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分為兩種,個人仲裁和集體仲裁。申請仲裁你要準備的資料有:身份證、勞動合同、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書或證明、近十二個月的工資流水、社保繳費記錄、就職公司的信用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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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分為兩種,個人仲裁和集體仲裁。申請仲裁你要準備的資料有:身份證、勞動合同、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書或證明、近十二個月的工資流水、社保繳費記錄、就職公司的信用網信息。
1、向法院提交書面申請執行書及申請執行需要的其他材料。2、向人民法院提交勞動仲裁裁決書原件。3、申請執行的事項,只能是裁決書裁定的范圍,不可以提其他要求。
勞動仲裁基本程序:
1、 爭議發生后一年內申請仲裁,遞交仲裁申訴書。
2 、仲裁委員會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3、仲裁庭開庭五日前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4、開庭,明確請求,答辯,調查事實,舉證質證,辯論,陳述。
5、調解。
6、調解不成,裁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適用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擴展資料:
勞動仲裁法律制度具有一定的優越性,包括:
1、快捷
快捷是指用仲裁的方法解決爭議,程序簡便,時間比較短。勞動爭議需要快速處理,當事人一般都不愿意在糾紛處理上花費很長時間和很多精力,仲裁正好適應了這一要求。
2、專業性強
參加仲裁的仲裁員是來自勞動和法律方面的專家,具有處理勞動爭議的豐富經驗,有利于提高仲裁辦案質量。但是,仲裁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后,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仲裁機構不能強制執行,只能由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二條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受理決定或仲裁裁決,當事人直接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但申請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
(一)移送管轄的;
(二)正在送達或送達延誤的;
(三)等待另案訴訟結果、評殘結論的;
(四)正在等待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開庭的;
(五)啟動鑒定程序或者委托其他部門調查取證的;
(六)其他正當事由。 當事人以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為由提起訴訟的,應當提交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出具的受理通知書或者其他已接受仲裁申請的憑證或證明。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勞動仲裁
勞動仲裁的審理程序,一般如下所述:
1、組仲裁庭
仲裁委員會應當在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2、雙方調解
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制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進行仲裁。
3、開庭審理
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
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員會決定。
4、仲裁裁決
對一裁終局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勞動者可以在收到裁決書后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用人單位可以在收到裁決書后三十日內依法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
一裁終局的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對非一裁終局的仲裁裁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5、強制執行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文書(調解書、裁決書),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履行。
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擴展資料:
案件受理
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交勞動仲裁申請書,經審查,仲裁委員會收到勞動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決定不予受理的,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不予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請人。
決定立案的,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發出書面通知,同時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并要求其在十日內提交答辯書和證據。
被訴人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審理。職工一方在十人以上的集體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應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三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用通知書或布告形式通知當事人。
仲裁庭
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應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內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則》組成仲裁庭。
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員、二名仲裁員組成。
簡單案件,仲裁委員會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員獨任處理。
仲裁委員會處理集體爭議案件,應當組成特別仲裁庭,由三名以上仲裁員單數組成。
調查取證
仲裁委員會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補充證據。
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取證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互相矛盾、無法認定的,或針對雙方當事人的申訴和答辯中存在的疑點。
仲裁委員會依職權可找有關單位、知情人了解情況和收集證據,遇有需要勘驗或鑒定的問題,應交由法定部門勘驗或鑒定。
沒有法定部門的,由仲裁委員會委托有關部門勘驗或鑒定。
仲裁調解
在查明爭議事實的基礎上,由仲裁庭或仲裁員主持,對勞動爭議案件先行調解。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制作仲裁調解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字,仲裁員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并送達當事人。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仲裁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以及當事人拒絕接收調解書的,仲裁庭應及時仲裁。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勞動仲裁程序
一般經濟糾紛的仲裁,要求雙方當事人在事先或事后達成仲裁協議,然后才能據此向仲裁機構提出仲裁申請;而勞動爭議的仲裁,則不要求當事人事先或事后達成仲裁協議,只要當事人一方提出申請,有關的仲裁機構即可受理。
基本程序:
1、爭議發生后一年內申請仲裁,遞交仲裁申訴書
2、仲裁委員會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3、仲裁庭開庭五日前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4、開庭,明確請求,答辯,調查事實,舉證質證,辯論,陳述。
5、調解
6、調解不成,裁決。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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