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確定勞動關系?
確定勞動關系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以及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二、證明事實勞動關系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擴展資料
區分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
1、主體不同,勞動關系一方是符合勞動年齡并具有與履行勞動合同義務相適應能力的自然人,另一方是符合勞動法所規定條件的用人單位;而勞務關系不限于自然人與用人單位之間,還可以是單位之間,自然人之間,并且可能是兩個主體以上。
2、關系不同,勞動關系中形成的是管理與被管理、監督與被監督、指揮與被指揮的隸屬關系;勞務關系是平等主體依據雙方約定所形成的一種財產關系,不存在人身的隸屬性。
3、關系的穩定性不同,勞動關系比較穩定,反映的是一種持續的生產資料、勞動者、勞動對象之間的結合關系;而勞務關系中多為一次性或臨時性的工作,一般以完成特定工作為目的。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_勞動關系
1、通過簽訂勞動合同確定勞動關系建立。
2、事實勞動關系可參閱《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的規定。
勞動關系的構成要件包括三個要素:主體資格、從屬關系、勞動性質。
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建立勞動關系的關鍵在于勞動合同的簽訂
如何確定是否與企業存在勞動關系
生產分公司屬個人承包,承包者以個人名義與總公司簽訂的合同。我是承包者叫來上班的,請問我與總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嗎?勞動關系的構成要件包括三個要素:主體資格、從屬關系、勞動性質。
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事實勞動關系,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但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從事實勞動關系產生的原因來分析,主要有兩種類型:一是從勞動關系建立一開始,就沒有按照規定簽訂勞動合同而產生的事實勞動關系;一是勞動合同到期后沒有續訂而產生的事實勞動關系: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從以上所規定的條件來是分析,要求同時具備了這三個條件才能確定勞動關系成立。
我是沈陽市民,經過勞動仲裁確定了和單位的勞動關系,下一步是不是就與派遣沒關?
如果與勞動仲裁已經確定了和單位的勞動關系,而單位派遣你外出工作就應該是單位的正當管理權限,所以應該與派遣有關。但是與單位確定了勞動關系,其他單位的派遣與你無關,供參考。
與企業確定是勞動關系,就說明我是企業的正式職工了嗎?
正式職工:在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頒布實施后,指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從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包括企業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工人以及外籍員工等全體人員。
希望能幫到你!
試用期內,臨時工都與企業有勞動關系,但不屬于正式工
試同期也存在勞動關系的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時間應如何確定
咨詢臺:我是一家剛成立的食品加工廠負責人。我廠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各不相同,有的職工是應聘上班即簽訂了勞動合同;有的職工應聘時簽訂了勞動合同,但隔了一段時間才來上班;也有的職工由于種種原因干了近一個月才簽訂勞動合同。請問,應以什么時間來確定建立勞動關系的時間,對職工該怎樣進行管理?成都某食品加工廠李炳全李炳全讀者:謝謝你對本刊的信任。你所咨詢的應如何確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時間及對職工該怎樣管理的問題,按照相關的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現答復如下,望能對你有所幫助。《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該規定明確回答了你所提出的兩個問題。一、建立勞動關系的時間。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引起勞動關系產生的基本法律事實是用工,而不是訂立勞動合同。訂立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義務,也是證明勞動關系的重要證據之一。而用工是指用人單位實際上開始使用勞動者的勞動力,勞動者開始在用人單位的指揮、監督和管理下提供勞動。用工之日,就是通常講的勞動者開始上班的那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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