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工傷產生糾紛屬于勞動糾紛嗎
勞動糾紛有很多種類,首先可以肯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工傷產生糾紛屬于勞動糾紛。
最高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下列糾紛,屬于《勞動法》第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系后發生的糾紛;(三)勞動者退休后,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糾紛。也就是說,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存在的爭議并非都屬于法律規定的勞動爭議的范疇。供參考。
當然屬于勞動糾紛了。既然是勞動糾紛就可以讓勞動局監察大隊出面協調,如果協調未果還有勞動仲裁。如果還是沒辦法解決,那就只能到法院起訴。不過法院起訴的話太漫長了,我怕你傷不起也耗不起。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發生勞動爭議后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么?
單位和勞動者發生爭議后,要先去你們市勞動仲裁委員會去仲裁,然后再去法院起訴。勞動爭議仲裁是訴訟的前提,否則法院不受理。仲裁的結果對訴訟的影響不大,即便是仲裁委員會認定單位沒有責任,你也可以起訴,但是如果仲裁委員會不給仲裁(現實生活中有很多),那么就難以維權了。
你好,當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發生勞動爭議后當事人是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不可以。法律規定先行仲裁,對仲裁不服才可以起訴。(唯一可以直接起訴的是有欠條的拖欠勞動報酬糾紛)
仲裁是必經程序。但現在很多仲裁庭不受理,即使這樣也要有仲裁庭不受理的證據才能起訴法院。
哪些糾紛屬于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糾紛針對的是勞動者和用工單位之間的糾紛,指的是對于勞動關系或者勞動工資等問題所造成的一個糾紛問題,但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是屬于勞動糾紛,針對的案由不同,所歸的分類也是不同,那么,哪些糾紛是屬于勞動爭議糾紛,應該怎么處理呢,和華律網小編一起看看吧。
一、勞動爭議案件受理范圍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系后發生的糾紛;
3、勞動者退休后,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糾紛;
4、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9、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
10、根據《勞動法》第二十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
11、用人單位對勞動者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等處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確有錯誤的;
12、對于追索勞動報酬、養老金、醫療費以及工傷保險待遇、經濟補償金、培訓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等案件,給付數額不當的;
13、用人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給付勞動者工資性住房補貼所產生的爭議;
14、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就勞動合同是否已經解除或者終止,或者應否支付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爭議;
15、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請求用人單位返還其收取的勞動合同定金、保證金、抵押金、抵押物的爭議,或者辦理勞動者的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系等移轉手續的爭議;
16、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未為其建立社會保險關系而造成損失,請求用人單位賠償因此所受損失的爭議;
17、勞動者因為工傷、職業病,請求用人單位依法承擔給予工傷保險待遇的爭議;
18、勞動者因履行勞動力派遣合同產生勞動爭議而起訴,以派遣單位為被告;爭議內容涉及接受單位的,以派遣單位和接受單位為共同被告;
19、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因辭職、辭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發生的爭議;(程序上按照《勞動法》處理,因此法院應受理此類案件。)
20、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系其他爭議的,視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
21、當事人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持下僅就勞動報酬爭議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不履行調解協議確定的給付義務,勞動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
您
()屬于勞爭議范圍:
1、20085月1起施行《華民共勞爭議調解仲裁》
第二條 華民共境內用單位與勞者發列勞爭議適用本:
()確認勞關系發爭議
(二)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勞合同發爭議
(三)除名、辭退辭職、離職發爭議
(四)工作間、休息休假、社保險、福利、培訓及勞保護發爭議
(五)勞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爭議
(六)律、規規定其勞爭議
2、《高民院關于審理勞爭議案件適用律若干問題解釋》( 釋〔2001〕14號)已于20013月22由高民院審判委員第1165議通自20014月30起施行
第條 勞者與用單位間發列糾紛屬于《勞》 第二條規定勞爭議事服勞爭議仲裁委員作裁決依向民院起訴民院應受理:
()勞者與用單位履行勞合同程發糾紛
(二)勞者與用單位間沒訂立書面勞合同已形勞關系發糾紛
(三)勞者退休與尚未參加社保險統籌原用單位追索養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其社保險費發糾紛
3、高民院關于審理勞爭議案件適用律若干問題解釋(二)(釋〔2006〕6號)于20067月10高民院審判委員第1393議通自200610月1起施行
第四條 用單位勞者勞關系否已經解除或者終止及應否支付解除或終止勞關系經濟補償金產爭議經勞爭議仲裁委員仲裁事依起訴民院應予受理
第五條 勞者與用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關系請求用單位返其收取勞合同定金、保證金、抵押金、抵押物產爭議或者辦理勞者事檔案、社保險關系等移轉手續產爭議經勞爭議仲裁委員仲裁事依起訴民院應予受理
第六條 勞者工傷、職業病請求用單位依承擔給予工傷保險待遇爭議經勞爭議仲裁委員仲裁事依起訴民院應予受理
4、《高民院關于審理勞爭議案件適用律若干問題解釋(三)》(釋〔2011〕12號)已于20117月12由高民院審判委員第1489議通自20119月14起施行
第條 勞者用單位未其辦理社保險手續且社保險經辦機構能補辦導致其享受社保險待遇由要求用單位賠償損失發爭議民院應予受理
第二條 企業自主進行改制引發爭議民院應予受理
第三條 勞者依據勞合同第八十五條規定向民院提起訴訟要求用單位支付加付賠償金民院應予受理
第八條 企業停薪留職員、未達定退休齡內退員、崗待崗員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假員與新用單位發用工爭議依向民院提起訴訟民院應按勞關系處理
(二)屬于勞爭議范圍:
1、高民院關于審理勞爭議案件適用律若干問題解釋(二)(釋〔2006〕6號)
第七條 列糾紛屬于勞爭議:
()勞者請求社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社保險金糾紛
(二)勞者與用單位住房制度改革產公住房轉讓糾紛
(三)勞者勞能力鑒定委員傷殘等級鑒定結論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職業病診斷鑒定結論異議糾紛
(四)家庭或者與家政服務員間糾紛
(五)體工匠與幫工、徒間糾紛
(六)農村承包經營戶與受雇間糾紛
2、高民院關于審理勞爭議案件適用律若干問題解釋(二)(釋〔2006〕6號)
第三條 勞者用單位工資欠條證據直接向民院起訴訴訟請求涉及勞關系其爭議視拖欠勞報酬爭議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
3、《高民院關于審理勞爭議案件適用律若干問題解釋(三)》(釋〔2011〕12號)已于20117月12由高民院審判委員第1489議通自20119月14起施行
第七條 用單位與其招用已經依享受養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員發用工爭議向民院提起訴訟民院應按勞務關系處理
一、一般來說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下列糾紛,屬于《勞動法》第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系后發生的糾紛;
3、勞動者退休后,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糾紛。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不屬于勞動爭議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情況予以處理:
1、屬于勞動爭議案件的,應當受理;
2、雖不屬于勞動爭議案件,但屬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應當依法受理。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勞動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以當事人仲裁申請超過六十日期限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確已超過仲裁申請期限,又無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的,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申請仲裁的主體不適格為由,作出不予受理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經審查,確屬主體不適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為糾正原仲裁裁決錯誤重新作出裁決,當事人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以上內容是在不同情況下,一般來說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范圍。勞動者可參考以上內容,看看自己的案件,是否屬于其中后,再雇請律師,以免不必要的開支。當然,勞資糾紛的處理程序是仲裁前置的,大家應該首先進行勞動仲裁。
什么是勞動爭議?哪些情形不屬于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的范圍,根據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條規定,勞動爭議的范圍是:
?。ㄒ唬┮虼_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ǘ┮蛴喠ⅰ⒙男小⒆兏?、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ㄈ┮虺⑥o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ㄋ模┮蚬ぷ鲿r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因此,在以上范圍之外的爭議就不屬于勞動爭議。
?、艅趧蛹m紛是勞動關系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勞動關系當事人,一方為勞動者,另一方為用人單位。勞動者主要是指與在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職工和與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職工。用人單位是指在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等與勞動者訂立了勞動合同的單位。不具有勞動法律關系主體身份者之間所發生的爭議,不屬于勞動糾紛。如果爭議不是發生在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之間,即使爭議內容涉及勞動問題,也不構成勞動爭議。如,勞動者之間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用人單位之間因勞動力流動發生的爭議,勞動者者或用人單位與勞動行政管理中發生的爭議,勞動者或用人單位與勞動行政部門在勞動行政管理中發生的爭議,勞動者或用人單位與勞動服務主體在勞動服務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等,都不屬勞動糾紛。
⑵勞動糾紛的內容涉及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是為實現勞動關系而產生的爭議。勞動關系是勞動權利義務關系,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不是為了實現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面發生的爭議,就不屬于勞動糾紛的范疇。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的內容非常廣泛,包括就業、工資、工時、勞動保護、勞動保險、勞動福利、職業培訓、民主管理、獎勵懲罰等。
⑶勞動糾紛既可以表現為非對抗性矛盾,也可以表現為對抗性矛盾,而且,兩者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相互轉化。在一般情況下,勞動糾表現為非對抗性矛盾,給社會和經濟帶來不利影響。
1.根據《勞動爭議解釋(三)》第1條規定,法院僅受理因不能補辦社保手續致勞動者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勞動爭議案件。對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就社會保險費久繳、拒繳或因繳費年限、繳費基數等發生的爭議,由社會保險管理部門解決處理,法院不予受理。如當事人訴請中包含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則對“繳納社會保險費”這一訴請可以“不屬于法院受理范圍”為由不作處理,但對除此之外的其他訴請應當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實體審理。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制度改革產生的公有住房轉讓糾紛。
3.勞動者對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傷殘等級鑒定結論或者對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職業病診斷鑒定結論的異議糾紛。
4.家庭或者個人與家政服務人員之間的糾紛。
5.個體工匠與幫工、學徒之間的糾紛。
6.農村承包經營戶與受雇人之間的糾紛。
7.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補辦檔案手續的糾紛。檔案通常由用人單位保管,因為檔案具有歷史性不可復制,在檔案丟失后,勞動者亦不知道原檔案都存在哪些內容,無法完成舉證任務,即使能舉證,用人單位也無法補辦以前的檔案。人民法院即使判決,也難以執行。因此,補辦檔案手續的糾紛不屬于勞動爭議范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可通過其他途徑解決。好律師網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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