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一、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一)主要負責人責任制
1.設立職業危害管理機構,并提供人力資源;
2.定期召開職業健康工作會議,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
3.組織建立、健全本單位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4.督促、檢查本單位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及時消除職業危害事故隱患;
5.保證本單位職業危害防治投入的有效實施;
6.組織建立并實施本單位的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7.及時、如實報告職業危害事故。
(二)主管職業危害負責人責任制
1.明確在本企業職業危害防治管理工作中的具體職責;
2.組織職業危害防治檢查及落實職業危害因素整改;
3.組織制定、修訂和審定各項職業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并檢查其執行情況;
4.明確在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中的組織、實施責任。
(三)專職職業危害管理人員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
1.貫徹執行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法規、制度和標準;
2.負責日常職業危害防治的監督、檢查、技術管理、教育以及職業危害事故的調查組織、統計、上報和建檔工作。
(四)職業危害崗位防治責任制
1.參加職業危害防治培訓教育和活動、學習職業危害防治技術知識,遵守各項職業危害防治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發現隱患及時報告;
2.正確使用、保管各種勞保用品、器具和防護設施;
3.不違章作業,并勸阻或制止他人違章作業行為,對違章指揮有權拒絕執行,并及時向單位領導匯報;
4.當工作場所有發生職業危害事故的危險時,應向監督管理人員報告,并停止作業,直到危險消除。
(五)職業危害管理部門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
1.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制定的職業危害防治的規定及各項職業危害防治規章制度,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在企業負責人領導下組織建立、修訂各項職業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參與制定職業危害防治技術措施;
3.職業危害防治技術措施計劃和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1.組織制定(修訂)職業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規程,并督促貫徹執行。
2.根據公司機構設置,明確各部門、人員職責。
3.制定公司年度職業危害防治計劃與方案,并組織具體實施,保證經費的落實和使用。
4.直接領導公司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建立公司職業健康管理臺帳和檔案。
5.組織對公司干部、職工進行職業危害防治法規、職業危害防治知識培訓與宣傳教育。對在職業危害防治工作中有貢獻的進行表揚、獎勵,對違章者、不履行職責者進行批評教育和處罰。
6.定期檢查公司和各部門職業危害防治工作開展情況,對查出的問題及時 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落實部門按期解決。
7.定期聽取各單位、職業健康管理人員、職工關于職業危害防治有關情況 的匯報,及時采取措施。
8.對公司內發生職業危害事故采取應急措施,及時報告,并協助有關部門 調查和處理,對有關責任人予以嚴肅處理。
9.對公司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負直接責任。
職業病:是指企業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 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職業病危害:是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 職業病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 過程中產生的其他職業有害因素。
職業禁忌癥:是指企業員工從事特定職業、接觸特定職業病危害,在從 事作業過程中誘發可能導致對他人生命健康構成危害的疾病, 及個人特殊生理和病理狀態。
有害作業:是指在生產環境和過程中存在的可能影響健康的因素(包括 物理因素、化學因素、生物因素等)。
企業職業健康管理13項規范性制度 一、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一)主要負責人責任制 1.設立職業危害管理機構,并提供人力資源; 2.定期召開職業健康工作會議,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 3.組織建立、健全本單位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4.督促、檢查本單位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及時消除職業危害事故隱患; 5.保證本單位職業危害防治投入的有效實施; 6.組織建立并實施本單位的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7.及時、如實報告職業危害事故。 (二)主管職業危害負責人責任制 1.明確在本企業職業危害防治管理工作中的具體職責; 2.組織職業危害防治檢查及落實職業危害因素整改; 3.組織制定、修訂和審定各項職業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并檢查其執行情況; 4.明確在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中的組織、實施責任。 (三)專職職業危害管理人員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 1.貫徹執行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法規、制度和標準; 2.負責日常職業危害防治的監督、檢查、技術管理、教育以及職業危害事故的調查組織、統計、上報和建檔工作。 (四)職業危害崗位防治責任制 1.參加職業危害防治培訓教育和活動、學習職業危害防治技術知識,遵守各項職業危害防治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發現隱患及時報告; 2.正確使用、保管各種勞保用品、器具和防護設施; 3.不違章作業,并勸阻或制止他人違章作業行為,對違章指揮有權拒絕執行,并及時向單位領導匯報; 4.當工作場所有發生職業危害事故的危險時,應向監督管理人員報告,并停止作業,直到危險消除。 (五)職業危害管理部門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 1.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制定的職業危害防治的規定及各項職業危害防治規章制度,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在企業負責人領導下組織建立、修訂各項職業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參與制定職業危害防治技術措施; 3.職業危害防治技術措施計劃和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二、職業危害監測、檢測和評價管理制度 (一)日常監測 1.明確日常監測人員,并對數據的準確性負責; 2.明確塵、毒、噪聲的合理布點(布置圖),明確監測時間,并做好記錄(記錄表); 3.規定監測辦法。 (二)檢測和評價 1.按規定委托取得資質認定的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進行作業場所危害因素濃度或強度的檢測和評價; 2.作業場所危害因素濃度或強度若超過職業接觸限值,應及時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難度較大的應制定規劃,限期解決; 3.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在投入使用時和在設備大修后,應進行危害因素濃度或強度檢測和評價。 三、職業危害告知制度 (一)崗前告知 在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時,將工作場所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后果、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 (二)作業場所告知 1.設置或定期更換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明確具體負責人; 2.設置高毒物品告知卡; 3.定期將監測、檢測和評價結果公示,明確公示方式。 四、職業危害檢查和隱患整改制度 1.明確職業危害檢查負責部門和人員,以及相應的任務和職責; 2.明確職業危害檢查方式(如日常、定期、季節性、節假日前后和一般性、專業性)及檢查周期; 3.明確職業危害檢查內容(包括對思想認識、管理制度、現場環境、職業危害標志、職業危害設施、工藝、設備、儀表、問題整改等方面的檢查內容); 4.檢查記錄保存完好; 5.明確對檢查中發現問題的處理; 6.明確對事故隱患整改限期要求及復查要求,實現跟蹤問效; 7.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是否分開,作業場所與生活場所是否分開。 五、職業危害申報制度 1.申報工作負責人; 2.每年申報時間; 3.申報程序; 4.申報存檔資料。 六、職業健康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1.明確教育培訓負責部門和培訓對象(負責人、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在崗員工、新進員工、轉崗人員、外來人員、臨時工作人員等); 2.明確各類人員接受職業危害教育的內容(思想、政策、法律法規、事故教訓、職業危害基本技能、常識、經驗等)及教材; 3.明確培訓應達到的目的及資格要求; 4.明確教育方式、培訓時間、考核方式; 5.明確必須持證上崗的人員,依法接受有關培訓、考核(包括復審)管理規定的要求。 七、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 1.制定職業危害維護檢修規定; 2.明確維護檢修單位和檢修人的職責范圍; 3.明確檢修的種類; 4.各類檢修作業應當遵循的規程或規定; 5.檢修的程序和要求; 6.檢修的記錄要求; 7.檢修的驗收要求。 八、從業人員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1.明確配備標準; 2.明確采購及特種勞保用品供應方的資質審驗辦法; 3.明確勞保用品的發放、使用、報廢管理辦法和管理責任人。 九、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 (一)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1.從業人員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2.相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3.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4.職業病診療等員工健康資料 (二)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 1.職業健康監護委托書; 2.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報告和評價報告; 3.職業病報告卡; 4.對職業病患者、患有職業禁忌證者和已出現職業相關健康損害從業人員的處理和安置記錄。 (三)職業健康檢查 1、開展上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員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員工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 2、開展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檢查,將體檢結果如實告知從業人員,對需要復查和醫學觀察的勞動者,應當按照體檢機構要求的時間,安排其復查和醫學觀察;對疑似職業病病人應當向所在地安全監管和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按照體檢機構的要求安排其進行職業病診斷或者醫學觀察。 3、開展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對未進行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的從業人員,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4、開展職業危害事故后參加應急救援人員的職業健康檢查。 十、崗位職業健康操作規程 建立健全各崗位職業健康操作規程,并張貼在操作崗位。主要包括內容: 1.生產操作方法和要求; 2.重點操作的復核、操作過程的職業危害要求和勞動保護; 3.異常情況處理和報告; 4.工藝衛生和環境衛生。 十一、職業危害事故管理制度 1.明確職業危害事故報告程序和內容,調查、處理程序及要求; 2.“四不放過”(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有關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預防措施不放過、未受到教育不放過)原則的要求; 3.事故檔案管理和事故臺帳。 十二、外來施工單位及人員的職業危害管理制度 1.外來施工單位及人員的資質要求; 2.對外來施工單位及人員的教育和檢查辦法; 3.職業危害協議簽訂要求。 十三、應急救援預案管理 1.成立應急機構,明確各人員應急救援管理責任; 2.制定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物資,保證資金,經論證后由負責人批準發布實施; 3.明確重大職業危害應急救援的宣傳、學習、教育、演練等相關工作。
《職業病防治法》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采取下列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專業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四)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
(六)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2002.04.10)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23號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勞動者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二)相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四)職業病診療等勞動者健康資料。
GBZ/T 225—2010《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指南》
4.1.11 建立、健全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根據規定,用人單位應為存在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含臨時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勞動者名冊應按照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分別建立存檔。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勞動者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婚姻、文仁程度、嗜好等一般概況;
—勞動者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相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事;
—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職業病診療等勞動者健康資料。
*:關于臺賬:
4.3.5 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臺賬
4.3.7 使用、生產、經營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臺賬
4.3.8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材料的臺賬
4.7.3 職業病防護設施及其臺賬
4.7.4 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臺賬
5.1.15 工種臺賬
5.3.2 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臺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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