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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沒到期被辭退,怎么算賠償?

首頁 > 勞動人事2021-09-06 07:57:54

勞動合同沒到期,但本人已因病被辭退,補償怎么算?在線等

當然有!

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該用人單位支付你賠償金,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本人工資,和6個月的醫療補助金!

勞動仲裁是免費的!
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6或12個月的醫療補助金。
給予經濟補償,滿一年算一個月,不滿半年算半個月。你算算勞動合同履行了多久了。
辭退您是違反勞動法的。還得看您的詳細情況

合同沒到期被辭退怎么賠償如何計算

1、公司屬于單方面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你可以依法拒絕辭退,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合同。 

2、如果你不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合同,公司應當支付你兩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3、公司不支付賠償金的可以向勞動部門申訴。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擴展資料:

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

1、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而解除的;

2、勞動者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解除的;

3 、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而解除的;

4、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而解除的;

5、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而解除的;

6、因勞動者的過錯,致使勞動合同無效而解除的;

7、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解除的;

8、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

9、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的解除或終止的;

10、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依法與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的;

11、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法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

1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你好,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你好,涉嫌違法解除勞動關系,你可以要求工作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沒到期被辭退,賠償怎么算

用人單位解除與你的勞動關系(或者說辭退、開除你)分以下三種情況,你自己對照下屬于哪種情況,應該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而沒有支付給你的,可以在1年內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詳細咨詢可以聯系我:

1、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關系,沒有任何理由,也沒有支付任何經濟補償的,你沒有過錯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于《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你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個月的本人工資,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你解除勞動關系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并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你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N+1;

3、你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關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你;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并且書面通知你解除勞動關系。

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39、40、46、47、87條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
減員是經過合法的程序被辭退的,提前三十天告知,并按每滿一年支付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違法辭退的,支付二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勞動合同沒到期被辭退怎么賠償

您好,如果勞動合同沒到期被辭退具有以下情形的,可以向用人單位主要經濟賠償金:
1.公司屬于單方面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你可以依法拒絕辭退,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合同。
2.如果你不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合同,公司應當支付你兩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3.公司不支付賠償金的可以向勞動部門申訴。
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解除與你的勞動關系(或者說辭退、開除你)分以下三種情況,你自己對照下屬于哪種情況,應該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而沒有支付給你的,可以在1年內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詳細咨詢可以聯系我:
1、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關系,沒有任何理由,也沒有支付任何經濟補償的,你沒有過錯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于《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你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個月的本人工資,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你解除勞動關系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并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你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n+1;
3、你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關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你;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并且書面通知你解除勞動關系。
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39、40、46、47、87條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
如果不是因勞動者原因解除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賠償半個月,之后的,賠償一個月。
依據是新勞動法的: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九十七條,,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而單位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不續約,按新舊的勞動法都沒有注明要賠償。

勞動合同未到期被辭退如何賠償金


用人單位除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其它情況根據解除的原因不同,賠償的方式是不一樣的。



1、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里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



2、如果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單方辭退,需要按上面標準支付雙倍的賠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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