,只怕萬一”,要真是履行不了,合同是否能夠解除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有關規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商品房買受人在以下情況下可以行使解除權,解除與開發商之間的買賣合同:
1、 房屋主體質量不合格時,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按照《解釋》第十二條規定,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2、 開發商將商品房出賣后,又將同一房屋進行抵押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按照《解釋》第八條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此外,買受人還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3、 由于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按期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按照《解釋》第十九條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由于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4、 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將房屋出售給買受人的,買受人知情后可以解除合同。
按照《解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5、 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按照《解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6、 套內面積或建筑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也無處理約定,且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
按照《解釋》第十四條規定,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筑面積或者建筑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持。
7、 出賣人遲延交房經催告后三個月期滿出賣人仍未交房,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按照《解釋》第十五條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
(以上回答發布于2017-02-08,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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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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