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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勞動法成立后還有委托代理合同嗎?

首頁 > 勞動人事2021-09-07 07:35:12

單位和個人簽委托代理合同是勞動關系嗎

本人99年成為有線電視臺的收視費的收費員,簽了一個雇請協議,發了工作證。此后一直簽的是工作責任書。但是到了2008年新勞動法頒布后,單位給我們簽了一個委托代理合同(但是工作和以前都是一樣的)我們要求單位買保險,但是單位上卻說我們是代理人與單位沒有勞動關系對我們的要求不予采納。請問我們有權提出買保險的要求嗎?請懂法律的人士來幫忙,瞎說的別來,謝謝。
有線電視臺與收費員的關系,可以看作是勞動關系,單位不和你們簽訂勞動合同,顯然是單位在規避法律,回避責任,你們可以要求單位和你們簽訂正式的書面勞動合同,根據現行《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單位不和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在一年內要支付雙倍工資,事后還不簽訂的,視為無限期勞動合同。因此,你們可以主張單位跟你們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并且補償相關工資,同時還可要求單位按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繳納相關保險,受益人還不能成為單位。
你們有權要求單位給你買法定保險,這是規定,單位這么做就是違法,到當地的勞動監察委員會舉報企業的違法行為,單位會因他的違法行為受到處罰,你的合法權益一定會得到保護,我的回答你還滿意嗎,有不明白的可以繼續問我,

回復:新勞動法是不是規定,用人單位不能委托第三方簽訂勞動合同

請問現在是不是新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不能委托第三方中介公司代簽訂勞動合同,比如某個單位招人,該單位不直接與個人簽訂勞動合同,而委托第三方如中介公司與個人簽訂合同,發工資由用人單位發。在線等。
商族人,你好。
最簡單直接的就是:
不是他們本公司直接和你簽訂勞動合同
而是通過第三方
一般是人才中介公司等等
有些企業(也有大企業)為了規避用工風險,引入第三方中介機構,形成“勞動者-中介-用人單位”的用工形式。
可以這么理解:1、一般是同工同酬的,不管用工形式如何,所有企業員工都享受同等福利、薪酬待遇。2、根據最新的《勞動合同法》,人事代理制度得到了進一步規范,企業必須更好的貫徹同工同酬的思想。
即人事代理單位與你簽定勞動合同,再由人事代理單位將你派往用人單位進行工作。就是所謂的“人事代理制度”,現在從事“人事代理”的部門越來越多,最權威的人事代理部門當屬當地勞動局的人才交流中心了。
現在的大部分企業單位都采用這樣的外包形式,由第三方公司來和員工簽定合同.
這是合法的.因為不管是哪個公司簽.只要合同上包含了必須的條件,福利.義務等等內容.這合同就是有效的.
外包公司.這樣做的好處就是省卻了本公司的一些瑣碎的小事.

關于新勞動法的和保險代理合同的問題

保險代理協議作為合同的一種與勞動合同、經濟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等其他合同一樣,明確規定各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但是保險代理協議不是勞動合同。保險代理協議是一種經濟合同,雙方建立的是民事關系,不是勞動關系。保險代理合同是保險代理人和保險人之間為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關系而簽訂的合同。所謂保險代理人是指根據保險人的委托,向保險人收取手續費,并在代理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和個人。保險代理合同一般應包括以下基本條款:(1)保險代理人的名稱或姓名;(2)代理業務范圍;(3)代理業務要求;(4)保險人對保險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5)保險代理人的擔保或押金;(6)代理勞務報酬的支付標準和支付方式;(7)代理合同的期限;(8)代理合同的終止事由;(9)違約責任及爭議的解決辦法。保險代理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區別表現在:從依據的法律上看,保險代理合同是依據《保險法》和《保險代理人管理暫行規定》簽訂的。而勞動合同是根據《勞動法》和其他有關勞動合同的規定簽訂的。從性質上看,保險代理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之間是代理關系。(所謂代理,是指一人代另一人為法律行為,其所產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于所代的另一人。)而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是勞動關系。從合同的內容上看,勞動合同雙方在約定合同條款是必須以基準法為基礎,即雙方約定不得違反基準法。保險代理合同沒有類似基準法的規定。一是對壽險代理人代理保險公司數量的規定。原《保險法》第124條第2款規定:“經營人壽保險代理業務的保險代理人,不得同時接受兩個以上保險人的委托。”新《保險法》將該款單獨作為第129條,修改為:“個人保險代理人在代為辦理人壽保險業務時,不得同時接受兩個以上保險人的委托。”即取消了機構代理人代理壽險公司數量的限制。二是對保險代理人行為準則的規定。原《保險法》第126條規定:“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辦理保險業務時,不得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新的《保險法》第131條采用逐項列舉的方式規定其行為準則,在原有規定的基礎上,又將“欺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承諾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予保險合同規定以外的其他利益”等原《保險法》對“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的要求也明確列入代理人的行為禁止范圍,作為保險代理人的行為準則之一。三是對保險公司在聘用、培訓和管理代理人方面的規定。在聘用和接受其業務方面,新《保險法》第127條規定:“保險人委托保險代理人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應當與保險代理人簽訂委托代理協議,依法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及其他代理事項。”第134條規定:“保險代理手續費和經紀人傭金,只限于向具有合法資格的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在培訓和管理方面,新《保險法》第136條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對保險代理人的培訓和管理,提高保險代理人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不得唆使、誤導保險代理人進行違背誠信義務的活動。”在責任承擔方面,新《保險法》第128條在原有的“保險代理人根據保險人的授權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行為,由保險人承擔責任”的基礎上增加規定:“保險代理人為保險人代為辦理保險業務,有超越代理權限行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并已訂立保險合同的,保險人應當承擔保險責任;但是保險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權的保險代理人的責任。”你需要看看保險代理合同里“違約責任及爭議的解決辦法”這一項,看自己是否屬無過錯一方,再決定是否上訴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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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勞動法是不是規定,用人單位不能委托第三方簽訂勞動合同

請問現在是不是新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不能委托第三方中介公司代簽訂勞動合同,比如某個單位招人,該單位不直接與個人簽訂勞動合同,而委托第三方如中介公司與個人簽訂合同,發工資由用人單位發。在線等。
商族人,你好。
最簡單直接的就是:
不是他們本公司直接和你簽訂勞動合同
而是通過第三方
一般是人才中介公司等等
有些企業(也有大企業)為了規避用工風險,引入第三方中介機構,形成“勞動者-中介-用人單位”的用工形式。
可以這么理解:1、一般是同工同酬的,不管用工形式如何,所有企業員工都享受同等福利、薪酬待遇。2、根據最新的《勞動合同法》,人事代理制度得到了進一步規范,企業必須更好的貫徹同工同酬的思想。
即人事代理單位與你簽定勞動合同,再由人事代理單位將你派往用人單位進行工作。就是所謂的“人事代理制度”,現在從事“人事代理”的部門越來越多,最權威的人事代理部門當屬當地勞動局的人才交流中心了。
現在的大部分企業單位都采用這樣的外包形式,由第三方公司來和員工簽定合同.
這是合法的.因為不管是哪個公司簽.只要合同上包含了必須的條件,福利.義務等等內容.這合同就是有效的.
外包公司.這樣做的好處就是省卻了本公司的一些瑣碎的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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