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非負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情形是工傷保險責任和第三人侵權責任競合的典型情形,同時產生工傷賠償請求權和侵權賠償請求權,工傷職工是只能選擇其一主張,還是可以同時主張呢?對于這一問題,目前我國立法尚未明確,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均持肯定態度的,贊同和支持當事人同時主張的請求。但是,對已經獲得第三人侵權賠償的,對工傷賠償項目的范圍進行了限制,對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器具輔助費和喪葬費等重復性賠償項目限制不再支付,各地法院所執行的重復性賠償項目的范圍并不一致,目前成都等多地法院只限制規定對于已經獲得第三人侵權人支付的醫療費工傷保險機構或者用人單位不再重復支付。需要大家注意的是,對于已經獲得工傷賠償待遇的,并未免除第三人侵權人就對工傷已經支付的重復性賠償項目的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先獲得工傷賠償待遇的,并不影響侵權賠償責任,第三人侵權人仍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法律依據:《2015年全國民事審判會議紀要》第十三條勞動者所在的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因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同時構成工傷的,如果勞動者已經獲得侵權賠償,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中應扣除第三人已支付的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器具輔助費和喪葬費等實際發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先行支付工傷保險賠償的,可以在第三人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范圍內向第三人追償。
職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非負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情形是工傷保險責任和第三人侵權責任競合的典型情形,同時產生工傷賠償請求權和侵權賠償請求權,工傷職工是只能選擇其一主張,還是可以同時主張呢?對于這一問題,目前我國立法尚未明確,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均持肯定態度的,贊同和支持當事人同時主張的請求。但是,對已經獲得第三人侵權賠償的,對工傷賠償項目的范圍進行了限制,對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器具輔助費和喪葬費等重復性賠償項目限制不再支付,各地法院所執行的重復性賠償項目的范圍并不一致,目前成都等多地法院只限制規定對于已經獲得第三人侵權人支付的醫療費工傷保險機構或者用人單位不再重復支付。需要大家注意的是,對于已經獲得工傷賠償待遇的,并未免除第三人侵權人就對工傷已經支付的重復性賠償項目的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先獲得工傷賠償待遇的,并不影響侵權賠償責任,第三人侵權人仍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法律依據:《2015年全國民事審判會議紀要》第十三條勞動者所在的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因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同時構成工傷的,如果勞動者已經獲得侵權賠償,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中應扣除第三人已支付的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器具輔助費和喪葬費等實際發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先行支付工傷保險賠償的,可以在第三人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范圍內向第三人追償。
工傷保險與民事損害賠償的關系,在審判實踐中長期存在爭論。從性質上看,工傷保險屬于社會保險范疇,與民事損害賠償性質上存在根本的差別。但是,由于工傷保險賠付是基于工傷事故的發生,與勞動安全事故或者勞動保護瑕疵等原因有關,因此,工傷事故在民法上被評價為民事侵權。這就產生了工傷保險賠付與民事損害賠償的相互關系問題。對此問題世界各國有四種處理模式:第一,工傷保險取代民事損害賠償;第二,受害人可以同時獲得工傷保險待遇和民事損害賠償,但勞動者個人需交納高額保險費。第三,受害人可以選擇獲得工傷保險待遇或者民事損害賠償;第四,民事損害賠償與保險待遇實行差額互補。國務院今年公布的《工傷保險條例》,將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根據政府有關部門的規定,在中國境內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傷戶都要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應當由工傷保險予以賠付,不能再通過民事訴訟獲得雙重賠償。應當參保的企業違法不繳納保險費的,發生工傷事故,也要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承擔給付工傷職工相應保險待遇的責任。相對于民事損害賠償而言,工傷保險具有特殊的優點:工傷保險實行用人單位無過錯責任,并且不考慮勞動者是否有過錯,只要發生工傷,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就應給予全額賠償。民事侵權考慮受害人自身是否存在過失,實行過失相抵,即根據受害人過失程度相應減少賠償數額。此外,工傷保險實行社會統籌,有利于受害人及時獲得充分救濟;企業參加工傷保險,分散了賠償責任,有利于企業擺脫高額賠付造成的困境,避免因行業風險過大導致競爭不利;工傷保險還有利于勞資關系和諧,避免勞資沖突和糾紛。鑒于上述理由,我們認為,用人單位通過繳納保險費的方式承擔責任,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都有利。因此,發生工傷事故,屬于用人單位責任的,工傷職工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如果勞動者遭受工傷,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賠償責任。例如職工因工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傷職工雖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對交通肇事負有責任的第三人仍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黃院長這段講話不太明確,我的理解是,不能獲得雙倍賠償;如果職工的傷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工傷職工得到工傷賠償后,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就取得了對第三人的追索權,可以向第三人主張權利。
交通事故網:
補充賠償不是雙重獲賠
鑒于上述理由,我們認為,用人單位通過繳納保險費的方式承擔責任,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都有利。因此,發生工傷事故,屬于用人單位責任的,工傷職工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如果勞動者遭受工傷,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賠償責任。例如職工因工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傷職工雖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對交通肇事負有責任的第三人仍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對于這段話的理解,如果認為能夠得到雙倍賠償,就和上面的“發生工傷事故,應當由工傷保險予以賠付,不能再通過民事訴訟獲得雙重賠償”相矛盾了。綜合整個講話,我的理解是,第三人雖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請求人也就是賠償權利人不是工傷職工,而應是工傷保險經辦機構。
侵權賠償與工傷賠償的數額不一致,往往工傷賠償要多一些,如果工傷職工先向肇事方索賠,與工傷賠償的差額實踐中一般由工傷保險來補足,但這與雙重獲賠是不一樣的;工傷職工實際得到的還是工傷賠償的數額,并沒有既得到工傷賠償,同時又得到侵權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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